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汕头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2.09.30
•【字号】汕市公通[2002]169号
•【施行日期】2002.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汕市公通[2002]169号)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的通知》(公通字[2002]38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增值税实行“免、抵、退”偷逃城建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伪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民营企业、高收入阶层偷税、逃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集贸市场和加油站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
(五)做假帐、帐外经营、隐瞒经营收入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长期拖欠税款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七)其他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有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者,必须于2002年10月底前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欠交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能主动交代违法事实并清缴税款的,将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虽构成犯罪但能主动投案自首,或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将依法予以从轻处理。
三、专项治理期间,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汕头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成立汕头市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治理协调小组,分别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市国税稽查局、市地税稽查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全市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公民举报。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受举报电话:8272881;
市国税稽查局接受举报电话:8626373;
市地税稽查局接受举报电话:8623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