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无权售卖共有房产吗
中银原创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
中银原创夫妻⼀⽅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夫妻⼀⽅擅⾃出售共有房屋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权处分、善意取得等多⽅⾯法律问题,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多部门法法律适⽤。
如何平衡房产共有⼈利益、善意第三⼈利益及买受⼈交易安全,如何最⼤限度维护委托⼈合法利益,对于研究分析此类案件有重要现实意义。
⼀、房屋夫妻共有,房产证登记为⼆⼈,⼀⽅出售房屋典型案例:朱、⽥⼆⼈婚后购买房屋⼀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
朱某、江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份,约定朱某以400万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三⽅当事⼈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某不在场,⽥某签名并⾮本⼈书写,朱某未提供⽥某书⾯委托书。
合同签订后,江某实际⽀付购房款120万元,涉案房屋未交付、未过户。
江某诉⾄法院,要求朱、⽥⼆⼈继续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交付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效⼒如何认定?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进⼀步明确,对于夫妻⽇常⽣活、⼦⼥抚养教育所产⽣的⽇常⽣活家事代理,夫妻⼀⽅处分⾏为有效,对于⾮⽇常⽣活家事代理,则需协商⼀致,否则对共有⼈不产⽣法律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款,⾏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朱某在未取得⽥某授权情况下,与江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朱某构成⽆权代理,合同效⼒待定。
由于事后⽥某拒绝对朱某的代理⾏为表⽰追认,合同因此确定⽆效。
律师建议:房屋买受⼈、居间⼈应尽注意义务,严格核查业主⾝份及授权⽂件真实性,代理⼈代为交易的,应及时向业主确认,并留存相关书⾯委托⼿续。
一屋卖给两人 ,谁能取得所有权?
一屋卖给两人,谁能取得所有权?
在我国,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人的情况是存在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下面通过案例、法律解析和相关法律条文来详细解释一屋卖给两人时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甲和乙同时购买了同一套房屋,但是他们分别与卖方签订了独立的购房合同,没有相互知晓。
后来,由于纠纷发生,甲和乙都主张自己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的交付,应当以交付交付标志为准。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存在争议时,可以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甲和乙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那么就有可能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者。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同一不动产的多次出卖,优先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是先取得不动产交付标志的购买人。
换句话说,如果甲和乙都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那么先取得交付标志的购买人将优先取
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在我国一屋卖给两人的情况下,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购房者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取得房屋交付标志的购买人将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和乙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交付标志,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具体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903【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6-15【生效日期】1994-06-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发展,根据《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文)的规定。
特制定按成本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获得新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和承租居民户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出售公有住房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进行。
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标准、独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层和高层职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职工住房应贯彻先售后租的原则。
向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单位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四条第四条按成本价购买公有职工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足岁的同住成年人。
凡承租户内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购房人;承租人死亡或迁离本处的,应变更租赁户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协商确定购房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能购房: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的;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处的;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或探亲、留学逾期不归的;承租人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变用途的。
第五条第五条公有职工住宅出售的成本价,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对职工收入较高的单位,由单位分配的职工住宅,其出售价可在成本价的基础上适当上调。
公有住房出售时,根据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层次等情况再乘以相应的增减系数(详见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为每年2%,折旧后残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
第六条第六条对购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1.2%的优惠。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法客帝国作者|公开资料对应作者来源|法客帝国编辑整理转载须醒目注明来源法客帝国一直关注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分享,并有专门婚姻法微信群,群内多是在婚姻法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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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2023
