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真理、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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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真理、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
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2
【案件字号】(2021)冀04民终22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跃安王一民王双振
【审理法官】王跃安王一民王双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真理;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张真理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张真理
【当事人-公司】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海军周保华
【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真理
【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第一部分:因公益项目需要,辛寺庄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系公益性建设项目,且该运动公园现已建成。

该涉案土地经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公示,有照片以及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涉案土地已经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并流转。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停止侵害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系公益性建设项目,且该运动公园现已建成。

该项目所占的涉案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关于涉案土地是否合法流转问题,本院认为,该涉案土地经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公示,有照片以及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涉案土地已经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并流转。

且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一直积极协商涉案土地的补偿问题。

综上,张真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真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05:29: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张真理系辛寺庄村村民,张真理提供的《南果园
大梨树地承包合同》载明:“甲方:辛寺庄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张真理;乙方承包甲方南果园大梨树地第5片梨树地。

承包期限2005年元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共计26年。

承包期间乙方共向甲方缴纳承包金14560元,分九次交清”。

二、2018年12月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向张真理送达通知一份,载明:“张真理您好:体育运动公园建设工程需占用您承包的果园,已评估补偿的果树不再做第二次补偿。

望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工作。

送达人:张洪海,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2018年12月5日”。

三、2018年12月4日,河北罗兰工程项目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对《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可向性研究报告》出具评估意见,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

二、建设地址:本项目位于峰峰矿区,东至清泉街,西至响堂大道,北至滏顺路,南至文昌阁路。

修复面积445.89亩……四、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全长约5公里。

通过对西大沟生态的修复,可完善矿区的基础设施,改善社会环境,可为人们提供亲近自然,沟通交流的绿色空间,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健康需求。

本项目是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之一,修复后主要作为市民运动休闲的场所。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峰峰矿区整体城市规划,是峰峰矿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峰峰矿区打造成为生态、宜居、活力的希望之城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矿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1、生态修复内容:总修复区面积约445.89亩,拟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

2、城市运动公园建设内容:修建休闲运动场地8000平方米以及公厕、服务用房2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关运动设施,修建一些水系、绿化工程……十二、结论:该项目建设方案、功能均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该项目选址合理,建筑方案科学,功能布置优化,环境优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可行的,拟建项目经评估,予以通过”。

四、2019年3月25日,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发包方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工程名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生态修复内容:总修复区面积约445.89亩,拟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

城市运动公园建设内容:修建休闲运动场地8000平方米以及公厕、服务用房2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关运动设施,修建一些水系、绿化工程。

工程所在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东至清泉街,西至响堂大道,北至滏顺路,南至文昌阁路……”。

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已基本建成。

五、2020年12月5日,王建明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南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张兴林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北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张新生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西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李合叶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东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六、经核实,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共占用辛寺庄村土地400余亩,这400余亩中有200多亩是分包到户(有承包经营权证)的,有200多亩没有分包到户(没有承包经营权证)。

没有分包到户的这200多亩,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由村民个人经营(包括张真理)。

另外,没有分包到户的这200多亩,辛寺庄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商议表决,已经将该200多亩土地的经营权收回。

七、2019年3月29日,经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三、南果园占集体土地没交承包金,集体土地是否应该收回,同意应该收回61人,占到会人数的97%,弃权2人。

四、南果园集体资产梨树地是否应该收回,同意应该收回61人,占到会人
数的97%,不同意1人,弃权1人……表决结果:尊重大多数意见,按大多数意愿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中,原告张真理虽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有《南果园大梨树地承包合同》,系该土地的承包方,但该土地仍属于辛寺庄村委会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本案中,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是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完善矿区基础设施,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一项公益性项目且该项目的建设也是必要可行的。

因该公益项目需要,辛寺庄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共占用辛寺庄村土地400余亩,这400余亩中有200多亩没有分包到户(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由村民个人承包经营的(包括张真理)。

本案中,虽然张真理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有《南果园大梨树地承包合同》,承包有该土地,但是辛寺庄村委会已经就“南果园集体资产梨树地是否应该收回”事项召开双委会进行了表决,按多数人意见表决收回该土地,且对该表决内容进行了公示。

综上所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系公益性项目,该项目所占用辛寺庄村土地属于辛寺庄村集体组织所有,该项目所占土地经营权的收回工作不是由滏源公司实施,故原告张真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张真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真理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真理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上诉人停止侵害,清除地上物品;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辛寺庄村的村民,有从村委会承包的2.8亩土地,地里种的有树木。

2018年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
动公园项目开始施工,占用上诉人的承包地,经信息公开此地块没有征地批复文件。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负责土地的收回,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根无据。

1、一审判决书第五页第一段称:村委会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收回土地。

上诉人从未看到过被上诉人举证了此材料,不知这个说法从何而来?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第一部分:因公益项目需要,辛寺庄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收回土地。

在没有当事人主张和举证情况下,一审判决自己增加此理由。

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使用人受益是整个矿区,不是(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案土地一没有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没有经政府批准。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及程序违法。

三、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施工违法占地。

四、滏源公司侵占上诉人的承包地违法,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张真理、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4民终222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真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芹。

系原告张真理妹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
郸市峰峰矿区滨河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保华,河北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真理因与被上诉人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真理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判决发回重审或判决上诉人停止侵害,清除地上物品;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辛寺庄村的村民,有从村委会承包的2.8亩土地,地里种的有树木。

