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东政办发[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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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
正文: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商务、公安、税务、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城市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组织制定实施本辖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二)严格市场准入。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设二手车经销企业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面积应当不低于2万平方米,交易服务大厅面积应当不低于500平方米,各项设施完备,服务项目齐全。

鼓励引导大型企业投资建设标准高、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的二手车交易市场。

(三)规范注册登记。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应当一致。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拍卖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四类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表述为经营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二手车经纪、二手车拍卖、二手车鉴定评估之一。

原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与业务类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逐步予以规范。

(四)强化备案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后,按程序报商务部门备案。

(五)规范收费管理。

二手车交易服务费、二手车鉴定评估费不得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上限。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

(六)加强发票管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向税务部门申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税务部门依法满足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的发票使用需求,但不得向二手车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发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只能为本企业销售或者拍卖成交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直接交易以及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销、拍卖企业必须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七)规范转移登记。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时,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凭证。

按照布局合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便民利民的原则,中心城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声誉良好、年交易量达到5000台以上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可以向市公安部门申请设置机动车牌证管理窗口,其他县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设置机动车牌证管理窗口。

市公安部门负责县区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管理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八)规范经营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明确部门职责
(一)商务部门是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本辖区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引导企业合理布局。

组织建立全市统一二手车交易服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服务,大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维护二手车市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涉及二手车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交易税款征收和发票的监督管理,监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依法纳税,依法查处涉及二手车的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依法注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税、地税、价格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二手车流通管理相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二手车流通管理信息报送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以及经营主体,应当于每月5日(鉴定评估机构于每季后5日)前登陆商务部“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分别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度报表》、《二手车拍卖情况月度报表》、《二手车交易情况月度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按时报送经营信息。

同时,报送当地商务部门。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4年3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5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0〕82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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