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进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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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各市、县(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防办《关于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意见》(赣人防办发〔2008〕30号)同时废止。

2015年8月31日以前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一、人防工程设计要求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国家、江西省人防办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进行设计。

2.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必须与工程施工图设计同步完成,形成项目平战转换设计专篇。

转换专篇中应明确平时准备事项和转换具体实施时间、内容、方式方法。

设计图纸中应明确转换部位、转换方式,并明确预埋件、预留孔(槽)等应在工程施工中一次性施工就位。

3.人防工程设计中应采用标准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构件,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宜优先选用国家人防办标准图集型号。

4.人防工程不得采用结构后加柱设计。

5.人防工程开设顶板采光井或全填土式及半填土式窗井,必须按规范及图集规定,严格执行尺寸、开间、覆土、净高、配筋、预埋件的要求。

6.有防护要求的平时(平战两用)竖井应采用一墙两门加集气室的做法,人防门平时购置安装到位。

7.单建式人防工程的柱距及口部设置应遴选优化设计方案,采用最优柱距,尽量提高人防工程使用率,达到内部宽敞整齐的要求。

附建式人防工程应尽量结合上部建筑的剪力墙、柱、楼梯间设置人防口部,满足工程内部宽敞整齐、人员出入口疏散便捷的要求。

8.人防工程(指挥工程除外)设计应平战结合,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成本、合理利用空间,通风设备设施、电站设计应兼顾平战两用功能。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16•【字号】赣人防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0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有关直属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江西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省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自检、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

人防工程的安全责任由投资者负责;投资者委托管理者管理的,由管理者负责。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服从投资者、管理者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三条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省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利用人防工程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人防工程的投资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9.07•【字号】赣人防办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7]60号)各设区市人防办:为落实好国家、军区、省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更好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培育一个有序竞争、公平公正、产品优良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依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6]58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除现有外省11家企业外,省人防办不再对外省进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实行登记备案。

我省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将以本省企业产品为主,积极做好本省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申报工作。

省人防办对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进行总量控制,搞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合理分布。

二、各设区市人防办要严格按照国人防[2006]158号关于资格认定的相关条款,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报省人防办审查.各设区市人防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空壳公司采取挂靠其它企业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各设区市人防办不得受理。

三、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设区市人防办择优选择上报省人防办,省人防办经审查后上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四、本省已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生产资质的企业,未经允许擅自转让定点企业、改变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省办不予办理定点企业年检,并向国家人防办建议取消其人防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资格。

五、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经营活动,不得与定点企业有非正常交往,不得向工程参建各方指定定点企业,不得干涉定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赣人防发〔2014〕22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417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及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业务承接范围(一)人防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由国家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国范围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承接人防指挥所工程项目设计业务,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

(二)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由设计单位注册所在地设区市人防办审批,可承接全省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下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含人防指挥所)设计业务。

各设区市人防办要积极宣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有关规定,引导本设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关工程设计单位申报人防工程设计资质。

2016年6月30日前,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不含战时功能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其中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但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且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设计业务。

自2016年7月1日起无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接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二、本省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一)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许可条件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六条执行(其中人防防护工程师事宜按国人防[2013]322号《关于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相关具体事项可登陆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信息网查询),设计资质申报材料按国人防[2013]417号文第十一条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1.18•【字号】赣人防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9〕21号各市、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办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全面提升人防建设管理水平,经省办研究决定完善建立人防专家咨询机制,现将《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江西省人防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三章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纪律第四章专家的监督与考核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建立“政府监管、专家参与、部门协作、科学决策”的人防专家咨询评审工作管理机制,规范省人防业务评审专家的选聘、管理及评审行为,维护公平、透明的评审环境,保证科学、公正的评审结果,达到科学规范审批、阳光高效服务的目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业务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被江西省人防办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江西省人防业务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专家管理坚持“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原则。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与管理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政策水平、良好的道德职业操守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在评审活动中能够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精通本专业业务,熟悉人民防空发展状况、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人防技术研发及科研项目管理业务,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具有一定的人防业务工作经验,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非外籍、非港澳台籍的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管理专家应担任机关、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熟悉相关政策法规,从事人防相关教学、科研、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人防鉴定、咨询、评审等工作,并自觉接受省人防办的监督与管理;(六)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七)各评审服务业务要求的其它条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赣人防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7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办各直属单位、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和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关于发布人防工程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防定字[2018]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人防工程的实际,现对全省现行人防工程计价依据中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作如下调整:一、执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颁发建筑业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江西省人防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6号)规定的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范围。

1. 材料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2. 机械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按下表计算。

3.总价措施费的调整(1)安全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等六项措施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6%调整为5.95%。

(2)以系数计算的项目费用(如安装工程中的脚手架搭拆费等)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4%调整为3.97%。

4.企业管理费可抵扣的进项税平均税率由2.25%调整为2.23%。

二、除上述范围调整内的其他工程计价依据的税率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江西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赣人防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1]35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为了加强和规范单建人防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封填等安全生产活动,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区)人防办负责辖区内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同级政府安监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对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对工程参建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施工措施不落实的,应及时报告当地人防办。

