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核查意见模版

合集下载

上海沪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沪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177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于2020年2月18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3068号)的要求,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申请人”)已会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或“发行人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或“发行人会计师”)对反馈意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

现就反馈意见涉及问题的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如下(本回复中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目录1、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公司内控是否健全有效,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5)2、申请人与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上海沪工航天军工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合同书》,约定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采取“代建一回购”模式运行实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项目合同书的主要条款,详细说明“代建一回购”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选择该模式的原因,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10)3、航天装备制造基地一期建设项目采用租赁厂房的形式实施,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取得。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项目具体地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属情况;(2)相关租赁手续落实情况,是否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3)采用先租后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和合理性;(4)出租方违约风险及是否会对申请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6)4、申请人披露,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舒宏瑞为本次发行可转债提供保证担保。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格式指引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格式指引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格式指引保荐机构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本保荐机构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1、简要说明被保荐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情况,包括股改方案、实施的时间等。

2、简要说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追加对价的实施情况,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没安排追加对价的,应说明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被保荐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简要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股东做出的特别承诺。

说明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以及保荐机构督促指导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通过对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的核查,明确发表如下意见:1、相关股东是否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及执行情况;2、相关股东尚未完全履行股改承诺的,其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是否影响股改承诺的履行;三、被保荐上市公司自股改实施后至今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1、简要说明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包括:(1)上市公司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本结构变化。

2、简要说明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包括:(1)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股份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包括新进股东持股情况(2)股权拍卖、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的股东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包括新进股东持股情况。

通过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核查,明确发表如下意见: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提交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公告》中就上述内容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四、被保荐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说明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情况,包括股改说明书刊登以来大股东占用的存在情况和解决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们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员。

一、规范性问题1、招股书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情况。

而根据发行人相关公告,发行人2016年曾受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披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立案调查的具体原因、进展情况,是否受到或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子公司(如有)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注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争议;(3)除招股书披露内容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是否还曾控制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其他注销子公司、转让其他公司股权或资产重组情形,如有,请说明其原因和基本情况;(4)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招股书披露,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由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8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入股的方式联合组建发行人前身齐鲁经纪。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披露:(1)发行人设立及后续历史沿革中,资产投入及改制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批准文件,设立、改制相关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土地及相关资产处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争议,发行人是否提供了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2)发行人股权结构变更中涉及国有、集体资产事项(如有)是否均已履行所需进场交易、评估、审批、备案等必备法律程序,是否与审批文件一致,存在的法律瑕疵(如有)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已取得有权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确认文件,是否合法有效,相关法律瑕疵是否会导致发行人存在被处罚的风险;(3)发行人及其国有股东是否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国有股转持相关规定,是否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

发行人关于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核查报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属于“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 号),本期债券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专项自查报告。

另外,评级机构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信”)单独出具了自查报告。

现将相关自查工作报告如下:一、专项自查工作安排1、自查工作总体安排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公司组织项目相关人员成立了专项自查工作组,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实施了全面的自查工作。

2、自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文件要求,本次自查工作主要针对如下事项进行自查说明:二、专项自查工作情况及结果针对文件要求的11项重点自查事项,公司负责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直接证据,承担信息披露第一责任。

具体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主要包括: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自查程序:(1)针对公司领导学习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自我核查,并按规定进行了实施;(2)确定公司按照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实施,在过程中不存在未按照政策文件规定实施情况及相关整改情况。

自查过程: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根据自查内容,自查小组整理了年以来,国务院、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的有关政策文件,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性政策文件的情况进行逐一核对。

对于没有贯彻和执行上述规范政策性文件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及时进行整改。

获取证据: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出具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出具的发行人年- 年《审计报告》、《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构成情况的说明》和《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专项说明》、《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公司及各中介机构签署的综合信用承诺书、资信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募投项目政府审批文件以及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等。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

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篇一:2016年3月再融资反馈意见】2016年2月29日-2016年4月1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共45家公司)一、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412/ 专用设备制造业 /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1.根据申请材料,本次非公开发行拟使用5,000万元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具备生产经营及开展募投项目所必备的业务资质(详细说明业务资质的名称、审核机构及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015年10月申请人分别收到深交所问询函1份、关注函1份。

