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商业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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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商业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7
•【字号】深保监发[2008]113号
•【施行日期】2008.08.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型商
业保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8〕113号)
市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非车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各公司务必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相关规定,执行投标业务事前报告与事后核查制度。
各公司及分支机构参与的大型商业保险等各类投标业务项目,由分公司在保险协议签署前或投标前5日内向保监局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情况;投标业务中标后,由各保险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的3日内将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副本、再保险安排情况、总公司批复意见等相关资料,密封好后报保监局。
二、贯彻落实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和纯风险损失率表
各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认真执行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与纯风险损失率表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6〕1317号)和《关于规范非车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0号)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严禁随意划分危险单位;对纯风险损失率表中规定的道路、地铁、电厂和商业楼宇等业务类型,应严格执行经报备的条款费率。
三、加强管理,严禁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保业务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加强承保管理,严禁采用虚假批单退费、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各种违规手段变相降费、退费,扰乱市场秩序;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规范再保险管理,根据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险,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单;应自主安排再保险,严禁代出单行为;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公司在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业务过程中的合规经营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承保或未按要求进行报告的保险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