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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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XX市市本级事业单位
公有房屋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的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2012〕50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中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因此本办法仅适用于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公有房屋出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工作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的服务性用房、业务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等国有资产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公共资产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行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是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实施监督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公有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下(不含100 平方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
(二)单位公有房屋出租面积100 平方米以上(含100 平方米),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出租程序
第六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单位公有房屋出租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
第八条单位公房对外出租,其国家所有性质不变,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转租。
出租单位在做好日常物业管理的同时负有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
第九条市级事业单位公房出租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市公共资产管理局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属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审批权限的由其审批,超过其审批权限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出租单位根据出租批复文件,具体负责组织公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
(三)公开竞价招租工作流程为:
1.成立以出租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部门及本单位财务、资产主管科室负责人、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招租工作领导小组。
2.出租单位制定招租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3.资产招租信息公告。
在公开竞价招租之前,出租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资产招租信息,公告公开竞租内容。
4.竞租人身份确认。
竞租人根据招租公告或出租单位的要求向出租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竞租保证金(竞租结束后,中标者其保证金抵扣应缴租金,未中标者其保证金由出租单位如数退还),并以缴纳竞租保证金作为确认参加竞租的资格依据。
5.招租实行有底价竞争,招租底价的确定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域出租价格水平确定或由出租单位委
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就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值确定。
6.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召开资产出租公开竞价招租会。
7.根据竞价结果,出租单位与中标者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8.出租单位在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出租合同原件、出租公告等相关资料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采用公开竞价招租方式。
(一)招租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租的方式;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出租行为。
第十一条公房出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公房出租合同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
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资产维护、安全责任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四章出租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市级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出租收入属国有资产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单位对房租收入可提出使用申请,经市公共
资产管理局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规定核拨给出租单位,主要用于单位资产的维护、购建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单位要如实反映和及时缴纳公房出租收入,不得滞留、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公房出租收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房出租收入。
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房出租收入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房出租的监督管理,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市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结合日常监督审计和专项监督审计工作,加强对单位公房出租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公有房屋的;不按规定实行公开竞价招租,以协议方式低价出租的。
(二)蓄意逃避公房出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三)出租方与承租方串通,低价出租公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的;
(五)隐瞒、坐支租金收入的,用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挪用、私分租金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可维持原租约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特殊情况的公有房屋出租,由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公共资产管理部门、高新区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公房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报市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房出租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