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问询函、关注函的主要内容及申请人的整改措施(如涉及)。

4.请保荐机构结合申请人2015年全年业绩预告(或快报)的相关情况,对申请人本次发行是否满足《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有关“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二、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59/ 批发和零售贸易 /30亿元/用于哈尔滨群力文化广场二期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郑州)购物中心项目、熙地港(西安)购物中心项目、佛山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南昌王府井购物中心项目、银川东方红购物中心项目和王府井 o2o 全渠道项目)1.本次发行对象为北京京国瑞国企改革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三胞集团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懿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模板】

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模板】

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对你公司推荐的XX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

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标明。

我们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

如在30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一、规范性问题1、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成立后至2001年期间,公司存在股东、资本金变动较为频繁但未办理工商登记,账面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出资不符等情形。

2001年,公司办理了工商规范登记。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公司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部分股东未进行同比例增资的原因;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追溯至国有主体或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2)公司历次出资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2001年前公司存在未办理工商登记、账面实收资本与工商登记出资不符的原因及合理性。

(4)1987年,XX省物资局及下属单位的实际出资低于认缴出资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已经补足出资。

(5)公司1991年6月的《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所列示的股东出资情况与实际股东出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6)XX人保、南京人保承继XX宏达和南京宏达的出资的原因、背景及定价依据。

科华生物: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科华生物: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贵会于2019年10月10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9231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华生物”、“公司”或“申请人”)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涉及《募集说明书》中须补充披露的部分,已经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在本反馈回复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目录问题一 (5)一、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下同)情况 (5)二、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6)三、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7)四、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8)五、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8)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0)七、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11)问题二 (12)一、公司商誉确认符合准则要求,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较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已经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具体资产项目 (12)二、公司商誉减值测试符合准则要求,减值测试有效,无需计提商誉减值 (18)三、公司已及时充分的量化披露减值风险及其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 (27)四、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27)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34)六、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34)问题三 (36)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收益 (36)二、集采及区域检测中心建设项目预计收益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36)三、化学发光生产线建设项目(调整)预计收益的假设条件、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 (48)四、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55)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72)六、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72)问题四 (73)一、公司与其他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对比 (73)二、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综合计提比例对比 (73)三、公司坏账准备政策的原因、影响及合理性分析 (74)四、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75)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76)六、发行人会计师核查意见 (77)问题五 (78)一、集采及区域中心建设项目的运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78)二、该项目已签订合同的项目实施主体已确定,并已取得必要的经营资质、政府审批;未来新签项目经营资质取得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79)三、该项目的运营模式属行业内普遍模式 (81)四、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79)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88)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88)问题六 (90)一、报告期内代理产品的主要类型及其营收情况 (90)二、报告期内代理产品的主要合作方情况,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存在到期或即将到期的情形,续期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91)三、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否具有长期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93)四、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95)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97)六、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97)问题七 (99)一、现有经销商中存在冠名“科华”的主要背景 (99)二、上述经销商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99)三、销售条款、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 (100)四、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上述冠名产生纠纷或者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100)五、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100)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01)七、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01)问题八 (103)一、中美贸易摩擦的进展情况 (103)二、中美贸易摩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有限,原材料进口及产品代理等不存在潜在的重大不利影响 (103)三、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104)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05)五、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05)问题九 (107)一、公司认定不存在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07)二、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在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等方面的影响 (109)三、募集说明书补充披露情况 (109)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10)五、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11)问题一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IPO反馈及审核意见汇编1_部分40资料

IPO反馈及审核意见汇编1_部分40资料

优惠政策适用是否符合规定。

(2)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到期,请披露后续复审情况。

20、请补充披露:发行人母公司和所有分、子公司在内办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的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的情况;如需补缴,说明并披露需要补缴的金额和措施,分析补缴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1、报告期内,发行人外销收入由14968.78逐年增长至22889.84万元,外销占比也由26.26%逐年增长至35.12%。

保荐机构及律师分国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产品进出口额及当期占比,发行人海外销售的具体流程及货款极速三的具体过程,主要进口国的有关进口政策、贸易摩擦对产品进口的影响以及进出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

请核查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招股书披露,发行人主要产品碘海醇、左氧氟沙星被列为2009年《医保目录》中的医保甲类药品,请补充披露,最新《医保目录》是否含上述药品。

