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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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篇: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县委、县政府“科学、理性、绿色、效益”的招商理念,切实做好招商引资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分解2012年度全市招商引资任务的通知》及《xx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委、县政府向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下达了今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任务分为完成投资额、工业项目完成投资额、大项目数、策划包装项目四部分,纳入全县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三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设定的范围,各镇、社区、园区及相关部门。

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县级经济部门、非经济部门、部分垂直管理单位、镇(社区)、园区有所区别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章备案确认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指县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要求的生产经营性及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备案的单个项目规模:农业类不低于500万元,工业类不低于2000万元,三产服务业类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引进单位应与投资方签署服务协议(合同),并将协议(合同)报备县招商局。

第七条项目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一)生产经营性项目:
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引荐项目确认书);
2、招商引资服务合同书;
3、项目简介;
4、项目合同书;
5、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公司章程;
7、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额的证明;
8、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公益性项目:
1、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引荐项目确认书);
2、项目简介;
3、项目合同书;
4、投资者身份证明;
5、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额证明;
6、其他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涉及新征土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文件。

涉及租用土地或农业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证明。

第八条统计限定
(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按照实际投资额计算。

引进500强等大型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外来投资额的1.2倍折算到位资金任务。

(二)、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签约一年时间内完成投资额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第二年内完成投资额按50%计算,第三年内按30%计算,第四年起完成投资额不再纳入计算。

(三)、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认定一个引进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引荐单位出具引荐项目证明书。

两个单位共同引进的项目或资金,须在招商引资服务合同中同时体现,不得签订多份合同。

项目和资金分配依据“协调”原则按各方共同签订的引资分配协议认定统计。

由引荐方引进跨区域落户的项目,项目引进资金和到位资金由引进方与属地方双方协商比例分配。

(四)、上报项目分类为农业项目、工业项目和服务业项目。

其中房地产、油气经营等市场选业主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任务,但不纳入奖励计算。

第三章考核指标
第九条考核指标设置及分值计算
(一)、考核指标设置原则:坚持引进项目数量与质量并重,能客观反映全县招商引资实际情况的原则。

(二)、考核重点:
1、招商引资完成投资总额。

以备案项目所需的资料及资金到位证明为依据,对于资料不全,不予认定。

2、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

以项目建设进度、规模为依据予以认定。

3、报表报送及资料收集。

以报表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相关资料收集是否全面、规范为依据予以认定。

4、手续办理及跟踪服务。

以引进单位对所引进的招商项目(企业)前期是否协助办理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用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落户手续和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建设期间及建成后是否坚持跟踪服务为依据予以认定。

5、策划包装招商引资项目数量及规模。

以当年通过调研论证和专业人员精心策划包装并能对外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及投资规模。

(三)、考核评分标准:
标准分值为100分
1、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到位任务的占70分,形象进度占10分,策划包装项目数量及规模20分。

2、对超额完成任务的,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分,计入
总得分,上限不超过5分。

(四)、考核评比分二个平台,县级相关部门一组,镇、社区、园区一组。

第四章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季考核半年讲评制度,争
取上级资金实行年终一次考核制度。

各责任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报表报县招商局。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开始由招商局组织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三条由县招商局协调组织被考核单位每两个月定
期召开一次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会,各负责单位要将近期招商
引资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十四条被纳入招商引资考核的镇、社区、园区和相关部门,按照《旬邑县2012年重点工作季考核半年讲评办法》进行评比、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过去与本细则不
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1[定稿]
华西实验学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初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学校中层校中层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校中层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定、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校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学校中层干部。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对中层校中层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校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定期考核采取、任期末考核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校中层干部考核内谷:(一)思想政治素质(20分)
能不断学习,提高理论素质和思想水平,有大局意识、吃苦在前、以身作则、团结协作、廉洁自律,能主动广泛地听取普通老师的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建议,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学校政令畅通、团结协作、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素质(20分)与本职岗位相关的组织协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领导
能力、办事效率、开拓创新,能根据学校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计划,在落实的过程中,做到有检查、有总结、有反馈、有执行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求实创新、开拓进取等能力。

