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洗钱罪和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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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MoneyLaunderingactivitiesaregreatpubichazardsin
internationalcommunity.Inordertoaaackandpreventfromthemineffect,manycountrmsmadecriminalstipulationsrespectively.AccordingArticle191ofChinesecriminallaw,oneshouldbegivenpenaltyifheintentionallylaundersillegalincomefromdrug-related
crimesorfromcrimescommittedbymafias,terroristsorsmugglers.TheobjectofmoneylaundedngcrimeinChinesecdminallawincludesthenormalorderofnationalfinancemanagementandnormalactivityofthejudicialauthodty.Thetargetofthecrimeislimitedintheillegalincomefromdrug—relatedcrimesorfromcrimes
committedbymafias,terroristsorsmuggle[g.Thiscrimeismadebyabehavior,notbyaresult.ThcsubjectofthecrimeiSageneralone,includingnaturalpersonandunit,exceptforthesubjectofthe
thecrime.T11esubjectiveaspectofthecrimeisoriginalcrimesof
shownasondkectpurpose,notonindirectpurposeornegligence.Thereareobviousdefectsinlegislatingthecrime.First,therangeofthetargetistoonarrow;second,Article191excludesthesituationofmoneylaunderingonindirectpurpose;Third.Article191lacksthenegligenceregulation.Toovercomethelegislativedefects,theauthorsuggeststhatthelegislaturetaketheillegalincomefromallthecrimesasthetargetofmoneylaunderingcrime,thenremovetheprovisiononcriminalpurposeinArticle191andintroducethenegligenceregulationintoArticle191withsomecondition.
KeyWords:moneylaunderingmoney-launderingcrime
legislativecommentlegislativeimprovement
引言
洗钱是一种使违法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实践表明,这种行为的危害很大。

一方面,它给司法机关查处犯罪设置了障碍,使得犯罪行为人可以安全、自由地支配赃款,甚至打下重新犯罪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洗钱往往是在金融领域内进行,涉及的金融领域广,资金大,资金转移快,它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经济安全。

有鉴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洗钱罪,即把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之进行清洗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罪,这对于抑制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现阶段我国还存在着较多的洗钱活动,这种活动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不少腐败分子贪污、受贿后,通过家属“下海”掩盖黑钱来源;或者创办私人企业,通过企业的经济往来将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账户上,使黑钱具有合法形式。

另据一些专家估算,我国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占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1】洗钱活动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金融、工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完善是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法中关子洗钱罪的规定不完善也是~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关于洗钱罪立法完善的问题,国内已有学者开始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有不尽人意之处。

笔者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洗钱罪的若干问题,指出我国洗钱罪的立法缺陷,进而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概述
洗钱(moneylaundering),顾名思义就是把脏钱洗干净。

“洗钱”一词最早来源于美国。

据说在二十世纪初,美国旧金山市有一家名叫圣·弗朗西斯(SaintFrancis)饭店的老板,他看到自己饭店里日常所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担心这会弄脏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饭店的生意,就用洗涤剂将收到的硬币全部清洗一遍,清洗出来的硬币像新币一样干净。

这就是原始意义上的洗钱。

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后,洗钱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当时,在美国的工业中心芝加哥等城市出现了以阿里·卡彭、约·多里奥和勒基·鲁西诺为首的庞大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他们利用美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广泛运用现代化大规模生产技术的特点,大肆发展自己的犯罪企业,攫取巨额的非法经济利益。

该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买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之后,他将犯罪企业的收入混入洗衣赚来的现金之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

于是,犯罪收入磷形式上变成了合法收入。

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

【2J
现代洗钱的方法多种多样。

国际刑警组织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于洗钱的方法和技巧予以高度关注,并揭示了一系列洗钱所使用的方法。

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洗钱者频繁使用的洗钱技巧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前台公司或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金融天堂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开票单;使用现金交易所以及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所以及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银行体制所提供的设施等。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大量洗钱实例考察的基础上指出,不可能逐一列举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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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者所使用的方法,但洗钱者所使用的方法中往往具有一些共同的因素,例如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使资金在国际范围内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用公司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

{3】了解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所使用的方法和技巧有助于深刻认识洗钱的特点及危害,从而有针对性地制订反洗钱的对策。

下面,笔者将简要分析一些经常使用的洗钱方法和技巧。

1、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国际、国内资金流转的主要渠道,因此,洗钱者往往想方设法利用金融机构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主要有:
(1)匿名存储。

在有的国家,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存储,可以不披露受益所有人的姓名;在有的国家,银行账户可以用财产信托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不予披露。

因此,洗钱者可以将犯罪收益以公司的名义或者以财产信托人的名义存入银行,从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来源或所有人。