23、请保荐机构及律师核查并披露发行人董、监、高是否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

24、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引用数据的真实性;说明引用数据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报告”、“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Newport Premium”、“医院处方分析系统”等第三方基本情况,说明数据是否公开、是否专门为本次发行上市准备、以及发行人是否为此支付费用或提供帮助、是否为定制的或付费的报告、一般性网络文章或非公开资料、是否是保荐机构所在证券公司的研究部门出具的报告。

25、请在第四节“风险因素”中充分、客观、准确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并将公司采取的规避风险的措施以及减少风险的有利因素从该节以及从重大事项提示中删除。

三、关于财务会计相关资料质量问题26、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发行人财务部门人员与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

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关于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推荐的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已进入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

根据贵所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保荐机构已会同发行人、申报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对落实函中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说明:(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用的简称和释义与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2)本落实函的回复中部分合计数或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问题1 (3)问题2 (9)问题3 (12)问题4 (29)问题5 (38)问题6 (49)问题7 (53)问题8 (59)问题9 (61)1、发行人披露,在WiFi MCU领域,“公司是唯一一家与高通、德州仪器、美满、赛普拉斯、瑞昱、联发科等同属于第一梯队的大陆企业”。

“由于物联网芯片尚属较新领域,其他主要研究机构及其公开发布的产业研究报告未披露Wifi MCU的市场出货量具体数据,公司仅以TSR发布的研究报告作为认定市场地位的依据”。

(1)请发行人说明Techno Systems Research研究机构的基本情况、相关背景及其行业地位,发行人所处行业是否仅该机构发布研究报告,该领域内其他主要研究机构及其发布的产业研究报告情况,TSR研究报告是否权威。

(2)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在第二节“概览”部分以括注形式披露“由于物联网芯片尚属较新领域,其他主要研究机构及其公开发布的产业研究报告未披露Wifi MCU的市场出货量具体数据,公司仅以TSR发布的研究报告作为认定市场地位的依据”。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重点提示。

(3)请提供TSR研究报告对物联网关于WiFi MCU芯片领域总体描述、行业梯队划分标准等相关内容,是否与其他机构研究报告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第一梯队”的相关表述是否为行业内通用表述,与TSR研究报告使用标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风险。

券商核查意见书

券商核查意见书

券商核查意见书尊敬的客户:经过我司核查部门的认真调查和审查后,针对贵公司的相关信息,我司形成以下核查意见。

首先,我司核查部门对贵公司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查验。

根据核查结果显示,贵公司属于合法注册的券商,注册时间为xxxx 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注册地址为xxxxx。

此外,贵公司在工商局备案信息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为xxxx,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经纪以及证券承销等业务。

以上信息在核查过程中均得到了证实,贵公司的基本信息真实可靠。

其次,我司核查部门对贵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根据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相关备案资料显示,贵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连续多年盈利,资本实力较强。

贵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覆盖了证券投资咨询、证券经纪以及证券承销等方面,监管合规性良好。

同时,贵公司积极进行券商经纪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和知名度。

我司核查部门认为,贵公司在经营方面表现出了较强的实力和专业性。

另外,我司核查部门还对贵公司的信誉情况进行了评估。

根据对贵公司的相关客户调查和市场反馈显示,贵公司在与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沟通中表现出了诚信、专业和可靠的态度。

贵公司在与客户的交易过程中遵守诚信原则,保护客户的利益,并且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与此同时,贵公司与各交易所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合作关系良好,能够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总体而言,贵公司在行业内享有较好的声誉和口碑。

最后,我司核查部门还对贵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情况进行了审查。

通过对贵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审阅和了解,我司认为贵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健全,风险管理和合规措施得到了有效应用。

贵公司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以及资金风险,保障了公司和客户的利益。

贵公司的员工也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了必要的证券业务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处理各类业务风险。

综上所述,我司核查部门认为贵公司具备良好的资本实力、专业服务能力和较高的信誉度。

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

关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贵所2020年3月11日出具的《关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20200225G0043)(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平安证券”、“主承销商”)会同发行人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青岛海湾”、“发行人”或“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宋体加粗对问题的答复宋体对申报文件的修改楷体加粗一、根据募集说明书,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建工程为28.85亿元,请发行人于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下事项:1.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总投资、已投金额、后续投资金额等;发行人回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四)在建工程”中更新披露在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如下:截至2019年9月底,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计划总投资45.97亿元,已完成投资14.73亿元,剩余投资31.24亿元,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主要在建项目情况如下:单位:亿元2.在建工程投产后发行人产能提升情况;发行人回复: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四)在建工程”中补充披露如下:(1)24万吨/年高端聚碳酸酯用双酚A项目:新增高端产品项目涉及新增产能24万吨。

