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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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闽义工委[2012]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05
【实施日期】2012.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
行办法》的通知
(闽义工委〔2012〕8号)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
2012年11月5日
福建省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三条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群体)的表彰应根据事迹,分别给予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
“见义勇为英雄(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