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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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内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现场监督,提高预知危害能力,制定有效防控措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定期与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依据《安全生产法》制定。
3、本制度适用于安全科、综合办及各部门负责人员。
二、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安全科将在安全检查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各部
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定期:每周周五由安全科召集各部门负责人员对各项目部的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开展安全大检查。
3、不定期:利用所有空闲时间,由安全科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对全公司各种设备、各处设施、各场所进行现场巡查监督检查。
4、在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存在其他事故隐患时,必须要求其相应项目部或施工现场及时整改,情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由安全科对其相关项目部或施工现场下达口头暂停工作通知,要求其暂时停止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整改通知及暂停工作通知一般情况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发送(在12小时之内补发书面文件)
5、出现以下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之一,安全科将书面要求相关项目部或施工现场停工整改:
1)无安全保障措施工作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
2)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特殊工种未经测试而上岗的;
3)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混乱,危及员工安全的;
4)未通过安全生产测试的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工作的;
5)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6、安全科应对相关部门的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检查,直至确认满足安全文明工作要求,并完成相应的闭环管理文件。
7、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安全检查时,必须真正记录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措施执行、存在问题及相应整改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