2018年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开始施工,占用上诉人的承包地,经信息公开此地块没有征地批复文件。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06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负责土地的收回,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根无据。

1、一审判决书第五页第一段称:村委会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收回土地。

上诉人从未看到过被上诉人举证了此材料,不知这个说法从何而来?2、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第一部分:因公益项目需要,辛寺庄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

村委会于2019年3月29日召开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是否同意收回土地。

在没有当事人主张和举证情况下,一审判决自己增加此理由。

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使用人受益是整个矿区,不是(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涉案土地一没有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没有经政府批准。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及程序违法。

三、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施工违法占地。

四、滏源公司侵占上诉人的承包地违法,应承
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中称其答辩意见与一审意见相同。

原告诉称张真理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清除地上物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张真理系辛寺庄村村民,张真理提供的《南果园大梨树地承包合同》载明:“甲方:辛寺庄村经济合作社;乙方:张真理;乙方承包甲方南果园大梨树地第5片梨树地。

承包期限2005年元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共计26年。

承包期间乙方共向甲方缴纳承包金14560元,分九次交清”。

二、2018年12月5日,邯郸市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向张真理送达通知一份,载明:“张真理您好:体育运动公园建设工程需占用您承包的果园,已评估补偿的果树不再做第二次补偿。

望积极配合支持政府工作。

送达人:张洪海,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2018年12月5日”。

三、2018年12月4日,河北罗兰工程项目规划咨询有限公司对《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可向性研究报告》出具评估意见,主要内容为:“一、项目名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

二、建设地址:本项目位于峰峰矿区,东至清泉街,西至响堂大道,北至滏顺路,南至文昌阁路。

修复面积445.89亩……四、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全长约5公里。

通过对西大沟生态的修复,可完善矿区的基础设施,改善社会环境,可为人们提供亲近自然,沟通交流的绿色空间,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健康需求。

本项目是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项目之一,修复后主要作为市民运动休闲的场所。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峰峰矿区整体城市规划,是峰峰矿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将峰峰矿区打造成为生态、宜居、活力的希望之城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矿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1、生态修复内
容:总修复区面积约445.89亩,拟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

2、城市运动公园建设内容:修建休闲运动场地8000平方米以及公厕、服务用房2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关运动设施,修建一些水系、绿化工程……十二、结论:该项目建设方案、功能均符合国家当前的产业政策,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该项目选址合理,建筑方案科学,功能布置优化,环境优雅,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综上所述,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可行的,拟建项目经评估,予以通过”。

四、2019年3月25日,江西广旭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发包方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华帆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载明:“工程名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生态修复内容:总修复区面积约445.89亩,拟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

城市运动公园建设内容:修建休闲运动场地8000平方米以及公厕、服务用房2000平方米,并配套相关运动设施,修建一些水系、绿化工程。

工程所在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东至清泉街,西至响堂大道,北至滏顺路,南至文昌阁路……”。

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已基本建成。

五、2020年12月5日,王建明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南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张兴林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北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张新生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西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2020年12月5日,李合叶到庭陈述:“我是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
庄村村民,我要说明的是我和张真理的地都被峰峰矿区体育公园项目给占了。

我的地在张真理地的东边,一共3亩,我和张真理的地现在都修成体育公园了”。

六、经核实,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共占用辛寺庄村土地400余亩,这400余亩中有200多亩是分包到户(有承包经营权证)的,有200多亩没有分包到户(没有承包经营权证)。

没有分包到户的这200多亩,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由村民个人经营(包括张真理)。

另外,没有分包到户的这200多亩,辛寺庄村委会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商议表决,已经将该200多亩土地的经营权收回。

七、2019年3月29日,经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三、南果园占集体土地没交承包金,集体土地是否应该收回,同意应该收回61人,占到会人数的97%,弃权2人。

四、南果园集体资产梨树地是否应该收回,同意应该收回61人,占到会人数的97%,不同意1人,弃权1人……表决结果:尊重大多数意见,按大多数意愿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本案中,原告张真理虽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有《南果园大梨树地承包合同》,系该土地的承包方,但该土地仍属于辛寺庄村委会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本案中,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是对采煤沉降区、受损沟渠进行修复,完善矿区基础设施,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的一项公益性项目且该项目的建设也是必要可行的。

因该公益项目需要,辛寺庄村委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的使用权。

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共占用辛寺庄村土地400余亩,这400余亩中有200多亩没有分包到户(没有承包经营权证),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由村民个
人承包经营的(包括张真理)。

本案中,虽然张真理与辛寺庄村委会签订有《南果园大梨树地承包合同》,承包有该土地,但是辛寺庄村委会已经就“南果园集体资产梨树地是否应该收回”事项召开双委会进行了表决,按多数人意见表决收回该土地,且对该表决内容进行了公示。

综上所述,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系公益性项目,该项目所占用辛寺庄村土地属于辛寺庄村集体组织所有,该项目所占土地经营权的收回工作不是由滏源公司实施,故原告张真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张真理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真理负担。

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峰峰矿区西大沟生态修复工程二片区暨城市运动公园项目系公益性建设项目,且该运动公园现已建成。

该项目所占的涉案土地原为集体所有的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关于涉案土地是否合法流转问题,本院认为,该涉案土地经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公示,有照片以及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的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认定涉案土地已经通过合法程序收回并流转。

且峰峰矿区峰峰镇辛寺庄社区村民委员会一直积极协商涉案土地的补偿问题。

综上,张真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真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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