(2)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了更加方便地清洗犯罪收益,犯罪者还直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渗透,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使金融机构成为洗钱的工具。

犯罪者依仗手中的大量资金,贿赂银行的有关人员,或购买银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取得控股权,或建立新的银行。

通过控制金融机构,犯罪者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臭名昭著的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它是1972年在卢森堡注册的一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到1991年,它在73个国家设立了430个分支机构。

联合国秘书长在1993年一份题为《有组织的犯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的报告中,披露了该银行洗钱200亿美元这一惊人事实。

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在100万普通客户的合法业务的掩盖下,进行犯罪活动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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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信贷和商业银行也有业务往来,并向该银行提供贷款。

国际信贷和商业银行在全世界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经营网络以及巨大的货币流量,为隐瞒或掩饰犯罪提供了特殊的条件。

除了金钱开道外,犯罪者还采取其他手段控制金融机构。

日本的犯罪组织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金融机构的某些问题进行威胁,迫使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2、以国际商业交易为掩护进行洗钱。

伪造商业票据是进行欺诈性国际商业交易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也被洗钱者用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洗钱者在使用这种方法时,首先将犯罪所获资金存入甲国银行,并使用这笔资金购买用于某项从乙国到甲国的商品进口交易的信用证,而这项进口交易是洗钱者虚构的,实际上并不存在。

然后,洗钱者用伪造的提单在乙国的银行兑现,从而成功完成洗钱过程。

除了伪造商业票据外,有时犯罪者也会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交易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比如,洗钱者购买某些商品,但在价格上做文章。

洗钱者利用他们拥有的国内公司以超高价格购买他们自己拥有的离岸公司的商品。

这种超高价格和商品的真实价值之间人为的价格差价被转入离岸公司,最后回到洗钱者手中。

3、利用现金密集行业进行洗钱。

把大量的现金存入银行总是可能引起怀疑,因此,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如赌博业、餐饮业、首饰业等作为掩护,他们将犯罪收益混入从事这些行业所得的合法收入中,再将这些现金存入银行就不会引起怀疑。

洗钱者可以建立或购买一个从事现金密集行业的公司,这个公司通常被称为“前台公司”或“幽灵公司”。

从表面上看起来,前台公司可能是经营非常成功的赌场、酒吧、餐馆、首饰店等,实际上是一个以合法业务来掩饰犯罪和犯罪收益的公司。

洗钱者也可以利用现金密集行业,将犯罪所得的现金改变成为其他形式。

洗钱者最初利用现
笙塞里塑选璧里墨墨皇鲨塞墨
金密集行业洗钱,主要是在洗钱的初始阶段,例如在赌场将小额现金兑换成大额现金。

但到了后来,某些现金密集行业单位的经营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比如,在有的地区,现代赌场对其顾客提供广泛的具有银行性质的服务,包括出售和兑换支票、兑换外汇、出租安全储存箱、进行国际电子交易。

这就使得洗钱者在洗钱过程中可以更加充分地利用现金密集行业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4、利用保密天堂进行洗钱。

所谓“保密天堂”,一般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国家或地区:①具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

除了例外情况外,银行不能披露客户的账户,否则构成犯罪。

②具有宽松的金融规则。

在这些地方,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出售银行许可证甚至成为当局收入的重要来源。

③具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法律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的公司,这些公司享有保密权,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

为了成功地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洗钱者总是想选择洗钱最方便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洗钱。

因此,便予洗钱的保密天堂往往成为洗钱者的首选。

瑞士曾是洗钱者最为看好的保密天堂。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把从其他国家掠夺的大量黄金通过瑞士银行进行“清洗”,转换成其他财产并被转移到其他国家隐匿。

英国在上个世纪70.90年代,为了在新形势下确保伦敦继续成为欧洲主要的金融中心,对金融业采取不干涉的态度,导致许多国际犯罪集团、外国洗钱者在80年代初期纷纷涌到伦敦,利用新的、不受控制的金融市场去洗钱。

因此,英国成为美国、加拿大以及许多欧洲国家洗钱者纷至沓来的洗钱中心。

近年来,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成为了重要的保密天堂,同时也成为跨国洗钱者的洗钱天堂。

除开保密天堂以外,许多管辖天堂、金融天堂、税收天堂也提供顾客所需要的任何保密服务,因此它们实际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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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密天堂。

