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庐阳区民信等23个法律服务所予以撤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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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同意庐阳区民信等23个法律服务所
予以撤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08.06.30
•【字号】合司发〔2008〕49号
•【施行日期】2008.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同意庐阳区民信等23个法律服务所予以撤销的批复
各县区司法局:
根据省司法厅(皖司通[2008]26号)文件关于认真做好省辖市城区和“直管”法律服务所一律在6月30日前退出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全市共有庐阳区民信法律服务所等23个法律服务所申请撤销,根据司法部令第59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同意以下法律服务所予以撤销:(一)、庐阳区
1、民信法律服务所
2、三十岗乡法律服务所
3、大杨镇法律服务所
4、益民街道法律服务所
5、杏花街道法律服务所
(二)、蜀山区
1、西园法律服务所
2、稻香村街道法律服务所
(三)、长丰县
1、下塘镇法律服务所
2、天信法律服务所
(四)、肥东县
1、东信法律服务所
(五)、包河区
1、蓝天法律服务所
2、芜湖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3、骆岗街道法律服务所
4、大圩镇法律服务所
5、义城镇法律服务所
(六)、瑶海区
1、三维法律服务所
2、红光街道法律法律服务所
3、城东街道法律服务所
4、铜陵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5、和平路街道法律服务所
6、诚信法律服务所
(七)、新站区
1、新站试验区法律服务所
2、七里塘街道法律服务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