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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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防雷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协调解决防雷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本单位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的防雷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及时报告本部门防雷安全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防雷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报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确保防雷装置的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防雷装置的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
其中,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一条防雷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防雷装置的维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防雷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腐蚀等情况;
(二)检查防雷装置的连接是否牢固,有无松动、脱落等情况;
(三)检查防雷装置的接地是否良好,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雷电灾害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雷电灾害发生后,各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因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六章防雷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防雷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将防雷安全知识纳入员工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培训,使员工了解防雷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对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对各部门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将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雷电灾害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防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