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震领发〔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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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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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震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震领发〔20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强化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了《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经市领导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16日
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保障地震应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天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4号)和《天津市地震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2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指导下,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地震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制定、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地震应急预案分类
第五条本市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主要包括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6类。

第六条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是地震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

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地震灾害风险评价、地震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队伍、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职责任务,针对地震突发事件而引发的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情况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相关工作领域一个或几个部门牵头,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协同制定。

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应突出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专业应对,应明确保障任务目标、处置机构、响应级别、具体应对措施以及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度程序等内容,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是对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的具体落实。

第八条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地震造成的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引发的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应突出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部门职能,应分级分类明确应对突发情况的组织指挥机制、应急处置措施、行动原则,处置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基层行政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地震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基层应急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应明确地震突发事件的信息播报、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地震应急预案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地震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围绕人员自救互救和紧急处置工作,突出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应急处置程序方法。

应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是针对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民俗、娱乐、集会等制定的临时性的地震应急行动方案。

由重大活动主办单位组织制定。

编制预案时,应充分考虑活动举办现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周边环境、活动人数、承办单位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隐患等,明确具体预防措施、紧急处置程序、职责任务分工等内容。

第三章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应对地震突发事件的需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单位,社会团体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地震应急的有关措施纳入本单位或者本组织综合防灾减灾应急预案中。

第十三条地震应急预案编制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

(二)应当贯彻“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要求,并做好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衔接。

(三)符合地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适应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应急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四)预案要素齐全、内容完整、行文简洁规范,符合公文规范要求。

(五)有涉密内容的应标注密级,严格按照保密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成立预案编制小组,编写小组一般由分管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应急人员、相关应急领域专家组成。

(二)预案编制单位应先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因地震突发事件引发的风险隐患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评估。

根据风险分析及评估结果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预案。

(三)预案编制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征求预案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应按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和其他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审。

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然后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

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地震灾害风险评价。

包括地震背景与风险设定、防灾能力与应急资源评估等。

(三)组织体系。

包括指挥部组成及职责、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办事机构及职责及现场指挥机构等。

(四)应急救援队伍。

包括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构成、牵头组建单位、队伍规模、工作职责等。

(五)地震监测报告与防震。

包括地震监测措施、防震工作部署、紧急防范措施、地震信息快速发布等。

(六)应急响应。

事件分级、分级响应、响应程序等。

(七)应急处置。

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紧急处置措施、信息发布、应急结束等。

(八)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灾害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九)应急保障。

包括队伍、经费、物资装备、应急基础设施和相关技术保障等。

(十)宣传培训和演练。

包括应急宣传教育、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十一)附则。

包括专项应急保障预案(计划)组成及任务划分、责任与奖惩、预案管理等。

(十二)附件。

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等。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保障任务。

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由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的任务目标和具体分工。

(二)地震应急资源评估。

内容包括:抢险救灾队伍的数量与构成、应急储备物资的数量与构成、应急避难场所的数量与分布、不同等级地震灾害下救援队伍需求、救灾物资需求等情况。

(三)行动原则。

为保障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力、有序完成而确定的行动基本准则。

(四)组织指挥。

包括指挥员组成、工作机构组成及职责、指挥位置等内容
(五)队伍及物资装备组成。

包括应急队伍的种类、人员数量、来源、装备、集结地点、救援任务、负责人等。

(六)应急行动。

包括应急处置内容、程序和具体方案。

可按照地震应急事件的不同种类和等级分类制定具体应急行动措施。

(七)保障措施。

包括为实施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信息、通信、车辆、医疗、防护装具、食宿生活等保障措施。

(八)附件。

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和联络表、地震应急装备物资明细表等。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地震应急资源评估、地震应急指挥及工作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应急队伍(工作组)、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处置程序,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十八条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与薄弱环节,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应急响应,应急处置程序(信息播报、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十九条单位应急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与薄弱环节,地震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风险隐患监测,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程序(信息播报、自救互救、紧急疏散等),保障措施,后期处置等。

第二十条重大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内容一般包括:地震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应急处置程序,抢险救灾人员及装备和物资保障,后期处置等。

第四章预案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报审、发布事项。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由编制单位将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在提交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编制完成后,应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审核后,由牵头单位会同编制单位以文件形式予以印发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专项保障预案(计划)在提交审核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制或修订背景、依据、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二)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三)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经本部门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部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经会议研究审议后,由主要负责人审定,以文件形式印发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地震应急预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审核后,以活动组委会名义印发;市和区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地震应急预案,参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批程序办理,以活动组委会或本部门名义印发。

第二十九条地震应急预案印发后,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规定公布应急预案简本。

第五章预案备案
第三十条地震应急预案实行逐级分类备案制度。

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专项预案(计划)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

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市属大型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他大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市内高等院校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中学、小学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市级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备案,同时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其他医院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大型商场、影剧院、休育场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单位或场所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

社会组织、团体的地震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大型活动地震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备案,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六章预案实施
第三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和监督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及下一级有关部门、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建设工作。

第三十九条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地震应急演练活动。

市和区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专项预案(计划)每2年至少演练1次,由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至少演练1次,由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开展;基层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适时开展;大型活动地震应急预案由活动承办单位在活动举办前至少演练1次。

地震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向其备案的预案管理部门或机构报送总结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地震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预案技术指导与评估专家组,为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对预案制定、修订和演练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估。

第四十一条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期限原则为三至五年。

若涉及重大事项变更或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适时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进行备案,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上位预案发生变化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地震应急预案演练和处置地震突发事件中发现问题与不足,需要修订完善的;
(四)地震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地震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程序组织进行。

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视情简化。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等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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