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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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吉地税函[2002]80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8.06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8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提高税政和征收管理水平,省地税局制定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税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提高税政及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管理、税源管理、税基管理、税收优惠管理、征收管理、检查管理、信息资料管理、考核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税收政策管理
第四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缓税、退税、补税和其它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业务,对需要加以解释或统一明确的具体业务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向上级局请示。

书面请示应载明所请示事项的具体业务内容,请示人对该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及依据,需要附报有关调查资料及证明材料的应按要求附报,否则受请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条建立税政业务书面请答制度。

下级地税机关遇有不明确的税政问题应逐级向上
级地税机关进行请示,上级地税机关接到下级地税机关的请示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解释的,应及时予以答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在三日内报请上一级地税机关,上一级地税机关需要调研后才能答复的,应向下级地税机关说明原因,并抓紧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及有关单位向地税机关咨询税政问题,原则上哪级受理哪级答复。

上级地税机关受理后,当即答复的问题要将答复意见通知其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情况的要在沟通后予以答复。

受理地税机关对所咨询的政策业务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地税机关的,应向咨询人说明原因,并在上级做出批复或解答后立即答复咨询人。

第八条各级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建立《税政业务咨询(请答)登记簿》,记录请答(咨询)单位(人)、受理时间、具体业务问题、答复时间、上报请示时间、上级答复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公开制度和税法宣传辅导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应采取有效方式,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规及时向纳税人公开,并要通过宣传辅导等形式,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条上级地税机关对下级地税机关依法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每年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依率计征,应收尽收,有无擅自停止征税、减税、免税、缓税、退税、补税等问题及对本级政府自定政策不抵制,不及时、不如实向
上级地税机关报告的问题。

(二)处理各项政策业务问题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有无放纵违法行为或发现重大问题不报告越权处理的问题。

(三)是否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和规范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有无弄虚作假或放宽条件、标准或未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现象。

(四)其它方面违反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问题。

第十一条下级地税机关下发贯彻实施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业务文件应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上级地税机关应对下级机关报来的备案文件及时审查,如发现存在有悖于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问题,应立即通知有关下属机关停止执行。

第三章税源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管理,随时准确完整的掌握本地税源底数及变化情况。

按照上级局要求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定期开展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及税源分析工作。

税源调查的内容包括:
(一)当期企业会计报表所载损益及正常申报税源(存量)变化情况。

(二)当期新增加的税源,即政策调整因素增长的税源,新建成投入运营的扩建或技改项目增加的税源,减免税到期企业增加的税源。

(三)前期欠缴税款。

(四)前期及当期发生的非法减免缓税源。

(五)当期发生的各种减量税源情况。

(六)重点企业的税源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各市州局应按下列要求上报税源材料
(一)《企业所得税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表》和《重点企业有关情况统计表》及情况说明材料,每年前三个季度,应分别在每季终了后十日内和二十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第四季度按月上报。

全面税源情况调查每半年向省地税局报送一次,上半年在6月15日前上报,下半年11月末前上报。

(二)每年终了后十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编制新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计划的税源情况,并详细说明增减收因素。

(三)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动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情况,要随时测算,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工商、银行、经贸委等部门的紧密联系,经常沟通情况,交流信息,更好地掌握和预测经济税源的变化趋势。

第四章税基管理
第十六条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基金、附加等,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都必须纳入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范围。

主管地税机关要监督纳税人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核算各项收入项目;要加强对纳税人收入的审核,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当期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的税前各项成本费用列支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监督和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列支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如实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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