(三)工作表现(20分)
办事讲实效,办事讲求效益,不拖拉,不借故推脱;工作有创新,成绩有突破;能带领一线教师共同发展。

积极参加学校各类会议和活动,不无故缺席,在校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四)工作实绩(40分)首先自己的专业素质过硬,真正能做好本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起到引领,并能指导其他普通教师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能把分管的年级带好,所在岗位或部门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能做出成绩。

包括教学效果和质量、工作效率和成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成效等。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一)考核准备;(二)述职;
(三)个别谈话;(四)调查核实;(五)撰写考核材料;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七)反馈。

第十条考核准备:(一)拟定考核方案;(二)组建考核组;
(三)考核组与被考核对象商定考核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召开述职会议:
进行考核动员;被考核对象作本人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参加述职会议人员:
学校中层干部成员;
第十三条个别谈话的对象要注意代表性,各类型、各层次都应有代表列入,应包括考核对象本人,具体人选由考核组确定。

个别谈话时,考核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四条考核组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写出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校中层干部考核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和校中层干部的基本情况;
(二)考核情况,包括考核对象的优点、成绩、存在的不足、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考核组的评价和建议以及考核组对评定等次的建议。

第十六条评定考核结果由考核组会议决定,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应用
第十七条对中层领导的考核要作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校中层干部建设的具体建议。

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第二十一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第二十二条校中层干部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校中层干部中不能坚持原则,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中造成较大损失;
(六)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应作为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

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校中层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三)降职。

校中层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六条考核意见反馈给部门校中层干部后,校中层干部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组专题报告。

第二十七条考核工作结束后,校中层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的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二)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三)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提供虚假数据;(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政纪处分。

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并追究责任。

第三篇:庐江县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稿
庐江县2011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各级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根据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镇、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各驻外招商局及其责任单位,各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及其他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直单位(以下统称各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考核组织。

利用内资项目的考核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县纪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单位参加;利用外资项目的考核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内容:各目标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引进项目、利用内外资实绩情况,包括:对外来企业(项目)2011年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的认定。

(一)引进内资项目,指庐江县外、中国境内的各地投资者(包括庐江籍人士),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兼并、增资扩股、捐赠以及无形资产入股等方式投入资金到本县建设的各类项目。

(二)新项目初始引荐人,是指2011年新签约,且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合同约定的租金)(2010年考核方案表述为:已付清项目保证金和70%以上土地出让金,租赁厂房的应付清当租金)的项目的初始引荐人。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引荐人,经审核确实有两个引荐人的,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据实认定第一、第二引荐人。

申报为项目初始引荐人,必须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人申请登记制度的规
定,提供完备资料,否则不予确认。

第五条考核方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

(一)日常考核。

县招商局以月统计、季调度(驻外招商局为月调度)、半年现场核查方式,对目标责任单位的招商工作开展情况,招商项目洽谈、签约、开工情况,以及项目外来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
查,并建立业务日常考核台帐。

(二)年终考核。

县招商引资考核小组将采取现场抽查为主、材料审查为辅的方法,对目标责任单位申报的引资实绩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其结果由县招商局汇总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和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六条项目实绩确认
利用内资的项目实绩确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各类项目以县外投资者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用房、配套设施、土地、设备、项目勘探设计等投入的资金,其中:
1、县外投资者独资新建项目,以实际投入的项目保证金、土地出让金(或租金)以及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2、与本县企业(个人)合资的,以县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3、收购、兼并、租赁或承包经营本县企业的,以实际缴纳的收购、兼并、租赁、承包费用和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引资实绩;
4、原有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股的,以新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5、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按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计算实绩,但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金的20%。

6、对在我县范围内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按注册资本金计算引资实绩。

(二)以下项目的确认标准为:
1、种植、养殖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入的项目及配套设施的固定资产和种苗投入计算实绩;
2、商贸、旅游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3、市场开发项目,按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计算实绩;
4、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计入实绩,建设资金按市相关规定计入实绩;
5、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电子信息、高端制造、精深加工、生物技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项目到位资金按双倍计入实绩。

(三)下列项目和资金不列入考核确认范围:
1、投资规模不足50万元的项目;
1、国家、省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项目;
2、企业流动资金、融资、垫资和向上争取资金等。