尽管这些天堂并不是因洗钱而建立的,但这些天堂被洗钱者充分利用,事实上成为了吸纳黑钱的仓库和清洗黑钱的天堂。

洗钱者通常利用这些“天堂”所提供的各种保密服务,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

Is]
从洗钱的方法与实例可以看出,洗钱行为的危害很大。

从直接危害来说,洗钱分子使犯罪收入在形式上合法化后,司法机关很难查处犯罪,犯罪分子因而可以自由地支配赃款,甚至为重新犯罪打下物质基础。

同时,洗钱行为往往表现为在金融领域内进行复杂的金融操作,涉及的金融领域广,资金大,资金转移快,很容易导致金融系统紊乱,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从间接危害来说,犯罪分子为了顺利洗钱,往往采取贿赂等手段拉拢政府官员和银行职工,导致腐败横生,社会风尚沦丧。

洗钱行为危害严重,对它进行法律控制势在必行。

(二)国外关于洗钱罪的立法概况
法国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在立法上将洗钱予以刑事犯罪化的国家。

20世纪50年代后期,法国开始进入“二战”以后的第一次经济腾飞时期,各国劳工的蜂拥而入,不仅给法国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而且也极大地刺激了法国的色情服务业。

~些黑社会势力控制色情业大发横财,并将势力扩展到其他经济领域,给社会的正常发展造成威胁。

在这样的形势面前,法国议会在1960年对《法国刑法典》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刑法典在第335.5条规定了对于淫媒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给予合法证明的行为是犯罪。

一般认为,这条规定确立了清洗淫媒犯罪赃钱的犯罪。

16]美国是最早在刑事立法上确立洗钱罪名的国家。

洗钱犯罪在美国是一个由来已久并且已经引起了严重治安问题的社会顽疾。

从国际社会与洗钱犯罪作斗争的实际状况看,美国一直是洗钱犯罪最为猖獗和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从20世纪70年代起,美国
望塞旦堂垡矍墨墨兰茎塞堡
就开始制定反洗钱法律法规,试图扼制其国内猖獗的洗钱活动。

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施加了报告金融交易、保存记录等一系列义务,违者将被处以民事或者刑事处罚。

美国由此揭开了与洗钱作斗争的序幕。

但是,美国将洗钱行为确立为刑事犯罪却是始子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洗钱控制法》。

根据该法的规定,洗钱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大罪名,包括3个具体罪名,即:①非法金融交易罪②非法金融转移罪⑧以非法所得进行金融交易罪。

英国伦敦是世界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

金融业的高度发达不仅使伦敦成为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而且也成为洗钱分子纷至沓来的洗钱中心。

特别是欧洲经货联盟建设步伐的加快、资金流动的自由化以及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放松,给清洗毒钱等洗钱犯罪活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日益严重的清洗毒钱活动,英国采取了较其他欧洲国家更为严厉的反洗钱法律对策。

英国议会于1986年制定了{1986年贩运毒品罪法》,该法第24节第一次在英国刑法规范中确立了“协助他人保持毒品贩运利益罪”的罪名,并且规定构成上述犯罪的,最高可处以14年监禁。


第一个惩治洗钱犯罪的国际刑法规范是由联合国制定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迅速发展,在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掀起了一股势头猛烈的犯罪狂潮。

其中,以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最为严重。

而严重的有组织犯罪与毒品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又是相互渗透、彼此呼应的,这不仅使各国政府和司法机关的打击活动相形见绌,也使各国的立法与司法信誉在大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

严峻的犯罪现实促使各国政府考虑携起手来共同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

在这种形势面前,1988年12月19日,在欧洲与北美等毒品重要消费国和洗钱主要发案国的积极倡议下,在包括中国在内

笙塞里箜选垡墅墨茎些塞墨
的其他众多国家的共同参与下,联合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制定通过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UnitedNationsConventionAgainstIllicitTraf!ficinNarcoticDrugsand
PsychotropicSubstances)(以下简称为《联合国禁毒公约》)。

在该公约中首次出现惩处清洗毒品犯罪赃钱行为的国际刑法规范。

该公约于当日起开放供各国签署。


尽管《联合国禁毒公约》在反洗钱国际刑法规范的确立上具
有划时代的意义,但对于它的地位也不应过高地估价,因为它毕
竟是把国际性洗钱犯罪局限在毒赃洗钱的范围内。

这样规定,就
把来自其他犯罪的赃款排除在洗钱的范围之外,使得国际反洗钱
刑法规范从一开始起就带有某种“先天不足”。

在这种情况下,
欧美等一些存着共同法律价值观的国家就试图通过另外制定一个适用面更广的反洗钱国际公约来弥补《联合国禁毒公约》在这方面的不足。

因此,1990年11月8日,欧洲理事会制订了《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CouncilofEuropeConventiononLaundering,Search,SeizureandConfiscationoftheProceedsfromCrime)(以下简称为《欧洲反洗钱公约》)。