该项目是公司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被列为青岛市2020年重点项目,2020年将全面展开建设工作。

项目总占地面积378亩,主要建设24万吨/年双酚A装置,配套30万吨/年异丙苯装置、32万吨/年苯酚丙酮装置、6万吨/年异丙醇装置。

审核意见书 债券

审核意见书 债券

审核意见书债券尊敬的审核委员会:我受委托对某债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并向审核委员会提交本审核意见书。

根据我对申请材料的审阅和分析,我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我的审核意见。

首先,就债券的发行主体情况,我建议债券发行人提供更详细的背景介绍和资质证明。

虽然申请材料中提供了一些相关信息,但是仍然缺乏对发行主体实力和信誉的全面评估。

债券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资料,以便我们能够更准确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

其次,对于担保物的评估,我认为需要更充分的披露。

在申请材料中,对于担保物的类型、数量和评估值都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却没有提供更详细的实质性信息。

我们需要更具体的说明担保物的法律属性、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和优先权、担保物的流动性等方面的情况,以便综合评估其安全性和价值。

此外,我还建议债券发行人提供更详细的发行计划和利率说明。

申请材料中提供了债券的发行额和期限,但并未详细说明债券的发售方式和规模分布计划。

此外,在利率方面,申请材料中也只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利率范围,而没有具体说明债券的定价方式和利率调整机制。

这些信息对于债券投资者来说非常关键,应在申请材料中充分体现出来。

最后,针对发行用途和募资项目,我建议债券发行人提供更详细的说明和计划。

申请材料中虽然提到了债券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将用于项目投资,但没有具体说明投资项目的性质、预期收益和风险等情况。

这些信息对于债券投资者来说也非常重要,应在申请材料中作出充分的披露。

总之,我认为债券发行人在申请材料中的披露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提供更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以便审核委员会能够更好地评估债券的风险和回报,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我希望债券发行人能够根据我的审核意见,完善申请材料,以便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谢谢审核委员会的审阅和支持。

审核人:XXX日期:XXX。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核查意见模版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核查意见模版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回复的核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根据贵会20XX年7月21日《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5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会同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发行人”、“公司”)、发行人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会计师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就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一、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一)回复:(一)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情况如下:由上表可知,除金贵国际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址均在XX市;金贵国际注册地在香港,主要是为了便于从国外采购原材料,金贵国际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冶炼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冶炼业务均集中在XX市,不涉及跨省进行生产经营。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1、环境保护方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湘环函〔2011〕109号),同意本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3月28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

债权复查意见书

债权复查意见书

债权复查意见书尊敬的xxx单位:您好!我代表xxx债权复查团队,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债权复查要求,经过详细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首先,我们仔细研究了贵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逐一核实。

根据我们的初步调查结果,我们发现,贵单位所提出的债权复查请求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了部分涉及债务的证据及相关记账凭证,这些文件对于确认债务的真实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我们进行了贵单位与债务方之间的深入交流,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我们发现,贵单位在与债务方的交流过程中,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努力寻求解决方案,并且提供了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债务方的拖欠行为。

我们认为,贵单位在债务复查过程中表现出的诚信和合作态度是值得赞扬的。

然后,根据我们的分析结果,我们认为,在债权复查过程中,贵单位应加强对债务方的核实和评估工作。

尽管贵单位提供了部分相关证据来证明债务的真实性,但我们在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未能提供明确证据的情况。

在接下来的复查工作中,我们建议贵单位继续深入核查债务方的还款能力和资金状况,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根据我们的分析和调查结果,我们认为贵单位在债权复查过程中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我们建议贵单位尽量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债务方的拖欠行为,以便在债权复查过程中能够更有力地维护贵单位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贵单位提出的债权复查要求表示理解,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我们建议贵单位根据我们的意见和建议,继续推进债权复查工作,并在核实和评估债务方的能力和资金状况方面加强工作。

