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的公司章程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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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主营业务及许可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数额]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的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以及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章程规定转让其股份;
(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知情权;
(四)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分红权;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会成员;
(六)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二)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非法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召集,于会议召开前[提前时间]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由董事会提议,或者经[比例]以上股东书面请求时召开。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比例]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四章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比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比例]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比例]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比例]以上董事出席,且经[比例]以上董事表决同意。

第五章经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七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其中[比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比例]由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时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比例]以上监事出席,且经[比例]以上监事表决同意。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比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条本章程一式[份数]份,公司、股东各执[份数]份。

[公司全称]
[日期]
注:以上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请务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公司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司”)。

第六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注册资本与股份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____________股。

第十条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一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股东出资后,必须按照本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第十四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由__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__名。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__名,副董事长__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设总经理__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对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经理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第六章经理
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一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由__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__名。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主席__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经审计。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一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第四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第四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八条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四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第五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证明文件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名称:[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明公司经营范围,如:生产、销售、研发等]。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金额]万元整。

第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七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临时会议可以由董事会提议召开,也可以由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章董事会和经理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名,职工代表董事[人数]名。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数]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由[监事人数]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名,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名。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必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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