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2023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2023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专属性的财产,那么倘若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呢,下面给大家共享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2023,欢迎阅读!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卖掉怎么办夫妻一方变卖共同财产处理的方式:1、若离婚时变卖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恳求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变卖房少分或不分财产;2、若一方取得处理授权,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应当认定行为有效,并依照买卖合同履行相关义务;3、其他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离婚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1、受损一方可在离婚时,恳求对转移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2、如离婚后才发觉该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恳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觉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
对此,在遭逢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适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范本8篇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范本8篇第1篇示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范本一、声明本协议由本人自愿订立,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配的约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共同财产1.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保险等财产。
2. 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处理,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相关程序。
四、财产证明1. 夫妻双方应提供相应的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车辆登记证、银行账单、股票基金证券等。
2. 如有必要,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财产的价值。
五、财产分配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为平等、公正,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意愿,在协商中达成共识。
2. 夫妻个人财产不受协议约束,双方不得干涉对方个人财产的管理和支配权利。
六、财产转让1. 夫妻双方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让对方的个人财产,如有必要转让共同财产,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2. 所有财产转让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过户或处置。
七、财产变更1. 夫妻双方如有新的财产收入或支出,应及时告知对方,并在共同协商下进行财产调整。
2. 财产变更应经双方书面确认,确保财产变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八、争议解决1. 如在财产分配过程中产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为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纠纷,双方可选择仲裁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九、协议生效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协议有效期至婚姻关系终止。
2. 如有违约行为,双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上为夫妻婚内财产协议范本,旨在明确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益,维护双方的正当权益。
双方应慎重考虑并尊重对方的意愿,达成协议后应遵守约定并积极履行。
希望双方在未来的婚姻生活中能够和睦相处,共同营造美好的家庭氛围。
第2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关系一直是婚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避免因财产问题而引发婚姻纠纷,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制定财产协议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正文:----------------------------------------------------------------------------------------------------------------------------------------------------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已、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房产证上就夫妻一方名字能卖房吗
房产证上就夫妻⼀⽅名字能卖房吗
在如今的社会中我们都知道,⼀般来说,夫妻婚后的财产就是是属于夫妻双⽅的共同财产,再进⾏财产的处理时,必须经得双⽅的同意才能进⾏财产处理,但是其中有着特殊的情况,⽐如,房产证上就夫妻⼀⽅名字能卖房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房产证上就夫妻⼀⽅名字能不能卖房
1、征得另⼀个共有权⼈同意卖房才能卖,虽然房屋所有权证明登记为⼀房单独所有,但如果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就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房产证上没有署另⼀⽅的名字,购房者在此情况下只与其中⼀⼈签订合同,那么当另⼀⼈表⽰不愿卖房时,你签的买卖合同也是⽆效的。
2、如果打算购买的物业房产证上有两⼈名字,⽽只与其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务必要征得另⼀个共有权⼈同意卖房的书⾯承诺,并予以公证。
3、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个⼈名字,则需要详细询问是否已婚,并将此情况在中介处列出书⾯说明。
如果已婚,则需要卖⽅出具另⼀⽅同意卖房的书⾯证明,并予以公证。
同时在合同中需要列明,卖⽅所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两⼈共同财产,且卖⽅已取得妻⼦/丈夫的同意,若因另⼀⽅不愿卖房导致交易⽆法进⾏,则由卖⽅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和夫妻财产有关法律法规之中,对于房产证上就夫妻⼀⽅名字能否买房这⼀问题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来,只有⼀⽅名字的情况下征得另⼀个共有权⼈同意可以卖房,如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地⽅,建议去寻找专业律师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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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份额买卖规则
共有房屋份额买卖规则一、房屋共有权的概念房屋共有权,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权证书,由共有权人共持,以充分保障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共有房屋份额的认定共有房屋的份额是按照共有人的出资额占该房屋建设总投资额的比例来确定的。
比如:甲乙丙三人共同投资建造一栋房,各出三分之一的资金,那么在确定各自所占房屋份额时,应当视为每人三分之一。
如果共有人的出资额难以确定,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额占所有出资额的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房屋份额。
三、共有房屋的买卖规则1.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 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处分其应有部分。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4. 因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5.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6. 共有房屋在转让前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转让人在转让后应当告知其他共有人。
7. 转让人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8. 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所售房屋的产权情况、房款及付款方式等。
