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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上诉人李金山故意伤害案-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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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金山故意伤害案
上诉人李金山故意伤害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皖刑终字第00376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金山,男,1975年9月1日出生,安徽省
临泉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
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金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九年八月三日作出(201X)阜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金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1月29日17时许,李金山驾驶摩托车与崔占勇
所驾机动三轮车相擦,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厮打,被人拉开。

后崔占勇伙同崔
占强、崔占猛等人到孔庄寻找李金山。

李金山得知后持刀赶到现场,双方发生
互斗。

打斗中,李金山持刀朝崔占强腹部捅一刀致崔占强死亡。

201X年3月14日,李金山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

原判根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片等证据确认上述事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金山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金山上诉主要提出:被害人有过错,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29日17时许,临泉县牛庄乡孔庄行政村
西邬自然村村民崔占勇驾驶机动三轮车路过孔庄村时,与上诉人李金山驾驶的
摩托车相擦,李金山被碰到路边沟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厮打,后被人拉开
各自回家。

崔占勇回家将此事告知三弟崔占强,并决定到孔庄去找李金山。


崔占勇持刀与崔占强、崔占猛等人赶到孔庄村,在新农村饭店附近寻找李金山,李金山得知后持刀赶到现场。

崔占勇见李金山持刀,即用随身携带的刀去砍李
金山,被李金山躲过,崔占强先用脚踢李金山,被李金山躲过,后崔占强用手
打李金山时,李金山持刀向崔占强腹部捅一刀,致崔占强倒地。

次日凌晨,崔
占强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崔占强系锐性物质外力作用致肝破裂出血
而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X年3月14日,李金山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
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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