我们相信,在贵单位的努力下,债权复查工作将取得圆满成功。

希望我方的意见和建议对贵单位的债权复查工作有所帮助,祝贵单位工作顺利、事业发展蒸蒸日上!此致敬礼xxx债权复查团队。

发行公司债法律专项核查报告模版

发行公司债法律专项核查报告模版

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之专项核查报告xx意字(20xx)第xxx号xxx省xx市x区x门街x号x大厦x号楼x层邮政编码xxxxxx 电话xxxxxx 传真xxxxxx 网址xxx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企业债券之专项核查报告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规模不超过12亿元的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以下简称”1177号文”)和《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的要求,对发行人开展了全面专项核查工作,并提交专项核查报告如下:一、关于1177号文第(二)项“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之第1、4点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及职责设置,核查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人事关系、薪酬发放记录,核查了xxxx区管委会出具的关于公司存在公务员兼职情况的说明,核査核查了公司的决策制度,核查了公司重要决策文件,并取得发行人就相关事项出具的确认及承诺文件。

发行人按《公司法》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包含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为xxxx区管委会;发行人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运作。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日前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中兼职或领取薪酬,且不存在政府公务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目前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为公务员兼职,其任职己经有关机关批准,且未领取兼职报酬,发行人政府公务员兼职情况如下表:根据xx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通字[2013]18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公司4名公务员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在公司兼职,未领取报酬,未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符合中央组织部的要求。

佳力图: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修订公告

佳力图: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修订公告

证券代码:603912 证券简称:佳力图公告编号:2020-052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修订公告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0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书》”)。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答复,并根据《通知书》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5)、《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2020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补充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6月15日发布《第十八届发审委2020年第95次工作会议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95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事项。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要求,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回复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订,现将反馈意见回复的补充修订稿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XX年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回复的核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根据贵会20XX年7月21日《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0752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会同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发行人”、“公司”)、发行人律师XX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会计师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

现就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简称与募集说明书一致)。

一、发行人属于重污染行业,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一)回复:(一)发行人是否跨省进行生产经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情况如下:由上表可知,除金贵国际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注册地、经营地址均在XX市;金贵国际注册地在香港,主要是为了便于从国外采购原材料,金贵国际是贸易公司,无生产冶炼业务。

综上所述,发行人的冶炼业务均集中在XX市,不涉及跨省进行生产经营。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1、环境保护方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3月28日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XXX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境保护核查情况的函》(湘环函〔2011〕109号),同意本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

2013年1月29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3月28日通过上市环保核查以来,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符合上市环保核查的要求。

20XX 年6月12日,XX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对发行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出具了相关证明文件。

20XX年7月24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管理机构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经营符合环保要求,未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安全生产方面20XX年8月8日,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3、其他方面20XX年8月,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市苏仙区国家税务局、XX市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地方税务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市国土资源局、长沙海关驻XX办事处等政府部门分别向发行人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发行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证明文件出具日止,没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冶炼业务不涉及跨省生产经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被环保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债券是否分期,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二)回复:(一)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债券是否分期根据发行人于20XX年7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决定本次发行债券不分期,本次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一次性发行。

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第一节发行概况”之“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之“(三)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中修订如下:“发行方式:本次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一次性发行。

”(二)履行相应法律程序1、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等事项的决定权限根据发行人20XX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的全部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期数及分期方式、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是否设置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配售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因此,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的权限在董事会。

2、本次债券分期发行等事项的决定程序20XX年7月29日,发行人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20XX年公司债发行方案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和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20XX年公司债发行方案部分内容予以确认的议案》,发行人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本次发行债券不分期,本次公司债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一次性发行。

三、请发行人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测试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上述减值准备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说明上述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见。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三)回复:(一)说明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测试方法,在报告期内是否保持一致1、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测试方法发行人对于存货在报告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单个存货项目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发行人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单个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发行人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具体方法如下:(1)产成品以及用于出售的半成品(包括电银、电铅、黄金等),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加工的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用于出售的半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正常生产过程中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 发行人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测试方法期末如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对比发行人报告期内各年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会计政策、减值准备的具体处理方式,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测试方法在报告期内保持一致。

(二)上述减值准备及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1、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1)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规定存货在报告期末应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通常应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众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2)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要求如有迹象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照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均进行减值测试。

通过对比分析,保荐机构认为XX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