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PT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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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该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对此,我们应 按照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尽管周女士能否继承李伯康在广 州的楼房,取决于她与李伯康是否存在合 法的婚姻关系,因此符合先决问题三大要 件中的一项。但是,根据中国的冲突法, 主要问题应适用中国法,即法院地法,不 具备三大要件中关于“主要问题依法院国 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这 一要件,故不存在先决问题。如果李伯康 在广州某银行有存款,其他情形不变,此 案就可能存在先决问题,我国法院可以根 据我国的冲突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 法。 23
【案例4.6】住所在匈牙利的一对犹太夫妇决定 移民以色列。在途中,丈夫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 住区按照犹太人的非司法方式(ghet)与妻子离婚。 依照他们当时的住所地国家匈牙利的法律以及意大利 法,该离婚无效。但依以色列法,该离婚有效。随后, 他们取得以色列住所。在以色列,他们被认为具有单 身身份。后女方在保有以色列住所情况下,在加拿大 安大略省的多伦多,与第二个男子结婚。后该第二个 男子以其“妻子”系重婚为由,在安大略法院提起宣 告婚姻无效的诉讼。 另:法院地有关的冲突规则:离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 人离婚时的住所地法;结婚的有效性适用当事人的住 所地法。 请问:(1)该案存在先决问题吗?(2)如果存在 先决问题,该案的主要问题和先决问题各是什么? (3)如果存在先决问题,你认为安大略法院如何决 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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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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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案例3】一住所在中国的秘鲁人,死于中国, 在日本留有不动产,其亲属就该不动产的继承在 日本法院提起诉讼。依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应 适用死者的本国法即秘鲁法,但秘鲁冲突规范规 定适用死者最后的住所地法即中国法,而中国的 冲突规范却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即日本法,如果日本法院最后适用了日本的继承 法,就构成了间接反致。 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 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 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 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汉,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 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叫间接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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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反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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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四) 二重反致(double renvoi)


在反致问题上,英国还有一个为其他国家都不采用 的独特制度,这就是“二重反致”制度,也称完全反致 (total renvoi)、“外国法院原则”(foreign court theory)、 “英国反致原则”(English doctrine of renvoi)。 二重反致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事 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英 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再依 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因此, 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承认反致,就会出 现所谓“双重反致”;如果英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 外国法不承认反致,就只会出现“单一反致”;如果英 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那个外国法还承认转致,其适用结 果还可能出现转致,从而适用第三国的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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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构成一个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应适 用外国法作准据法(如上例中英国法院解决该继承 问题便是以希腊法作准据法的); 其次,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本身就有相 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 出,并且它有自己的冲突规则可以援用; 最后,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 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 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并 且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 果也会不同。
(一)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 的冲突法。 (二)不同国家调整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规定了 不同的连结点,或者对连结点的解释不一致。 在具体案件中,还得看是否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 生。 【案例分析】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 产,其亲属因该项不动产的继承发生争议,在法国法院提 起诉讼。 【法条提示】法国冲突法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 产所在地法”,而德国冲突法规定,“继承(包括动产和 不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并且两国都承认反致。 【案例分析】一法国公民死于德国并在德国留有不动产, 该法国公民的亲属在法国起诉,是否会发生反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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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二、实体和程序划分的若干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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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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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反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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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反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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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至于反致理论最早出现在哪个国家的判例 中,学者们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法国在1652 年和1663年便有了这方面的案例。但一般认为, 促使反致在国际私法中得到广泛讨论并在立法 中采用的是法国的福果案(Forgo’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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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致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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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一) 反致(renvoi,remission) 【案例1】一在日本有经常居所的中国公民,未留遗嘱 而死亡,在中国遗留有动产,为此动产的继承,其亲属在 日本国法院起诉。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本应适用被 继承人的本国法,即中国法,但中国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动 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即日本法。 这时日本法院如采用了中国的这一冲突法的指引而适用了 自己的继承法判决案件,就构成了反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 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 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 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这就构成了反致。
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案例4] 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的继承诉讼案——反 致 【案情介绍】 1995年1月17日,日本阪神地区发生里氏7.3级地 震,地震中3名中国留学生死亡。死亡的学生中有 一冯姓学生,在日本留有数目可观的动产遗产。 冯某的父母在日本神户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 日本法院受理了案件。 【法律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本案是否是涉外案件? 2.本案是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还是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 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先 决 问 题
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二、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四、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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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或 “incidental question”)是指在一些国际私 法案件中,争讼问题的解决需要以另外一 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该争讼问题称为 “本问题”或“主要问题”(principal question),首先要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 “先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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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
(一) 理论上的分歧 (二) 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反 致制度 (三)反致制度的发展趋势

【思考题】请举例说明“惯常居所”概 念出现前后在人的能力问题上的反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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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曾明确规定在 合同领域不采纳反致制度,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实践是 一致的。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 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被废止) 第 1条重申:“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 法”。这表明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不采用 反致。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9 条规定:“涉 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 法。”说明我国采取实体指引说,从而否定了反致制 15 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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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结论】 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法律评析】 虽然本案的主体——继承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被继承人 生前也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继承关系的客体——本案中 的遗产位于日本,产生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的 死亡发生在日本,因此本案是一起涉外法定继承案件。 日本神户法院在确定了案件的性质为涉外法定继承案件后,首先 确定法律适用规范。日本1989年《法例》第26规定:“继承, 依被继承人本国法。”根据这条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日本法院 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法律分为法律适用规范和实体规范。对于 动产的涉外法定继承,中国法律有法律适用规范的规定。中国 《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 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我国的法律适用规范将涉外动产法定 继承适用的法律又指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本案中,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日本。日本1989年《法例》第32条规定: “应依此当事人本国法,而按该国法律应依日本法时,则依日本 的法律。但是,依第14条[含第15条第1款及第16条中准用情形] 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不在此限。”神户法院依据日本 《法例》第32条的规定,确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日本法律。 17 本案中,日本法院适用日本法律处理中国公民在日本法院提起的 遗产继承诉讼案件,是适用反致的结果。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 般性问题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反致 先决问题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法律规避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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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反致
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二、 反致产生的原因 三、反致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分歧 四、中国有关反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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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一)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则来选择先决问题 的准据法 (二)以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来选择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 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 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需要注意的是,该解释第13条又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 法律”。这主要是指案件中出现多个涉外民事关系、但相互 之间没有先后依附关系的情况。例如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当 事人的婚姻财产制问题,此时法院不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第27条直接用法院地法解决所有涉案问题,而 应当对多个涉外民事关系分别确认其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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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致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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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反致的概念和种类
(二)转致(transmission) 【案例2】一中国公民,在德国有住所,未留遗 嘱死亡,在英国遗留有动产,其亲属为此项动产 的继承而在英国法院起诉。依英国的冲突规范, 动产的继承应适用死者的住所地法即德国法,但 依德国冲突规范,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本国 法,即中国法,如果英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中国继 承法判案,就构成了转致。 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 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 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 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 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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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案例分析5】李伯康房产继承案。李于1938 年在家乡台山与范结婚。1943年李前往美国加利 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与周女士在美国内华 达州结婚。1981年李在美国洛杉矶去世。李在广 州有四层楼房。1986年5月,范得知李去世,遂 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并领取了房 产证。周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继承李的上述房产。法院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与周在美国的结婚 属于重婚,无效,驳回了原告周的继承请求。 【问题】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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