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隔离到契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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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隔离到契合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基于B市的一项实证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与理论视角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合作,人们最早的认知是社区矫正工作。

然而,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之后直至进入社区矫正或监禁矫正之前,还要经历公、检、法三个刑事诉讼程序,在这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刑事诉讼期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面临人生中最大的困境,普遍会感到焦虑、彷徨、无助、迷茫,因此亟须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

然而在我国,由于过往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社会工作在公检法三个司法程序或领域内并无法定的位置。

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矫正与社会康复,也不利于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化建设。

自2009年起,B市开始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关系角度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形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从结构上来看,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达致了初步的契合。

也就是说,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

那么,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实现嵌入后,二者的结构与关系发生了何种变化?这种结构与关系
的变化又使双方获得了何种发展?显然,研究这些问题既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政策的完善,也有助于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提升。

鉴于此,上述问题自然就构成了本研究的中心议题。

(二)本研究的理论视角
“嵌入性”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波兰尼(Polanyi)提出的,他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一书中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经济作为一个制度过程,是嵌入在社会和文化结构之中的”(Polanyi,1994)。

1985年,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1985)在他的论文《经济行动与社会结构:嵌入性问题》中指出,经济活动是在社会网络内的互动过程中做出决定的,新古典经济学在分析经济行为时存在社会化不足,社会学理论中则存在过度社会化,嵌入性理论成为连接经济学、社会学和组织理论的桥梁。

在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的研究基础之上,很多学者继续开展嵌入性研究,进而提出了嵌入性理论的分析框架,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结构嵌入性和关系嵌入性的分析框架非常经典,被很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所引用。

近年来,嵌入性理论在中国社会工作研究中获得普遍应用。

一些学者认为,波兰尼和格兰诺维特提出的嵌入性概念为社会学特别是经济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而且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扩散能力也确实为解释较为复杂的社会现象提供了新思路。

王思斌是中国大陆第一个系统运用嵌入性理论开展社会工作研究的学者。

关于嵌入性理论与中国社会工作研究的适切性,王思斌指出:“专业社会工作从其恢复重建始,就落入传统社会服务模式占统治地位的时空之中,而且至今这种格局并没有发生本质性的改变。

可以说,专业社会工作是嵌入原来的社会服务领域之中并谋求发展的。

嵌入性是专业社会工作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特征。

”(王思斌,2011)在运用嵌入性理论针对中国社会工作开展研究的过程中,王思斌在嵌入性这一基本概念基础之上,建立了嵌入主体、嵌入对象、嵌入机制、嵌入后果等基本概念,并运用这一系列概念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进行了宏观的解读。

一方面,从宏观上描述和分析了专业社会工作与传统服务体系之间的嵌入性关系,另一方面,深入分析了专业社会工作嵌入传统服务体系的机制和过程。

可以说,将嵌入性理论运用于中国社会工作研究是一个具有突破性的理论创新。

徐永祥在讨论社会工作参与四川灾后重建过程时,将社会工作者与受助对象(组织、个人、社区等)的关系界定为“嵌入”,“是社会工作者在主观意识和个人行动上要自觉纳入受助对象的关系网络之中去……非此,社会工作者就不可能进入灾后重建工作的核心圈子,相反只会徘徊在重建工作的边缘”(徐永祥,2009)。

随后,中国大陆许多学者运用嵌入性理论对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互动关系,而二者的互动过程正是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的发展过程。

相对于强大的具有独立运转规范的司法体系而言,社会工作是名副其实的外来事物,具有典型的“新生性”和“外来性”。

虽然少年司法场域内部存在社会工作嵌入的需求,但其典型的刚性场域特征倾向于拒绝外部事物的介入。

因此,用“嵌入”来解释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互动关系,非常形象和生动,也就是说,嵌入理论与本文研究的问题具有适切性,故本研究将运用嵌入理论的基本视角指导整个研究过程。

二研究方法与资料
(一)本研究的具体方法
质性研究是将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研究,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范明林、吴军,2009)。

笔者采用质性研究方法指引整个研究过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基本考虑:首先,笔者是B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重要的倡导者和推动者之一,开展本研究的目标就是希望借助研究成果有效推动未来介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这与质性研究的目标“不谋而合”;其次,笔者既是实践的参与者,又是实践的研究者,已经完全将自己放置到社会情境中开展相关研究,同时,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就是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嵌入过程,其间要记录行动主体间的互动以及行动背后的意义,这完全符合质性研究特征;最后,本研究历时六年,其间各种社会现象不断萌生,总是处于一个“进行时”的状态,法律背景、政策环境以及专业基础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些变化可以说对研究者及被研究者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质性研究方法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研究框架,它不是去了解一个所谓因果关系的社会现象,而是视社会现象为一个多组的、众多的“变量”彼此间相互影响的复杂状况。