二、市、县(区)人防办在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安全施工方案,并对安全施工方案作出审查意见;核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留存核查过的各类证书复印件。

对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审查意见的项目,省办不颁发开工报告,工程不得开工。

市、县(区)人防办还应当督促建设单位自收到开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安全施工方案报送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备案。

三、对采用“逆作法”、地下暗挖法、深基坑、地质条件差以及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逆作法”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路面最大限载、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安全施工措施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建设单位向人防办提交的安全施工方案中应附专家论证评审意见。

四、建设单位在正式开工前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或者按照工程造价总额1%的比例向当地人防办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赣人防办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36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现将《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指挥工程建设规定一、定位人防指挥工程既是战时本级党委、政府和军事部门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的指挥中心,也是平时政府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的指挥场所,人防部门是代建代管单位。

指挥工程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行政划拨,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工程列入本级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挥工程的平战时使用功能、建设规模、防护级别、建设周期、工程代号等。

二、选址和勘察(一)选址。

应根据国家对城市的分类防护要求,城市防空袭预案,城市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慎重选址。

选址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指挥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同时要满足政府平时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情况指挥场所的需求。

(二)勘察。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开展工程勘察工作,逐步开展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编制工程勘察文件,满足工程选址、可行性研究、设计和施工等的建设需要。

三、成立组织机构(一)成立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分管人防工作领导担任市人防指挥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军分区,市人防、发改、财政、建设、土地、规划、人事、通信、电力、监察等部门及工程所在区政府领导组成。

建立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问题。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人防发[2014]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4.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赣人防发[2014]2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及《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上述两份文件、加强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队伍建设(一)各设区市人防办要因地制宜,采取合适的组织形式建立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要严格选聘技术人员,配备相关设备仪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暂未达到标准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2015年2月1日起可按本通知规定先行开展工作,同时要强化岗位培训和队伍人才建设,尽快达到标准。

如确需委托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人防质监站)负责质量监督的,设区市人防办应与省人防质监站签订委托书,其中应明确省人防质监站与现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组之间的工作职责关系。

(二)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达到下列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不少于4人(其中质量监督工程师不少于2人),人员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2、配置必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3、建立组织管理、岗位责任、质量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密、廉政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设区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资格条件: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具有工程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二年以上,经省人防质监站培训、考核合格,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赣人防综〔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22〕6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省人防办将于10月组织开展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全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全力做好相关具体实施工作。

人防工程各参建单位(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企业)严格履责,依法依规落实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全面受控。

二、认真组织实施(一)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完成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更新工作。

(二)制定检查表格,统一检查标准,规范检查程序。

(三)规划检查路线,做好行程安排。

(四)对接省住建厅,落实人防设计等联合检查事项的具体工作。

(五)做好检查记录,实现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六)按照闭环管理的要求,对发现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落实。

(七)整理检查记录,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完成结果录入,并进行通报。

三、严肃工作纪律此次执法检查坚持执法不扰民和监管不缺失相结合的原则,不妨碍受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要佩戴执法证件,牢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服从工作安排。

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附件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方案根据省办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检查的工作要求,现将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人防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如下:一、检查内容检查全省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检测),重点抽查在建人防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关联从业行为及质量行为。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赣人防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提高防护设备生产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功能,根据《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以及省人防办办公会议纪要关于防护设备质量管理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就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出厂检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检测项目内容见赣人防发〔2012〕20号文中《产品出厂检测项目表》第三条检测程序(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在办理检测委托时,应与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书。

(二)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方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厂区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三)防护设备质量出厂前检测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厂区内进行,定点生产企业应配合提供必要的检测场地和辅助设施。

(四)检测人员根据检测的原始记录,如实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授权的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由检测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领取,同时将检测合格报告清单传送到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检测的有关资料及原始记录由检测机构存档。

(五)凡经出厂检测合格并在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备案的防护设备方可申请领取《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须提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保售后服务承诺书》,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查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9月27日附件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

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赣人防综〔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赣人防综〔2017〕6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省办各直属单位:为做好党的十九大和国庆、中秋假期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深入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省人防领域形势持续稳定,省人防办决定从即日起至2017年11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党的十九大和国庆、中秋假期期间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稳定压倒一切、责任重于泰山,始终绷紧安全稳定这根弦。

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信访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防治体系,将人防安全生产工作与构建平安人防、和谐人防结合起来,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坚决查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与使用等方面违规行为,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实现人防系统安全生产“零事故”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9月30日前)。

各单位要召开专门会议,深入动员,全面部署,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领导小组。

要学好文件,提高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并制定科学可行的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0月31日)。

各单位根据制定的实施计划,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矛盾纠纷排查,重点对辖区内在建人防工程、早期人防工程和在使用人防工程及口部房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治理,对人防建设和使用领域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一次排查梳理。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赣人防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防办: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全省人防系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和人防专项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现将《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章易地建设审批第四章竣工验收及核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以下简称“结建”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结建”审批管理。

