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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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尾矿库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尾矿输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操作尾矿输送设备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按照检查表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将存在的问题填写隐患整改记录。
(二)巡检人员应加强尾矿设备及输送管路的维护管理,杜绝设备及管路出现跑、冒、滴、漏现象,确保输送系统正常运行。
(三)巡检人员应每班对输送管路进行检查,磨损到1/2时,应向选矿车间提出管路报废申请。
第二条尾矿排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二)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三)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体。
(四)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具体应做到:
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
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六)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三条尾矿筑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年应根据矿部下达的生产计划,由选矿车间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及运行图表》。
(二)坝体较长时,尾矿坝工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三)筑坝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坝高、坝宽及坡比进行。
(四)在对坝外坡维护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可采取以下措施:
1.坡面修筑人字沟或排水沟。
2.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3.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五)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后,生产技术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尾矿库堆坝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尾矿库堆坝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六)坝体出现裂缝时,尾矿坝工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深坑、探
槽等方式,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可选用以下处理措施,并填写好隐患整改记录。
1.对于缝深小于5m的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处理。
开挖深度应比裂缝尽头深0.3~0.5m,开挖长度应比缝端扩展约2m。
回填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回填时要求分层夯实。
2.对于较深的裂缝可采用灌浆法处理或上部开挖回填、下部灌浆的方法处理。
灌浆的浆液可采用纯黏土浆或黏土水泥浆,浆液浓度为30%~50%。
第四条尾矿库内水位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二)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三)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
(四)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五)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五条汛期需要大幅度降低库内蓄水水位时,尾矿坝工应注意控制流量。
紧急情况需要骤降时,必须经车间主任同意且采取可靠的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汛期前尾矿坝工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进行清除;尾矿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尾矿
坝工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观测,并做好《尾矿库观测记录》。
第七条尾矿坝工应保证库内最小干滩长度不小于50m,水位控制在干滩长度要求的范围内。
第八条暴雨过后,尾矿坝工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生产技术部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十一条尾矿坝渗流控制与排渗设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尾矿库运行期间,选矿车间对坝体浸润线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每月进行检测,并保留《尾矿库观测记录》。
(二)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生产技术部应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排渗设施施工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
(三)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1.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2.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3.适当降低库内水位,增大沉积滩长度。
4.坝前均匀放矿。
(四)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尾矿坝工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处理:
1.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2.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第十二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
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下游坡坡脚增设土石料压坡。
(二)对堆积坡进行削坡。
(三)对坝体进行加密处理。
(四)降低库内水位或增设排渗设施,降低坝体浸润线。
第十三条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尾矿坝50m内若存在活动断层,尾矿坝的防震按照同等类别提高1度。
第十四条震后由安全环保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