质性研究方法能反映这种复杂性,具有高度的分行性和多样性,除本身应有抽象理论性讨论外,仍然有详细的叙述性或描述性资料来反映复杂的社会现象(范明林、吴军,2009)。

本研究的地点是B市,包括基层和市级在内的多家司法机关,其中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家承担刑事诉讼任务的司法机关全部参与,同时包括团委、社工委在内的政府部门也积极介入。

本文选择以B市为地点开展研究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因为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在全国的探索都处于起步阶段,整体观察下来,形成稳定性工作体系的城市非常少,所以B市的工作探索在全国都具有表率意义。

同时,B市在过去六年里所开展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多项探索,也可以为本研究的顺利开展提供丰富的数据和资料。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了目的性抽样的方法,集中访谈的多位司法人员、政府官员和社
工,都是B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亲历者和推动者,非常了解B市推动这项探索的制度背景、法律环境以及各种限制性因素,同时又共同努力克服了一些制度性的障碍,他们是这项探索的行动者。

选取他们为样本进行访谈,能够真实回溯实践的过程,同时研究结论也能够代表这一探索面临的共性问题。

表1中列出了本研究具体的访谈对象(按访谈顺序排列)。

表1 本研究访谈对象
表1 本研究访谈对象-续表
(二)本研究的资料收集与分析
本研究使用文献收集、参与式观察和访谈等方法收集资料。

陈向明认为,文献资料收集是质的研究中一种主要的收集资料的方式,并认为实物是一定文化的产物,是在一定情境下某些人对一定事物看法的体现(陈向明,2000)。

本研究收集的文献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类。

首先是学术研究文献资料。

本文研究与其他质性研究成果一样,需要了解和尊重学术界在此领域的研究成果,包括青少年犯罪预防理论、场域理论、社会工作干预等一系列理论研究。

理解这些研究的视角与基本成就,能够使笔者保持基本的理论敏感度。

同时,文献研究也有助于笔者在建构自己研究理论体系的过程中与他们联结与对话,真正形成本文研究与历史文献的互动关系。

其次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

本文研究的内容决定了不能忽视对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这其中既包括联合国专门针对少年制定的法律文件,也包括中国两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而制定的法律,同时还需要关注涉及儿童福利、青少年教育等的法律和政策。

这部分资料的整理,可以让我们更清晰地理解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宏观环境,这是本研究行动者选择行动策略的基本依据。

最后是社工机构的服务文件、服务内容和框架等。

在六年的专业实践中,社工专业机构已经形成了完整的服务框架,其中涉及服务伦理、服务流程、服务内容等,这些资料完整呈现了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成果,因此是本研究不能忽视的基础资料。

本研究收集资料的第二种方式是参与式观察。

前面讲过,在B市六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笔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动参与者又是行动研究者,在与被研究者保持良好关系的同时,保持着研究者所必须具备的敏感度。

在参与式观察的过程中,笔者对社会工作者、司法人员、服务对象、政府人员的行为及其互动关系获得了直接、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连续性、关联性以及背景脉络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可以说,笔者在参与式观察中掌握了有关研究对象的第一手资料,为建构自己的相关理论提供了具体的论证基础。

笔者收集资料的第三种方式是访谈法。

在本研究过程中,笔者对多位司法人员、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政府人员开展了访谈。

在访谈过程中,笔者获得了比较广阔的、整体性的视野,对研究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细致的了解和分析,比如通过对司法人员的访谈,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通过对政府机关人士的访谈,对他们解决困境的行动策略有了更深刻的体会,这都是本研究的重要基础。

同时,在访谈过程中,笔者对司法人员、政府官员等不同行业背景人士的价值理念、情感感受和行为规范也有了深入理解,从而
获得了他们对行动过程的整体解释。

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笔者对资料进行了分析,找到资料中的重要信息,进而在描述事件时注重呈现资料背后的法律及社会文化情境,以及事件讲述人所表达的意思及事件的整体意义。

同时,注重分析各个事件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从而解释B市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互动的整体关系。

本研究兼顾时间、空间、过程的立体性思维框架。

时间指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重要时间节点;空间指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间的横向互动;过程指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的纵向发展过程。

在具体研究中,笔者运用重点事件记录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互动的重要时间节点,运用嵌入理论作为主体理论解释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行动过程与逻辑,运用场域理论相关概念解释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两个场域互动的影响因素和行动策略。

三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历程的回顾
(一)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法律基础
在2009年以前,B市的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处于相对隔离的状态,即二者未发生过任何形式的互动。

然而,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少年立法的不断进步,为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与倡导是社会工作能够进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的重要基础。

