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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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煤层气开发有关政策规定
一、煤层气开发政策
《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
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第二十条规定: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手续,由煤炭矿业权人自行或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煤层气开发。
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6]106号)第二条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效益好的煤层气开发利用路子。
树立煤矿安全生产第一和瓦斯是洁净能源的观
念,依靠市场引导、政策驱动、自主创新,加大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加快煤层气开发产业化进程,构建我省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基本原则:勘探先行、统筹规划、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企业负责,政府扶持。
目标:用3-5年时间,探明我省韩城、铜川、彬长等主要含气区的煤层气储量及其开采技术条件;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施抽采;按照就近利用与余气外输相结合的原则,配套建设输气管网,建成若干座瓦斯发电厂,使地面抽采的煤层气全部得以利用,井下抽采的瓦
斯利用率达到36%以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加强管理,确保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有序开发中规定:(一)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每分钟5立方米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每分钟3立方米的生产矿井必须制订瓦斯抽采利用方案,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实施瓦斯抽采。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井,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或工程必须与矿井(或采区、工作面)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开采。
陕西煤监局要会同省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三)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煤层气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
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
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
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
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准入政策
《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排采等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从事煤层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按照国
家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
发利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成立专业化煤层气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煤层气开发利用骨干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形成以专业化煤层气公司为主体、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产业组织结构。
三、煤层气开采项目审批
《煤层气产业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煤层气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项目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等手续,不得享受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第五条进一步完善、落实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政策,促进煤层气资源有效利用中规定:(一)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经省煤炭工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定后,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
(二)简化煤层气项目核准程序。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和管网跨省(区、市)的输气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和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煤炭企业自采自用的煤层气项目,由煤炭企业自主决策,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报地方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