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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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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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29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7日
晋中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6〕73号)和《晋中市医养结合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解意见》(市政办发〔2017〕95号,以下简称《分解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健康发展,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老年护理康复能力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提升老年护理康复能力为重点,以失能、失智和高龄老人为服务对
象,全面加强养老机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建设,大力拓展医疗机构养老服务功能,实现医疗与养老资源有效对接,努力满足老年人“医、护、康、养”四位一体需求,积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先建后补、严格标准、突出重点”原则,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医疗和养老资源整合,发展医养民生事业。
一是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
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具备老年护理康复功能和资质的养老机构16个,养老床位达到320张以上,医疗床位达到320张以上,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和康复治疗。
二是乡镇卫生院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
各县(区、市)每年至少建设1-2所,到2020年,乡镇卫生院建设具备老年护理康复功能和资质的养老机构40个,养老床位达到400张以上,医疗床位达到400张以上,为重病、失能及部分康复老年人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三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
到202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具备老年护理康复功能和资质的养老机构10个,养老床位达到100张以上,医疗床位达到100张以上,为重病、失能及部分康复老年人提供医疗救治、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
四是支持公立养老机构兴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等。
三、补助范围、标准及办法
医养结合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的服务模式。
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医养结合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
(一)补助范围
1.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其中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医疗床位不少于20张。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其中养老床位不少于10张,医疗床位不少于10张。
3.公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建设标准,支持设立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医务室、护理站等。
(二)补助标准
1.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一次性补助
2.5万元/张,用于老年护理(康复)的医疗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张。
2.公立养老机构内设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医
疗床位一次性补助2万元/张。
公立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的,每建成一个一次性补助5万元。
(三)补助办法
建设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办法,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前期建设工作,待项目完工后,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将申报合格的医疗和养老机构确定为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并根据《分解意见》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根据省政府《关于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通知》(晋政发〔2017〕29号)规定,对于体制型改革省直管县介休市建设所需资金,按规定市级财政不再进行补助,由介休市本级财政承担。
四、申报条件
(一)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立机构,取得相应法人登记证书。
2.同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设立康复医疗科(临终关怀科、老年病科专业)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相应诊疗科目,或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规定的标准,经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验收合格。
日常管理执行相应的医学标准和管理规范。
4.养老床位不得少于20张,用于老年人护理(康复)的医疗床位不得少于20张。
(二)乡镇卫生院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养老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立机构,取得相应法人登记证书。
2.同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设立康复医疗科(临终关怀科、老年病科专业)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相应诊疗科目,或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县两级评估验收合格。
日常管理执行相应的医学标准和管理规范。
4.养老床位不得少于10张,用于老年人护理(康复)的医疗床位不得少于10张。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老年护理(康复)型医养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立机构,取得相应法人登记证书。
2.同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设立康复医疗科(临终关怀科、老年病科专业)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相应诊疗科目,
或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县两级评估验收合格。
日常管理执行相应的医学标准和管理规范。
4.养老床位不得少于10张,用于老年人护理(康复)的医疗床位不得少于10张。
(四)公立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立机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法人登记性质一致,并取得相应法人登记证书。
2.同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内设护理院或安宁疗护中心的,医疗床位不得少于50张,养老床位不得少于200张;内设护理中心或康复医疗中心,医疗床位不得少于20张,养老床位不得少于200张;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床位不得少于100张。
五、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机构,填写《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或《公立养老机构设立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法人登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及机构建筑平面图、医疗护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基本设施和设备名单等相关资料,于每年8月15日前同时报县级卫计、民政、财政部门。
(二)县级初审。
县级卫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组织评审小组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考核评估,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项目,于每年9月底前由县级卫计、民政、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将申请补助资金的报告、申报表、评估表及相关资料,同时上报市级卫计、民政和财政部门。
(三)市级复核。
市级卫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料汇审,并组织评估验收小组进行实地复核。
符合条件的,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
六、资金管理
市级卫计部门依据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申报资料,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安排补助资金申请,由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卫计、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违反规定分配、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市医养结合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工作的开展和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推动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内设养老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康复床位比例。
各县(区、市)政府也要建立医养结合领导小组,把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纳入医养结合重点工作整体推进。
(二)纳入目标考核。
将医养结合机构建设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督查力度,确保如期完成。
(三)明确职责分工。
卫计部门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牵头开展考核验收、效果评估、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同时组织指导老年康复护理能力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进行规划指导、摸底调查、项目申报和评估监管等。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