9.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0. 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合同中注明所售房屋的产权情况、房款及付款方式等。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厦府[1993]综241号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正文:---------------------------------------------------------------------------------------------------------------------------------------------------- 《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的补充规定(1993年9月17日厦府〔1993〕综241号)根据省府〔93〕1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公有住房出售,加强公有住房出售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办法》,作适当调整和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有住房的售价(一)1993年12月31日前出售1992年、1993年建成的住房给职工、居民的优惠价为: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10元人民币;砖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以及大板、预制板结构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70元人民币;砖木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0元人民币;高层住宅〔系指使用电梯九层以上(含九层)的住房,其面积以本单元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20元人民币。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1991年12月以前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扣除1.67%(折旧率)。
(三)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单位应支付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0元人民币的开发费亦每年递增4%。
(四)1994年1月1日以后任何年份出售以前任何年份建成的住房,其售价在本条第(一)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再每年扣除1.67%。
(五)折旧后的优惠价房最低售价:框架结构和砖混一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50元和130元人民币,砖混二等和砖木结构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元和110元人民币。
(六)1994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建成的多层住房其综合造价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高层住宅的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每年递增4%。
房产证上一方名字,并且写着单独所有属于个人财产吗
房产证上⼀⽅名字,并且写着单独所有属于个⼈财产吗房产证代表着个⼈的产权,有些⼈发现⾃⼰家⾥的房产证上⾯只有单个⼈的名字,⽽且房产证上⾯还写着单独所有的情况,就担⼼⾃⼰没法享有房⼦产权。
那么,房产证上⼀⽅名字,并且写着单独所有属于个⼈财产吗?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产证上⼀⽅名字,并且写着单独所有属于个⼈财产吗⼀、不论房产证上是⼀⽅的名字,还是双⽅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种情况:1、夫妻双⽅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的名字,还是双⽅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额计算。
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也就是说,由取得房⼦的⼀⽅付给未得房⼀⽅房屋价值的⼀半,得房⽅单独偿还剩余的本⾦及利息。
2、夫妻⼀⽅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既然是夫妻⼀⽅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权要求分割。
3、夫妻⼀⽅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虽然房屋是⼀⽅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个⼈⼯资还贷,还是⽤双⽅⼯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当然,如果⼀⽅确能证实,其还贷资⾦来源于个⼈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分割。
共有产权房的八大缺点有哪些
共有产权房的八大缺点有哪些共有产权房的八大缺点1、限购条件并不是人人都能够申请共有产权房,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所以就限制了很多人购房的需求。
2、产权不完全属于购房者因为有政府出资,这个产权不完全属于购房者,它的产权会被一分为二,到底能够分到多少的份额,还得根据销售的价格,会有所不同。
3、孩子上学限制购买共有产权房,办理落户和孩子未来上学问题都会有一定的限制。
虽然在北京购买共有产权房,可以办理落户,也可以上学,但是全国很多城市,这个限制条件还是存在的。
4、房费付清才属于自己购买了共有产权房之后,只有等你把房子的钱全部付清,你这套房子才能够真正属于你,之后你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所以买卖会有一定的限制。
5、摇号困难因为共有产权房的需求量比较大,而房子数量比较少。
申请人需要参加摇号,如果摇号一直摇不中,只能够买别人剩下来的。
6、选择余地少虽然共有产权房比较好,但是申请和购买却受到了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购买的,如果购房符合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条件的话,那么就可以登录相关的网站进行申请。
因为共有产权房是政府保障性住房性质的房子,所以用户是使用摇号来确定自己是哪一间房屋的,选择余地少。
7、二次销售有限制如果是共有产权房进行二次销售的话,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购房者也要注意购买这类房子的风险,若是购买不满5年的,按国家规定是不允许转让房屋份额的。
也就是说如果要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话,购房者还需要看产权年限,可挑选满五年的共有产权房。
8、无法拥有全部产权共有产权房虽然价格便宜,但是无法拥有房屋全部产权。
共有产权房离婚后怎么处理1、离婚后夫妻平分房产。
如果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也没有小孩的话,那么他们离婚前的房产是会被平分的,也就是一人一半。
如果男方或者女方需要房子,那么法院会根据市场价格对房子目前的产值做一个综合的估价,要房子的一边需要根据法院做出估值价格的一半付给不要房子的一方。
2、抚养小孩一方分得多一点。
如果夫妻二人已经有了小孩,但是彼此情感破裂维持不下去需要离婚,那么婚前的房产在分割的时候,法院会优先考虑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就是说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多分一点财产。
夫妻一方单独卖房流程
夫妻一方单独卖房流程
夫妻一方想要单独卖房的流程如下:
1. 沟通和协商: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原因和动机,以及对卖房事宜的意见和建议。
2. 查阅婚姻财产状况:夫妻双方需要查阅婚姻财产状况,确认该房产是否是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双方需要达成一致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卖房事宜。
3. 征得对方同意: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卖房一方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并达成一致的方式进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4. 寻找买家或中介:卖房一方需要自行寻找买家或选择合适的房产中介代理出售房屋。
5. 房产评估和定价:通过房产评估师进行房屋评估,得出房屋市值,然后确定房屋的最合适定价。
6. 签订卖房合同:与买家或房产中介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条件。
7. 准备相关资料:搜集并准备好与房屋相关的各项资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房产税等。
8. 过户手续:在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卖房一方需要按照规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包括产权过户、房产税清算等。
9. 办理房屋交接:在过户手续完成后,卖房一方需要与买房一方进行房屋交接,并办理相关手续,如交付房屋钥匙、核对交接清单等。