(四)重特大项目,属县领导引进的,不认定各有关单位为项目引荐人。

项目落户地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分割引资实绩,其中龙桥镇、罗河镇、泥河镇、矾山镇境内的资源类项目,镇可按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50%分割引资实绩;直接参与项目引荐的单位(原则上只确定一个单位),也可按项目当年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25%分割引资实绩;只为项目提供签约、落户等服务手续的单位,不予分割实绩。

(五)共同引荐项目实绩分割标准:项目确为两个单位共同引荐的,统一按照第一引荐人70%,第二引荐人30%比例分割实绩。

“飞地”项目实绩计入引荐单位。

凡项目落户地为“飞地”项目和各驻外招商局、县直单位引荐的项目办理落户手续,提供落户服务的,落户地不得申报为项目引荐人。

(六)龙桥工业园、台农创业园与所在镇项目实绩分割标准。

园区规划区范围内,园区管委会成立前已开工项目,实绩计入所在镇,已签约未开工项目,园区和所在镇各按50%分割引资实绩;园区管委会成立后新落户的入园项目,属所在镇引进的,视同所在镇“飞地”项目。

(新补充)。

(七)各驻外招商局、县直各单位2010、2011引进的已签约并办理落户手续的项目,均列入考核;2009年引进的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列入考核(新调整);2009年及以前引进的其他各类老项目,不再计入实绩。

第七条考核申报
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招商引资考核申报材料报送县招商局待审,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申报材料包括:
(一)招商引资工作总结、招商引资全年统计报表。

(二)新签约未动工项目须报送《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申请表》或《招商引资项目初始引荐登记表》及项目正式协议文本复印件。

(三)招商引资考核项目申报表及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工商营业执照、外来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进帐单、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购买土地、机械设备等的发票、工程造价预决算书以及其他有效凭证)等的复印件,同时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

其中:
(1)对上已申报过的总投资规模亿元以上的续建项目,需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总投资规模亿元以下续建项目,只需报本新补充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不需附项目确认材料和固定资产相关凭证。

(2)总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项目,报项目确认材料和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不需附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

(3)对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需要报项目证明材料,只报实绩,但不得超过内资总实绩的10%。

第八条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按照镇及园区、驻外招商局及责任单位、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及其他县直单位三大类,实行分类考核。

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详见附页。

第九条奖项设置及目标管理责任
(一)设“镇及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

一类单位(副县级、扩权镇)9个(庐城镇、冶父山镇、汤池镇、龙桥镇、矾山镇、泥河镇、县经济开发区、龙桥工业园、台湾农民创业园)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二类单位6个(同大镇、罗河镇、郭河镇、万山镇、盛桥镇、白湖镇)设一、二等奖各1名;三类单位5个(白山镇、石头镇、金牛镇、柯坦镇、乐桥镇)设一等奖1名。

(二)设“县驻外招商局(责任单位)先进单位奖”。

15个驻外招商局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

(三)设“县直单位先进奖”。

县直单位分二类设奖: A类20个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B类23个县直单位,设一、二等奖各1名。

(根据2011年目标责任单位调整,取消C类单位。


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和部门,不得参与评先评优;对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评优、不提拔,离岗招商;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镇(园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十条工作经费
(一)驻外招商局和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工作经费按照《庐江县驻外招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庐办发[2011] 号)执行。

(2010年为:按照《庐江县驻外招商局管理暂行办法》(庐办发[2010]30号)执行)。

(二)县直单位经费补助标准。

县直各单位按其当年独立引荐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招商经费补助,即:工业、旅游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补助,其他项目按0.2%补助(单纯房地产项目不享受补助)。

当年独立引进正式签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旅游项目,当年付清项目保证金和合同约定的首批土地出让金(或合同约定租金)的,可另行一次性补助0.5万元。

上述经费来源为:县直单位引资项目属县本级受益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划拨;属镇(开发区)受益的,补助经费县、镇(开发区)分别承担40%、60%。

县直单位招商小分队绩效经费部分,纳入县直单位补助经费范围,不重复列支。

附1:
各镇、园区计分标准
一、基本分(100分)
(一)目标任务分(50分)
按完成引进内、外资目标任务的百分比计算得分。

(二)工业(旅游)项目分(25分)
按工业(旅游)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

(三)新项目分(15分)
按2011年当年新引进项目的实绩占目标任务的比重计算得分。

(四)基础工作分(10分)
(1)每月按时报送报表,年终按要求申报招商引资成果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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