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性出血热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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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 目的
为确保我市一旦发生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流行和重大突发疫情,能迅速查清疫情,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疫情,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规划》、《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涉及流行性出血热暴发、流行的各项预防控制工作。
二、疫情监测、报告、分级
2.1 监测
按照《全国肾综合征出血热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按方案要求及时上报疫情。
2.2 报告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及时、准确上报疫情。
2.3 分级
根据疫情规模、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一般疫情、较大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四个等级。
三、应急响应
3.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疫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总指挥,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启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3)开展疫情调查、病例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4)加强疫情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疫情。
3.2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疫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领导担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启动应急物资储备和调度机制,确保应急物资供应。
(3)开展疫情调查、病例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4)加强疫情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疫情。
3.3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疫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成立应急指挥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2)开展疫情调查、病例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3)加强疫情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疫情。
3.4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疫情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2)开展疫情调查、病例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
(3)加强疫情信息公开,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疫情。
四、应急处置
4.1 疫情调查
对疫情发生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病例来源、传播途径和流行病学特征。
4.2 病例救治
严格按照诊疗方案进行病例救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4.3 隔离与治疗
对确诊和疑似病例进行隔离治疗,防止疫情扩散。
4.4 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实施健康监测,防止疫情传播。
4.5 疫情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发布疫情信息,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防范疫情。
五、保障措施
5.1 人员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2 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充足,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5.3 资金保障
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响应顺利开展。
5.4 技术保障
加强疫情监测、病例救治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