10. 账户处理:将房屋出售所得金额按夫妻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账户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国家以及婚姻财产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进行具体操作之前,建议夫妻双方咨询专业人士,如律师或房产中介,以确保一切合法与顺利进行。
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怎么写
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怎么写
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人的身份信息和放弃具体事项,最后签下本人的名字和日期即可生效。
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一经做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大家在做出声明前一定要慎重思考,以免发生纠纷。
离婚双方对此举动需要慎重考虑。
一、夫妻一方自愿放弃房产声明怎么写
房屋产权放弃声明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于xxxx年X月X日与XX(身份证号XXXX)共同购买XXX省XX市XX小区XXX号房产(房产证号:XXXX).现声明自愿放弃对此房产拥有的50%产权, 转到XX名下。
声明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一经做出便发生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反悔,因此大家在做出声明前一定要慎重思考,以免发生纠纷。
二、夫妻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所获得的财产权利,夫或妻一方的放弃行为,是否影响另一方的权利和利益,其行为效力如何判定。
在审判实践中,因法律规定的不甚具体明确,也因相互交叉的法律规定不相统一,导致各地法院及法官之间对这种行为效力的认定不相统一。
因财产继承,本文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财产期待权与财产所有权问题,权利资格与权益取得问题,继承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财产继承权的取得、处分与转化问题,夫妻财产中的个人财产与共有财产问题,以及法律的发展完善等。
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方进行意愿放弃的应当对另一方提前说明放弃原因。
房产在离婚案件中是有很大的争议的,若是有必要的话可以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来快效解决问题。
同时,办理离婚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私下随意承诺。
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合同书
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合同书合同编号:XXXXX甲方:(夫妻一方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乙方:(夫妻另一方姓名)身份证号码:XXXXX住址:XXXXX鉴于甲、乙双方为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位于(房产地址)的房产,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将该房产出售,特订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一条房产描述1.1 房产地址:(房产地址)1.2 房产面积:(房产面积)1.3 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权证号码)1.4 房产现状:该房产目前处于良好状态,无任何纠纷或争议。
第二条出售价格2.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该房产以(人民币金额)的价格出售。
2.2 出售价格包括房产本身以及附属设施、装修等一切权益。
第三条交付时间与方式3.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天数)内完成交易手续。
3.2 交付方式为乙方支付出售价格的全额款项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3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额款项后,应在(天数)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房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四条过户费用4.1 甲、乙双方同意将过户费用按照(比例)分摊。
4.2 过户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办理费、印花税等所有与过户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附属设施与装修5.1 甲、乙双方确认,附属设施与装修均属于房产的一部分,不单独出售。
5.2 甲方保证附属设施与装修的质量与数量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一致。
5.3 如附属设施与装修存在任何问题或损坏,甲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纠纷解决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至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合同生效与解除7.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7.2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视为解除。
第八条其他事项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乙方(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以上是夫妻共同房产出售合同书的内容,甲、乙双方应在明确了双方权益和义务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完成交易手续。
共有产权房出售
共有产权房出售共有产权房是近年来悄然兴起的一种新型房产形式。
它通过政府与购房者共同购买房产,实现共同产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普通住房供给不足的问题。
然而,共有产权房的出售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就共有产权房的出售进行探讨。
在共有产权房出售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产权份额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政府和购房者各自持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其中政府部分可以作为租赁或使用权的出租,购房者则可以拥有产权的部分份额。
这种共有产权的形式确保了购房者在一定程度上享有房产的权益,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在房屋使用方面的管理权。
其次,共有产权房的出售需要明确相关的购房条件和手续。
购房者需要符合政府所规定的购房资格,比如购买人的户籍要求、收入要求等。
购房者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购房申请。
政府在审核购房申请时,一般会综合考虑购房者的经济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确保购房者真正符合购房条件。
另外,共有产权房的定价也需要进行明确和公正。
政府与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会共同支付房屋的购买成本,因此在出售共有产权房时,需要按照约定的份额比例分摊购买成本。
通常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的购房款项作为购房的首付,剩余部分则可以选择分期付款或者一次性支付。
政府在定价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确保房产的价格公正合理。
在共有产权房出售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物业管理的问题。
共有产权房的物业管理由政府和购房者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负责整体的物业管理,购房者则需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遵守相关的物业管理规定。
购房者在享受共有产权房的权益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比如保持房产的良好状态、遵守社区秩序等。
最后,在共有产权房出售的过程中需要重视产权的转让和登记手续。
购房者在购买共有产权房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的转让手续,并将产权登记到购房者名下。
这样可以保证购房者在使用房产时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日后的交易和转让。
总之,共有产权房的出售是一项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和购房者共同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和手续。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