该公约于同日开放签署,并已经于1993年9月生效施行。

该公约最大的贡献在子:在全面贯彻《联合国禁毒公约》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将反洗钱的视角投向了毒品犯罪收益以外的领域,包括了所有犯罪的非法收益,从而为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建立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9】
其他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也基于各自的立场制定了惩治洗
钱犯罪的法律规范。

(三)我国关于洗钱罪的立法沿革
我国反洗钱犯罪的刑事立法明显受到国际反洗钱规范的影响。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制定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
丝墨望竺塑垡墅墨墨兰婆塞量
之后,我国政府于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的次日,即12月20日就签署了该公约。

其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9月4日批准了该公约,10月4日,我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成为《联合国禁毒公约》的缔约国,10月25日,我国正式批准参加该公约,承担起制裁毒品犯罪的国际义务。

为了切实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考虑到我国境内禁毒斗争的需要,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专门规定了关于洗钱行为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即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

根据该决定,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是指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投资等方式,掩盖其非法性质和来源,或者明知是出售毒品所得的财物而有意向司法机关隐瞒其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这是我国政府首次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与洗钱相关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洗钱犯罪在世界范围内日益普遍且危害日趋严重,在我国也不例外。

但是我国并没有专门制裁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掩饰、隐瞒毒赃性质、来源罪仅仅只是一种局限于毒品犯罪的特殊规定,而不是关于洗钱犯罪的一般规定。

所以,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追查资金流向时往往忽略了洗钱行为,仅仅把它当作犯罪行为的继续,有的即使对洗钱行为有所察觉,也因法无明文规定而难以打击它。

鉴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日益突出的实际情况,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明确规定了洗钱罪。

【10J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
堕塑里箜选壁墨墨苎塞鲨重量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2001年9月,美国发生了骇人听闻的“9·11事件”。

这起恐怖事件不仅直接使美国世贸大厦轰然倒塌、数千人死亡,还间接造成美国的保险业、航空运输业一度趋向崩溃,甚至影响到世界的经济。

考虑到恐怖活动犯罪危害严重,而打击与恐怖活动犯罪有关的洗钱行为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手段,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洗钱罪的罪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一词,接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后。

走私犯罪之前。

同时,考虑到对单位的惩罚应与对自然人的惩罚具有一致性,修改了第二款中单位犯罪的法定刑,增加规定了情节加重犯的罪刑标准,使之与处罚自然人犯罪的主刑一致,修改之后的第二款为“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论我国的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二、我国洗钱罪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我国洗钱罪的概念
关于我国洗钱罪的概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也从不同的方面揭示了其内涵。

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如下:
1、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法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ll】2、洗钱罪,是指将犯罪所得的黑钱或者赃钱变得干狰,也就是使赃物合法化的行为,是一种犯罪的便利行为。

[1213、所谓洗钱罪,就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通过金融中介或采取直接投资等形式,将“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隐瞒其性质和来源,依法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3】
4、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41
笔者不赞同以上四个概念。

因为,所谓概念,是人们在反复的实践和认识过程中。

将事物共同的本质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而形成的理性认识。

【15】概念应具有概括性、理性并反映事物的本质特点。

对照“概念”的要求,以上四个概念各有缺陷。

第一个概念虽然全面,但不够简练,不具有概括性;同时它不能反映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

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是,洗钱行为人使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形式上合法
11
堕塞里塑选壁墨墨基皇笙塞堂
化,而并不是第一个概念所言的“意图使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合法化”。

所谓“化”,放在名词或形容词后,表示转变成某种性质或状态【16I。

“合法化”意味着本质上变得合法。

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本质上是不合法的,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不可能从本质上变得合法,只可能从形式上变得合法。

第一个概念中的“合法化”不能正确反映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

第二个、第三个概念用语太感性、不正式,不具有概念所应有的理性特点。

并且,第二个概念中的“合法化”错解了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

第四个概念概括性强,理性,在“合法化”上特意加了引号,似乎能够正确反映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

但是汉语中的引号有三个作用:①用于行文中直接引用的部分:②用于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③用于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语。

【1刀不同作用的引号能使引号内相同的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

究竟第四个概念中的引号具有什么作用?这个引号内的内容到底有什么含义?有人会理解为“真的合法化”,即从本质上变得合法,有入会理解为“假的合法化”,即从形式上变得合法。

所以,加引号的“合法化”会使人们产生不同的理解。

还不如将其改为“在形式上合法化”,这样更能明确反映我国洗钱罪的本质特点。

因此,笔者将我国洗钱罪的概念表述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我国洗钱罪的构成特征
从我国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洗钱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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