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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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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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承接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十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下放后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交通运输部第15号公告)要求,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系统对应取消、承接和下放部分行政许可事项。
一、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行政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船员服务簿签发。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
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二、取消“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二)审批部门:各区运输管理分局、交通局和燕山交通管理中心。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四)实施层级:区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要求,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相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
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三、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
(一)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2.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3.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船、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四、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
(一)事项名称: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与海关、边检、公安交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
2.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五、承接“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行政许可事项
(一)事项名称: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许可。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2.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交通运输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4.将从事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含客滚船、客货船等)、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六、承接“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初审”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
(一)事项名称:经营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备案。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
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情况进行检查。
3.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4.将无船承运企业纳入交通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七、承接“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备案
(一)事项名称: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备案。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四)实施层级:市级。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2.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3.将国际集装箱、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八、下放“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层级
(一)事项名称:省际、市际、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二)审批部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四)实施层级:由市级下放至区级。
由区级交通运输部门受理。
市级已受理申请的涉及管理层级下放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统一将申请材料书面移交相关区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办理。
(五)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
2.督导旅客运输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
3.督导旅客运输企业强化车辆技术和动态监控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健全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9年4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