“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按份共有的房屋”案【案情介绍】原告赵某于1942年在住地白石街78号自建草房三间,1949年因故回河南原籍居住,将该房租赁给结拜兄弟庞某夫妇居住,赵某按年收取租金。
1967年庞某经与赵某协商,将该房拆掉重建,修成两层小楼,共6间,口头约定楼下三间仍归赵某所有、由庞某使用,楼上三间归庞某所有,所有房屋由庞某负管理责任。
2006年,庞某未经赵某同意,将该房全部卖给他人,房价80万元。
赵某得知后,要求庞某退回房款、追回房屋。
庞某不同意。
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关系。
【法律问题】1.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2.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3.按份共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按份共有与外部的关系【法理分析】一、按份共有及其产生的事实按份共有也叫做分别共有、通常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产生的主要事实是:(1)共同购置。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份额出资共同购买一项财产时,即在该数个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按份共有关系。
(2)共同投资。
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投资,共同投资的财产为按份共有,发生按份共有关系。
(3)其他约定。
当事人采取其他形式约定按份共有的,产生按份共有关系。
(4)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
二个以上的人的财产相互结合成为合成物时,发生按份共有。
(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即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所有权于“分量”上的应享部分,实际上也就是各个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即份额。
确定按份共有的应有部分,最主要的是按照按份共有人的约定确定。
共有房产出售流程
共有房产出售流程
正文:
1. 确定共有人。
首先需要确认共有房产的共有人名单,并核实每个共有人所占份额。
如果有遗漏,需要补充共有人信息。
2. 共有人签署协议。
共有人需要签署协议,明确同意出售房产。
协议中应包括销售价格、佣金比例、房产过户时间等内容。
所有共有人都需要在协议上签字。
3. 确定销售价格。
共有人应当就销售价格达成一致意见。
可以参考房产评估价格、市场价格等来确定合理的总销售价格。
4. 寻找房产经纪人。
可以选择注册有资质的房产经纪公司,委托其代为销售。
应与经纪人签订委托销售合同,明确佣金标准。
5. 房产挂牌销售。
经纪人会带客户参观房产,并根据市场情况逐步降价销售。
当确定买受人后,需与买受人签订房产销售合同。
6. 过户签约。
买受人付清房款后,共有人需要和买受人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新房主会得到房本。
共有人按份额分取销售所得款项。
7. 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国家规定,售房方需要在过户时缴纳房产交易税费。
税费从销售总房款中扣除。
以上流程需要共有人积极配合,方可保证共有房产顺利出售。
房产证上是老公名字附记共有人是我的名字是共同所有吗
房产证上是⽼公名字附记共有⼈是我的名字是共同所有吗当下社会,在我们的⽇常⽣活中,结婚后和结婚前的财产性质不同,有的是属于你⾃⼰所有,有的却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那么,房产证上是⽼公名字附记共有⼈是我的名字是共同所有吗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些有关于这⽅⾯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房产证上是⽼公名字附记共有⼈是我的名字是共同所有吗属夫妻共同财产,如诉讼离婚,原则上均分。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换⾔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条件:⼀是有共同的劳动⾏为或受赠事实;⼆是家庭不仅由⼀对夫妻和未成年⼦⼥组成。
家庭共有财产具备以下特征:1)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以家庭成员间的共同⽣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
没有家庭共同⽣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也就⽆从谈起。
2)家庭共有财产只能产⽣于具备某种特殊⾝份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3)家庭共有财产有家庭成员共享所有权。
4)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的财产。
在区分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时,应掌握⼏个标准:1.当家庭成员只有夫妻⼆⼈时,家庭的全部共有财产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死亡时,共同财产中的⼆分之⼀份额就是死者的遗产。
夫妻⼀⽅死亡开始继承时,也只能继承这部分遗产,⽽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统统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
但在区分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也应当分清夫妻个⼈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的界限。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规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如房屋、存款、⾐物、⽣活⽤品、图书资料等;婚前接受的赠与、遗嘱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为结婚准备的物品;复、转军⼈的复、转费、医疗费等,在婚后约定为个⼈财产的,就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如⽆事选约定,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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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夫妻关系为基础的共有财产的处分。
实际生活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当然可以把夫妻双方登记为共有人,房产证上记载为共同所有,并载明夫或妻的所有权份额(各一半),但多数情形是,房屋产权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名义上是夫或妻个人的所有权,而实际上是夫妻共有财产。
这就造成产权证(登记簿)记载与实际情形不一致。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是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无论产权证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双方,都不能改变婚姻法的规定,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为防止夫妻一方背着另一方处分财产,房产登记部门采取的办法是,凡个人出卖房屋的,需要证明是单身,如果不能证明是单身,则要求出卖人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过户登记。
因为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夫妻一方背着他方处分房产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例如搞个假离婚证欺骗登记机关。
因此就有夫妻关系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他方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
这里特别要指出,这类案件并不都是夫妻一方背着他方处分共有财产。
常有这样的情况,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其实是对方同意的、双方共同决定的,因为后来房价涨了,出卖人认为吃亏了,要想反悔,就由他方出面向法院起诉,以出卖人事前未征得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如果予以支持,判决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正好中了当事人的圈套,使不诚信的人得利,使诚实守信的相对人受害。
此前,各地人民法院裁判以出卖人未征得夫妻关系他方同意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的案件,往往适用合同法第51条,前面已经谈到这样做是错误的,因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不属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
现在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什么法律规则裁判这类案件?
