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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教财[200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04.06
【实施日期】2007.05.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京教财[2007]9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教育单位引导性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7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
二〇〇七年四月六日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充分发挥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市级教育经费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是在原有各校日常教学基本经费外,为保障我市“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专门用于专业、课程、教材、实践教学等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方面新增的公用支出。

第三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由市级财政部门负担,必须保证用于“市级品牌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市级精品课程”、“国家规划教材建设”、“市级精品教材建设”、“国家级、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北京市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项目(以下统称市级教学项目)的运行、管理、培训、调研、检查等公用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零星设备购置,不得包含日常教学运行经费(各市级项目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主要列支内容如下:
(一)支付市级教学项目所必需的专业、课程、实验室和实训室建设费用(不含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支出)。

(二)资助市级教学项目计划内的教材建设费用,主要用于市级教学项目研究及成果总结的教材编写和出版专著等方面的版面费、专利费和出版印刷费。

(三)与市级教学项目有关的国内外调研和学术会议的费用。

(四)市级教学项目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费和资料印制费。

(五)市级教学项目必须的教师培训费。

(六)零星设备的购置费、耗材费、加工费。

(七)对市级教学项目进行检查、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组织管理费、信息查询费、专家咨询费、专家讲课费、成果鉴定费、劳务费等,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15%以内。

(八)用于市级教学项目的教学工具、资源、课件、数据库等软件购置与开发费。

(九)与市级教学项目研究、管理直接有关的其它公用支出。

第五条市级引导教学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市级引导教学公用经费于每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批复到各高校。

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与基本定额标准在每年教育事业单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工作之前予以公布。

第七条各高校对项目的运行进行日常管理。

经费列入本校财务部门管理,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从紧控制各项开支,不得挪用或挤占。

市级引导教学项目中购置的图书资料、软件和设备纳入学校指定部门统一管理,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无故未完成市级教学项目任务的,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主管部门视具
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经费或减少学校市级引导教学经费的生均定额标准。

第八条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项目,经项目所在高校研究,可在原项目组内另确定1人为项目组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九条各校要加强本校市级引导教学经费的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高校根据上一年度本校市级引导教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年终检查并编制效益分析和财务分析报告,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市教委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高校市级引导教学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级教学项目的设置或调整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各单位市级引导教学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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