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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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22
•【字号】万盛经开办发〔2022〕42号
•【施行日期】2022.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万盛经开办发〔202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党工委、管委会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万盛经开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党工委、管委会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2.1.1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接受市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 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2 镇级层面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成立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应急总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专项工作组,并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参与现场救助应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初报。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
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应急局报告,并附3-5张反映灾情的典型图片;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本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应急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
4.1.2 续报。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应急局,应急局每日12时前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急局立即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 核报。
灾情稳定后,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3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应急局报告;应急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党工委、管委会和市应急局报告。
4.1.4 旱灾情况报告。
对干旱灾害,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5 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要主动通过报刊、广
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宣传、网信、文化旅游等部门应配合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万盛经开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20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启动
Ⅳ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或委派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应急局、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公安分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武装部万盛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民兵、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农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经济信息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
工作。
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局会同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8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0人以上、
20000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及时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局局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应急局分管救灾和物资保障工作的副局长)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应急局、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分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武装部万盛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民兵、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农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经济信息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
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生态环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指导受灾地区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局会同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受灾地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以上、8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受灾地区形势,研究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应急总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长或委派区应急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率有关成员单位赴受灾地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急
局局长)根据灾情发展,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
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必要时,区应急总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财政局会同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应急局、商务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公安分局指导受灾地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
武装部万盛办事处、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民兵、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农林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市场需求,组织加大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加工和供应,开展市场检查,保障市场供应,防止价格大幅度波动。
经济信息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损失评估等工作。
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
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生态环
境局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组织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议,并对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清除、放射源的安全转移以及生态环境的恢复等工作予以指导。
(7)党工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应急局会同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区级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民政局、团区委指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关于灾害评估工作有关部署,区应急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受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万盛经开区管理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00人以上;
(5)区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4.2 启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