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监控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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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监控技术水平,规范监控技术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监控技术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激发监控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监控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二章选拔与培训
第四条监控技术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
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
2. 熟悉煤矿安全监控技术及相关法律法规;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和创新能力;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五条新进监控技术人员应经过以下培训:
1. 煤矿安全监控基础知识培训;
2. 监控设备操作培训;
3. 安全监控技术规范培训;
4. 现场实习培训。

第六条监控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三章考核与晋升
第七条监控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1. 业务能力;
2. 工作态度;
3. 团队协作;
4. 创新能力。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考核不合格的,应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九条监控技术人员晋升条件:
1. 具备相应的学历或技术职称;
2. 工作表现优秀,考核成绩良好;
3.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4. 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

第四章奖惩
第十条对在监控技术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渎职的监控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五章保障与支持
第十二条煤矿应提供必要的监控技术设备和培训资源,为监控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煤矿应加强对监控技术人员的关心和关爱,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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