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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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了职业技能掌握和提升,助推就业创业转化率。

第四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有关内容:本中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人社局。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设在:中心银座3,4,____楼。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____万元;捐赠者: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____万元。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职业技术培训: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
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
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二)职业技术鉴定:电子商务从业人员、日间照料、种植养殖、焊工、电工、汽车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
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评茶员、美容师、美发师、育婴员、保
育员、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茶艺师等职业技能。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__人。

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
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__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理事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____次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____名,副理事长____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____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理事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理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监事____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长、理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____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的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____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____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____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九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____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____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____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____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____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____年____月____日第____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民办非盈利企业的发展,加强管理,维护行业良好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民办非盈利企业。

第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协和发展。

第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执行主任(或执行总监)和负责人等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理事(或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丰富的管理经验,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九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民办非盈利企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执行情况。

第十条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执行主任(或执行总监)是民办非盈利企业的日常管理者,负责组织实施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策。

第十二条执行主任(或执行总监)应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科学、谨慎地运营民办非盈利企业。

第十三条负责人是民办非盈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负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组织结构、人员配备和工作职责,明确各个职能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规范和财务报告真实性。

第十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财务信息。

第十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制定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预算编制、执行和考核。

第十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

第十九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定期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财务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二十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尊重机构成员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规范员工和志愿者的行为,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行为和腐败现象。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和公众对其经营和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公开财务信息、经营状况和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来自成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和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法和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社会责任,不得违法违规、欺诈行为,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章制度,将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章制度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民办非盈利企业所有,并依法接受监督和指导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理事会(或董事会)决定并公告。

以上就是《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管理和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2024年民办非盈利企业规章制度(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盈利企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是指依法成立,以提供公益服务为目的,非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第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公益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自身的自律与管理。

第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在开展公益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由合法注册的成员组成,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八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定期举行会议,审议和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理事会或者监事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以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依法注重财务管理,并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审计。

第十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组织管理,健全各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注重员工队伍的建设和培养。

第十五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公益活动
第十六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开展的公益活动应当符合社会公益需求和政府相关规划。

第十七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公共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提高公益活动的效果和影响力。

第十八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对公益活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第十九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合力,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来源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盈利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财务状况和资金运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盈利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盈利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民办非盈利企业监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和修改最终由民办非盈利企业监管部门负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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