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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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提高执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单位内部所有档案的管理,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技术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执法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集中统一原则:执法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三)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档案的性质、用途和保管要求,对档案进行分类管理。
(四)安全保密原则: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
(一)执法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收集范围,及时、全面地收集档案资料。
(二)档案收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遗漏、伪造、篡改。
(三)档案收集应当及时归档,确保档案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整理
(一)档案整理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二)档案整理应当对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确保档案的有序性。
(三)档案整理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区分永久、长期、短期档案,确保档案的合理保管。
第六条档案鉴定
(一)档案鉴定应当由具有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档案鉴定应当根据档案的价值、用途和保管要求,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三)档案鉴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鉴定标准,确保档案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七条档案保管
(一)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二)档案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保管标准,确保档案的物理和化学安全。
(三)档案保管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档案保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档案利用
(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先查阅、后复制”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二)档案利用应当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借阅期限和用途。
(三)档案利用应当严格遵守档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档案信息化建设
(一)执法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二)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可靠。
(三)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结合执法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十条电子档案管理
(一)电子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档案管理标准,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二)电子档案的生成、存储、传输、备份、销毁等环节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
(三)电子档案的查阅、利用应当通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确保电子档案的保密性。
第五章档案归档与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归档
(一)执法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归档范围,及时、全面地归档档案资料。
(二)档案归档应当遵循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档案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三)档案归档应当对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档案销毁
(一)档案销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销毁规定执行。
(二)档案销毁前应当进行鉴定,确认档案无保存价值。
(三)档案销毁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执法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执法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