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保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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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切实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设立保密工作小组,负
责制订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完善学校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校保密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全面负责学校的保密管理工作。
各部门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为组员,负责本部门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条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学校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内部事项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但也必须严格加以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七条具体保密范围:
(一)学校经营发展决策中秘密事项;
(二)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密码电报、秘密传真件、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和学校内部各种秘密文件等材料;
(三)学校党委会议、学校办公会议以及各种重要会议的记录、原始材料等材料;
(四)新开发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软件、设备,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安排、教学档案、教研信息等;
(五)学校组织和承担的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和参考答案;
(六)学校科研项目中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尚未公布的资料;承担国家、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项目;应用科学的新工艺、新技术等;
(七)招投标资料、签订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等;
(八)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组织架构、工资薪酬资料、各类合同协议、内部文件、管理制度、工作帐号、工作邮箱及密码,工作印章、档案及各类学校信访事件等;
(九)关于干部任免的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干部的资料,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录,后备干部名册等;
(十)纪委受理的举报、控告、申诉及其案件调查材料等;
(十一)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对外交流项目的计划及协议、重要外宾的接待方案等;
(十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十三)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的防范与处理措施;
(十四)其他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和资料。
第八条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
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九条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条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涉密人员必须政治上可靠,忠于职守,严格履行保密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
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
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十三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和在原在单位所知晓的保密内容。
第十四条部门保密工作职责:
(一)行政党群部:分别负责传递、管理上级党政文件和涉密文件、资料;管理用来传递、储存、处理国家秘密的信息设备。
负责处理涉密党委上级文件;
(二)教学科研部:负责国家级、省级考试以及学校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试制卷和组织考试等事项中的保密管理工作。
负责各类科研项目中未公布发表或禁止公布发表的资料、数据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工作;
(三)学生发展部:负责学生学籍信息及学生个人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信息中心:负责监控处理学校校内网络中流转和传出的敏感信息,及其对应审计模块设备的管理和技术保障;
(五)财务处:负责按规定不能公开的财务统计数据、报告或专题报表的保密管理工作;
(六)保密室:负责存放、保护各种涉密文件、材料;
(七)其他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涉及需保密的事项。
第十五条涉密文件管理
(一)收文
凡中央、省、市等上级主管部门下发和转发的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和资料一律由行政党群部专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签收和拆封。
未经批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其他涉密文件、学校“内部事项”由对应部门负责保密人员拆封。
同时应单独设立登记簿,接收人员应及时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二)传阅
涉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范围传达、阅读,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传阅涉密文件,由行政党群部保密员负责,并填写传阅记录。
涉密文件须在办公室或保密室阅读,涉密文件应当即阅即批,并有保密员在场。
传阅中的涉密文件需在当日由行政党群部保密员收回,严禁滞留在其他部门办公室;
(三)借阅
需在办公场外阅读和使用的,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凡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文件和资料外出,必须经学校保密工作小组组长批准,并在行政党群部进行登记;自觉做到按期归还,再用再借,严禁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到公共场所。
保密员对借出去的文件应按时限要求及时追回;
(四)整理存放
秘密、机密和绝密文件要按规定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清查工作。
需按有关规定上交的密级文件,必须按时如数上交至相关部门。
涉密上级文件须存放在保密室,并做到定期检查、按保存要求销毁。
如有丢失,须立即查找、报失;
(五)销毁
到期需要销毁的涉密文件、资料由保密员造册并做好清点登记手续,选择适合的销毁方式进行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或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六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学校“内部事项”的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秘密载体及其过程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遵守相关保密要求,涉密文件须由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管理。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学校“内部事项”;禁止通过普通邮政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学校“内部事项”;禁止邮寄、托运国家秘密、学校“内部事项”载体出境;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内部事项”。
第十八条通信及信息化设备、平台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禁止在手机通话中涉及秘密,严禁使用手机存储、处理、传输秘密。
涉密信息化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禁止使用非涉密信息化设备、平台处理和传输秘密信息。
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重要文件、数据库不得连网。
第十九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国家和学校“内部事项”。
第二十条参加涉密会议,应遵守会议规定的保密要求。
第二十一条校内人员在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际会议、接待境外学者来访、参观等涉外活动中,均应遵守涉外活动的保密规定,不准携带涉密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按规定履行借阅审批手续,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二条部门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二十三条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
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涉密档案管理
(一)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秘密、机密、绝密等档案存放在保密室,一般档案、学校“内部事项”存放在档案室,以避免密级混淆;
(二)涉密档案材料原则上必须在保密室查阅,不得抄录、拍照、描绘、复制;一般档案须在档案室查阅,不得外借,确因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严格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期间不得转借他人;
(三)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室的安全防护,保管好档案室钥匙,随时锁好门窗和档案柜。
第二十五条部门或个人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学校保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