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师选择评价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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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师选择评价控制程序
1.目的
通过对培训教师选择和评价的控制,确保培训教师具备满足达到培训结果和目标能力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对培训教师的选择和评价过程。
3.职责
3.1内外部教师资格的认定由各培训主管牵头实施。
3.2外请教师或与顾问公司合作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外部的培训教师或顾问公司签署《培训合同》。
4.工作程序
4.1海通财富学院作为人力资源部下属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负责对海通财富学院安排授课的教师的资格进行认定,依据其业绩进行等级确定,并对有关标准进行解释,海通财富学院负责建立起全集团的教师人才库,并每年动态考核。
4.2各单位及部门依据内部员工所从事的专业,按附件中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办法进行推荐,审核相应的见证性资料,对内部教师资格组织进行认定,同时建立起内部的教师人才库,实施动态考核认定,考核结果报海通财富学院备案。
4.3各级获得资格认定的教师依据大学或所在单位、部门的安排,事先进行备课,制订培训大纲、培训教材,从事授课活动,并接受学员的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改进。
4.4内部教师资格认定要求:
4.4.1内部教师资格:
4.4.1.1内部教师必须是公司相关业务的主要骨干;
4.4.1.2本岗位工作2年以上;
4.4.1.3获得相关专业创新奖:市级以上科技奖;
4.4.1.4参与的创新模式在两项以上,且模式在事业部范围内推广;
4.4.1.5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或集团自主管理以上班组成员;
4.4.1.6获事业部级以上先进个人奖励;
4.4.1.7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
4.4.1.8与企业同心同德。
其中 4.4.1.1,4.4.1.2,4.4.1.7,4.4.1.8四条为必备条件,4.4.1.3—4.4.1.6为选择条件,符合必备条件和任一项选择条件的,均可申报教师资格。
4.4.1.9特殊情况下,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报海通财富学院特别处理。
4.4.2内部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4.4.2.1在各单位内部授课的教师,由各单位培训主管牵头组织认定;
4.4.2.2在大学授课或跨部门授课的教师,必须是在各单位认定合格的教师,报大学组织进行认定。
4.4.3各单位内部教师认定:
4.4.3.1各单位负责推荐符合基本教师资格的人员或组织员工自行申报教师资格,填写《教师资格审查表》,附上相应的见证性资料,报各单位培训主管申请认定。
见证性资料包括:
A.个人技术职称或管理职务证明复印件一份;
B.个人上岗证复印件一份;
C.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
D.先进个人奖励证明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格审查表及证明材料,由各单位人力处审核后,报培训主管确认。
4.4.3.2所有申请认定的人员,需提前准备所授课内容的教材和教学大纲,经本单位培训主管审核备案后,根据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参加授课,本人也可主动申请进行授课;对于没有教材和教学大纲的,各单位一律不能给予认定。
4.4.3.3授课结束后,教师应向学员发放《培训效果调查表》,对教师的授课效果进行评价。
评价实行百分制,得80分以上的为合格;累计授课达到6小时,且每次评价分数均在80分以上的,可纳入本单位有资质的教师名单。
未有教师资格的,不能聘请授课;只有对学员评价情况实施改进后,方可再次授课,但应重新计算授课课时。
4.4.3.4各单位职能部长级以上人员可不参加教师资格认定,但必须参与本单位安排的授课,且同样要接受学员的评价,并根据评价意见进行改进。
4.4.4海通财富学院教师认定
4.4.4.1各单位教师在累计授课达到15小时(含前期的6小时),学员评价分数达到85分者,可以提交海通财富学院认定,同时附见证性资料。
见证性资料包括4.4.3.1的见证性资料和所授课内容的教材、教学大纲、本单位授课的课时记录、学员评价结果等。
4.4.4.2各单位教师在大学授课累计达到9小时,且学员评价在85分以上者,可作为正式教师,根据海通财富学院的培训计划授课,也可主动申请授课。
同时根据学员评价不断优化培训教材、授课方式和方法等。
4.5外部教师资格认定
4.5.1一般高等院校的教师
4.5.1.1外聘教师原则上是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急需时没有达到相应级别的,可以适当放款条件。
4.5.1.2各单位自行联系的外部教师,同样填写认定表,附个人职称证明复印件一份,本单位备案。
4.5.2特殊情况的教师
根据集团发展情况,由集团领导推荐,海通财富学院安排组织培训。
4.5.3外部咨询顾问公司的教师
4.5.3.1如聘请外部咨询顾问公司的教师授课,聘请部门需向聘请单位提供如下资质证明:
A.公司的营业执照;
B.公司的情况介绍:隶属关系、性质、规模、业绩(承办过哪些单位的内
训、专业培训课程、水平、学员评价结果)等情况;
C.教师资历、授课内容大纲、培训效果评价等资料;
D.必要时附教师授课录像带。
4.5.4资格审查:
外聘教师的上述资质证明审查合格后,可不需试讲,即行授课;同样在授课结束时由学员对教师评价。
各单位应将外聘教师的情况及评价结果在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呈报海通财富学院备案,以备后续资源共享。
4.6教师管理
4.6.1各单位认定合格的教师,由各单位自行发教师资格证书,在本单位内持证授课;
4.6.2海通财富学院认定合格的教师,由海通财富学院发教师资格证书,在全集团内均可持证讲授授课。
4.6.3各单位和海通财富学院均应建立《内部教师一览表》,进行备案管理,以备需要教师时选定。
4.6.4认定合格的外部教师,载入《外部教师一览表》,如是咨询顾问公司,载入《外部培训机构一览表》,作为后续培训工作的首选教师或合作机构。
4.7从外部聘请教师或机构时,培训实施前由聘请机构与培训提供机构或教师本人签定正式的《培训合同》。
4.8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培训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教师签字后生效。
5.相关文件
5.1《培训课程计划》
5.2《培训效果调查表》
6.培训记录
6.1《教师资格审查表》
6.2《培训合同》
6.3《内部培训教师一览表》
6.4《外部培训教师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