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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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销售货物并提供安装劳务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潘安晨
【摘要】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现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
【期刊名称】《纳税》
【年(卷),期】2010(000)012
【总页数】2页(P44-45)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销售货物;预缴所得税;劳务;外出经营活动;分支机构;2010年
【作者】潘安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问:我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具备安装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注册地在武昌。

2010年我公司在十堰承包一设备安装项目(属于分包项目),在工程所在地既没有成立分支机构,也没有设立项目部。

我公司在武昌某国税局办理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注明“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项目经营期超过180天。

该项目的部分到场设备进项税额已在我公司所在地进行了抵扣。

现项目
所在地税务局提出:1.应在本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2.应在本地缴纳增值税;3.应
在本地缴纳营业税;4.应在本地预缴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是否按照项目所在地税务局的要求办理?发票应在哪里开具?
答: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取得临时税务登记证有以下5种情况: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但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因此,项目经营期无论是否超过180天,均不再办
理临时税务登记,只办理报验登记。

二、增值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纳税,货物销售收入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
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相应发票的开具应当根据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销售发票;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的,则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

三、营业税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
Sp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该项目所发生的建筑业营业税应向建筑业劳务发
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相应的劳务收入发票也应由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且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建筑安装企业跨省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而定。

一是在施工地设立二级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的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
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出具有
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对属于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应当由总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按总机构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统一按收入的0.2%就地预缴。

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项目,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了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属于总机构的证明文件的,则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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