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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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劳社[2005]3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5.03.31
【实施日期】2005.03.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27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
2005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3月31日深劳社[2005]32号)
为做好我市2005年度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
(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
(二)2004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用人单位,凭年审合格的工商
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换领《深圳市2005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和《2005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新立户的用人单位按《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深劳社〔2005〕31号)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
立户办理时间为2005年4月8日至10月31日。
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4月8日至11月15日。
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
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
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招调通知》和《深圳市2005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及自行组织考试的相关问题
(一)拟招调员工若不符合《规定》中“核准、免试、夫妻分居、政策性安置”条件的,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5年度深圳市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以下简称《职业目录》,见附件)之内。
(二)《职业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2005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4〕127号)。
(三)符合自行组织考试条件的企业,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自行组织技能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33号)执行。
三、关于在市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调入问题
在市外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的实操测试。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深圳市劳动局200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4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2004〕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2005年度深圳市外招调员工职业目录
2.执业资格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