本细则所称“结建”审批是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设区市)、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市、区)中心城区集中建设区、经济发达镇集中建设区规划范围内,规划范围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结合城市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进行的各类审批活动。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第二章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第三条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战时效能和战备属性,做到布局合理、结构均衡、功能配套。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赣人防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通知赣人防发〔2012〕17号各设区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防办,省人防0719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近年来,全省人防将信息化建设作为提高人防体系能力的主抓手,统一领导、精心筹划、整体推动、重点建设,人防信息系统建设发展迅速,得到国家人防办充分肯定和表扬,并决定今年9月份将在南昌组织全国人防信息化集训,展示人防信息化建设成果。

为加速推进全省人防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工程项目建设关口。

严把关口是杜绝各种不规范行为的关键。

人防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含软件)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暂行规定》(国人防[2007]3号)的相关要求。

一是严把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审核关。

项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施工、监理)资质认证书,外省企业必须具备甲级资质,省内企业必须具备乙级资质,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参与项目建设,严禁无资质认证的单位参与各级各类人防信息系统项目建设。

二是严把项目建设方案审批关。

严格执行审批相关规定,计划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报国家人防办审批;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否则在年度经费审核中不予核消,并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评中。

三是严把项目建设施工质量关。

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计,要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施工完成后要认真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建设质量。

二、严格执行招投标和采购程序。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赣人防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赣人防发〔2013〕2号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要求,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规范我省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通知如下:一、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出厂质量检测、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组成。

二、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一)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见证取样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二)鉴于人防工程的防护功能及战技术要求,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及防护设备现场安装质量检测由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同时具有江西省住建厅认定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资质和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出厂检测由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委托具有国家人防办认定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报监时,应告知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应由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相关检测工作和今后工程验收时需查验相关检测报告。

四、在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合格的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性能质量检测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省本级18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0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人防企业,经研究,现就申请人防工程建设乙级监理资质认定、省外人防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单位和人防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单位进赣备案所涉及的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需办理上述业务的企业在申报阶段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调整为告知承诺。

申请企业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时提交经申请企业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以外的其他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省人防办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同意备案决定。

对告知承诺需要事后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可按告知承诺书所约定的30日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省人防办,如果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材料的,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限期补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省人防办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同意备案决定。

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企业,省人防办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和《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人防办在作出行行政许可或同意备案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企业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人防办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撤销备案决定。

三、省人防办对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记入全省人防诚信档案,并撤销行政许可或撤销备案决定,撤销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赣人防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防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江西人民防空》是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准印证号赣内资字第293号)。

创办5年来,已编印30余期,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认可。

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范《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将《〈江西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6年11月7日一、《江西人民防空》性质1.《江西人民防空》属于内部资料性连续出版物,对外不得称“刊”。

2.《江西人民防空》不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责任由主办单位省人防办承担。

3.《江西人民防空》编辑部设在省人防办综合处,编辑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形式进行印刷发行;不得设立记者站、办事处或以任何名义建立其他组织机构。

4.《江西人民防空》经省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后,应委托具有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正规印刷企业印刷。

5.《江西人民防空》须在明显位置(版权页)标注《准印证》编号及“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标明编印单位、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连续性出版期号,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印制其他出版物。

二、《江西人民防空》宗旨与内容6.《江西人民防空》坚持以成为全省人防“一智库三平台”(思想智库、创新平台、经验平台、深度宣传报道影响力平台)为目标,力求多推出有鲜活力、有思想深度、有工作创新、有经验价值的文字内容。

7.《江西人民防空》应体现“宁缺毋滥、少而精”的指导思想,聚焦“新动态、新活力、新问题、新经验”,重点反映全省人防系统的辉煌成就与改革创新,原则上不用领导讲话,减少一般性汇报内容。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2.05.09•【文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国人防办字第103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赣人防办文[2003]25号请示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人防工程使用费是一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时,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也明确规定对人防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所得税([86]财税管字第038号、财税字[1997]36号)。

人防工程使用费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弥补工程使用无折旧形成的资金缺口。

它是人防行政管理职能的体现,不是经营性收费。

二、人防工程使用费应严格按人防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国动字[1999]1号)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人防经费收入包括社会负担人防经费、工程使用费…”。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国动字[1998]2号)第一节中也明确规定:“人防预算外资金包括: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收取的经费”,第四节中进一步指出:“人防预算外资金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人防工程使用费必须纳入人防预算,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使用费管理工作。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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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
产厂进赣实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军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防办发[2006]2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4.01
【实施日期】200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进赣实行登记管理的通

(赣人防办发[2006]22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
2006年1月国家人防办印发《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定点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定点厂为抢夺市场偷工减料、盲目压价,恶性竞争影响了防护设备质量;二是少数定点厂生产条件不达标,技术力量薄弱,生产设备简陋,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三是一些跨省、跨区域销售的防护设备缺少售后服务,不利于防护设备平时维护保养和战时平战功能转换,有的定点厂甚至在外地销售点就地组织生产,由非专业人员安装,完全脱离了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国家人防办同时指出这些问题已经对防护设备的生产管理和人防工程防护产生了不良影响,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为认真贯彻国家人防办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市场,确保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批和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经省人防办研究,决定对外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进赣实行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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