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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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生产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土资源的保持与合理利用,监测其水土资源状况,防止生产建设项目对水土资源造成过度破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技术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测应实行科学、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应遵循下列基本要求:(1)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2)认真解析项目工程的设计文件,并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容量等要素定期更新细化监测计划;
(3)选取适当的监测点位;
(4)优化监测方法和手段,提高监测成果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5)建立科学的监测评价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可靠、科学、真实;
(6)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和评估,及时反映监测结果和现场情况。
第三章监测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应包括如下内容:
(1)水土资源现状监测;
(2)工程建设期间道路、场地、堆场、露天切坑等场所各种建筑设施的施工过程监测;
(3)工程建设期间挖掘、运输、填土等实际工艺监测;
(4)工程建设期间粉尘、噪声等环境污染监测。
第六条监测方法应根据现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及工程实际情况
综合确定,可采用监测仪器、人工操作、逐步发布监测信息、定点巡视、定期测量等方式,监测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若有特殊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监测报告与分析
第七条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测数据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2)对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3)对监测结果的评价和建议;
(4)建议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第八条监测报告必须反映真实的现场情况,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评估水平正确,技术措施和管理建议切合实际。
第五章监察
第九条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过程的监测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受影响群众、社区、环保组织等可以参与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并依法享有参与、评估、监督和投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