请特别注意婚姻法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第2款明文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条文所说的“处理权”,当然应理解为“处分权”。
亦即,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换言之,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丈夫可以处分,妻子也可以处分,双方的处分权是平等的。
二、婚姻法为什么不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
因为,这样规定违背社会生活经验。
中华民族的传统,不是丈夫当家就是妻子当家,无论买进或者卖出,通常都是一人出面,其实事前夫妻双方已经商量好了,即使事前未商量是一方随机决定,也是为夫妻双方的利益。
要求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共同实施,或者出示另一方的授权书,一不合人情事理,二不利于市场交易。
因此,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有平等的处分权。
重要的内容来了:
既然如此,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一方要求宣告他方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无效的案件,就不能仅仅因为出卖人未征得夫妻关系的他方同意,就判决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出卖人有处分权,且是否征得原告同意难于证明,即使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必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利益,如支
持原告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将损害相对人合法利益,损及市场交易安全。
可将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案件的裁判规则概括如下:当事人或第三人以处分人未征得夫妻他方同意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处分人具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恶意的除外。
三、是不是凡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合同,就绝对不能认定无效呢?
当然不是。
法庭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法定事由,这就是处分人“具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的恶意”,主要是为了离婚时侵占共有财产。
换言之,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
这个例外,就是处分人“具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的恶意”,就是离婚时独占、侵占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关键看处分人有没有损害夫妻关系另一方的恶意。
如果不具有这样的恶意,夫妻感情不错,一家子和和美美地过日子,实质是因为后来房价上涨,双方或一方认为卖亏了,于是以出卖人未征得他方同意为由要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则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应断然驳回原告请求。
但如果查明的事实是,处分共有财产的一方具有损害他方的恶意,即为了离婚时独占共有财产,就应当支持夫妻关系另一方的请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这种情形,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六项法定事由,法庭可以考虑其中第(二)项“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和第(四)项“损害公共利益”。
法庭如果查明处分人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的恶意,即离婚时独占共有财产,而相对人对此明知的,即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关于双方恶意串通的规定,判决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查明丈夫有损害妻子利益的恶意,即离婚时独占共有财产,而相对人并不知情(或难于认定相对人是否知道),则应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判决宣告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妻子和子女合法权益、维护亲情有序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夫妻一方意图侵占夫妻共有财产,当然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构成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更大的重点来了:
这里做一点补充,即使处分人具有损害夫妻关系他方的恶意,但相对人(买受人)并不知情,虽然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法定事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已经交房付款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法院不宜依据合同法第52条宣告合同无效,而应认定合同有效。
这是审理这类案件规则的“例外之例外”。
为什么要有这个“例外之例外”,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
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以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通过适用婚姻法上述规定制裁出卖人。
法庭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会导致对夫妻关系另一方的实质不公正。
(二)因为买受人是无辜的,且已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得到所有权,他的所有权受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物权对抗力保护。
要剥夺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的所有权,不仅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且损害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整个法律秩序。
(三)再一个理由是,即使判决合同无效,也难于恢复原状,判决难于执行,必然使人民法院自己陷入困境:这样的判决很难执行,执行不了原告到处上访,要真的执行了,买受人到处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