我们考察少年立法状况,需要关注两个维度:一是国际法的规定,二是国内法律的规定。

联合国关于少年司法的指导性文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分别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简称《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简称《利雅得准则》)。

以上三个法律文件对世界各国少年司法制度构建的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是:对违法犯罪的儿童不应强调监禁和惩罚,而应更多地使用非监禁的社会化手段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

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第40条规定:“应采取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或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北京规则》在总则中就明确提出:对少年的犯罪行为,“应充分注意采取积极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充分调动所有可能的资源,包括家庭、志愿者及其他社区团体以及学校和其他社区机构,以便促进少年的幸福……”中国作为联合国法律文件的签署国,承诺遵守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因此在少年司法过程中,有义务履行国际义务,尽量使用社会化的手段来处理少年犯罪行为(郭翔,2002)。

我国少年立法与联合国青少年立法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司法保护部分特别强调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调了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的必要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同样强调了少年犯罪预防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为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为了适应少年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机关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意见。

其中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5)、《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1),《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1995),最高人民法院等四单位《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1991)。

以上文件对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做出了相关规定。

2010年8月,中央六部委会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除了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涉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外,还对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

另外,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

要求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等专业机构,做好相关未成年人群体的日常矫治、收容教养和安置帮教等工作,预防该类群体再次违法犯罪。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以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其中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等几项特殊制度,这几项特殊制度的确立,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强化了对少年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对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过程提出了明确的需求(宋英辉等,2014)。

通过对以上少年立法基础的考察我们不难看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是联合国立法和国内立法的内在要求,它们是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制度基础的立法保障。

(二)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历程回顾
以上立法保障,加之社会工作专业化与职业化以及B市社会建设的快速推进,为社会工作进
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提供了可能。

历经六年的实践与探索,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结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

从B市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行动逻辑来看,可分为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基础是理念的嵌入。

少年司法不同于成人司法的最大之处在于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

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犯罪学等学科研究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识更加客观,“教育刑”逐渐成为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应强调对其进行惩罚,而应采用非监禁化、非刑事化的手段给予矫正,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以上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人道主义、社会福利等基本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正是理念的一致与契合,才使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顺理成章。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一阶段是“服务的嵌入”。

自2009年起,B 市开始了社会工作与基层司法机关的合作,在与基层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司法人员最关心的是社会工作服务能做什么,这种服务能取得何种效果。

也就是说,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初级阶段,双方合作的核心是社会服务,社会工作实现的是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服务性”的嵌入。

具体的服务内容则包括社会调查、帮教、合适成年人、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违法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等。

行动者们希望通过以上服务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改善他们的生活困境,提升他们的福利水平。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二阶段实现了“制度性建构”。

自2012年起,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开始关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基层的探索,他们在关注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开始着手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并于2015年颁布实施了少年司法保护“1+6文件”。

在“1+6文件”中,社会工作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少年司法保护的机制和措施。

自此,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服务实现了初步的制度性建构。

制度性建构的实现,需要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比如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资源的配置等。

为此,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做了精心的准备。

四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的结构性嵌入
根据格兰诺维特提出的结构性嵌入研究框架,一方面要强调网络的整体功能和结构,另一方面要关注企业作为网络节点在社会网络中的结构位置。

据此,笔者在研究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结构时,首先需研究少年司法的整体结构特征与缺陷,进而研究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形成紧密结构关系的过程和机制。

(一)少年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及对社会工作的吸纳与承认
1.少年司法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完善的少年司法体系,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司法机制,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

司法体系服务于公检法等机关有效适用法律,而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则是通过社会资源的链接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提升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的效果。

(访谈对象1)
社会支持体系是少年司法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中,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结构并不健全,尤其是社会支持体系部分。

包括社会工作专业在内的社会专业力量对少年司法介入的数量不多,这既有理念及制度的影响,也有实践的不足,但是共同导致的结果就是少年司法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结构性缺陷。

换句话说,在少年司法体系中,存在着诸多需要社会工作介入的空间,这些空间的存在是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基础和前提。

(访谈对象2)根据对上述两位访谈对象的访谈,笔者绘制了少年司法体系结构图(见图1),应然的少年司法体系图应包括司法体系和社会支持体系两个部分,而从两位司法人员的访谈中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然的少年司法体系中缺乏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即少年司法体系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

2009年以前,虽然B市少年司法领域具有社工介入的空间,但是并未有社工服务的介入。

随着社工在少年司法领域服务的探索,这些空间才得以填充,并对少年司法体制本身产生了良性影响。

更为重要的是,社工服务的介入,不仅填充了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原有的缺陷性空间,同时还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拓展了新的服务空间。

新服务空间的拓展,不仅使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同时也让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并促使二者之间形成了更密切的结构关系。

图1 少年司法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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