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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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理论知识
1、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队会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
货运代理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2、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货代的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
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
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代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有:
一、为发货人服务
货代代替发货人承担在不同货物运输中的任何一项手续:
1、以最快最省的运输方式,安排合适的货物包装,选择货物的运输路线。
2、向客户建议仓储与分拨。
3、选的可靠、效率高的承运人,并负责缔结运输合同。
4、安排货物的计重和计量。
5、办理货物保险。
6、货物的拼装。
7、装运前或在目的地分拨货物之前把货物存仓。
8、安排货物到港口的运输,办理海关和有关单证的手续,并把货物交给承运人。
9、代表托运人/进口商承付运费、关税税收。
10、办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任何外汇交易。
11、从承运那里取得各种签署的提单,并把他们交给发货人。
12、通过与承运人于货运代理在国外的代理联系,监督货物运输进程,并使托运人知道货物去向。
二、为海关服务
当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海关代理办理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海关手续时,它不仅代表他的客户,而且代表海关当局。
事实上,在许多国家,他得到了这些当局的许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对海关负责,负责早发定的单证中,申报货物确切的金额、数量、品名,以使政府在这些方面不受损失。
三、为承运人服务
货运代理向承运人及时定舱,议定对发货人、承运人都公平合理的费用,安排适当时间交货,以及以发货人的名义解决和承运人的运费账目等问题。
四、为航空公司服务
货运代理在空运业上,充当航空公司的代理。
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议空运货物为目的,而制定的规则上,它被指定为国际航空协会的代理。
在这种关系上,它利用航空公司的货运手段为货主服务,并由航空公司付给佣金。
同时,作为一个货运代理,它通过提供适于空运程度的服务方式,继续为发货人或收货人服务。
五、为班轮公司服务
运代理与班轮公司的关系,随业务的不同而不同,近几年来由货代提供的拼箱服务,即拼箱货的集运服务已建立了他们与班轮公司及其它承运人(如铁路)之间的较为密切的联系,然而一些国家却拒绝给货运代理支付佣金,所以他们世界范围内争取对佣金的要求。
六、提供拼箱服务
随着国际贸易中级装运输的增长,引进集运和拼箱的服务,在提供这种服务中,货代担负起委托人的作用。
集运和拼箱的基本含义是:把一个出运地若干发货人发往另一个目的地的若干收货人的小件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个整件运输的货物发往目的地的货代,并通过它把单票货物交各个给收货人。
货代签发提单,即分提单或其他类似收据交给每票货的发货人;货代目的港的代理,凭初始的提单交给收货人。
拼箱的收、发货人不直接与承运人联系,对承运人来说,货代是发货人,而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货人。
因此,承运人给货代签发的是全程提单或货运单。
如果发货人或收货人有特殊要求的话,货代也可以在出运地和目的地从事提货和交付的服务,提供门到门的服务。
七、提供多式联运服务
在货代作用上,集装箱化的一个更深远的影响是他介入了多式联运这是他充当了主要承运人并承担了组织一个单一合同下,通过多种运输方式进行门到门的货物运输。
它可以以当事人的身份,与其他承运人或其他服务提供者分别谈判并签约。
但是,这些分拨合同不会影响多时联运合同的执行,也就是说,不会影响发货人的义务和在多式联运过程中,他对货损
及灭失所承担的责任。
在货代作为多时联运经营人时,通常需要提供包括所有运输和分拨过程的一个全面的“一揽子”服务,并对它的客户承担一个更高水平的责任。
货运代理的责任
1、基本责任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承担责任(由其签发货运单据,用自己掌握的运输,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收取运费)。
作为承运人完成货物运输不直接承担责任(由他人签发货运单据,使用掌握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租用他人的运输工具,或委托他人完成货物运输,并不直接承担责任)。
根据与委托方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规定,或根据委托方指示进行业务活动时,货代应以通常的责任完成此项委托,尤其是在授权范围之内。
如实汇报一切重要事项。
在委托办理业务中向委托方提供的情况、资料必须真实,如有任何隐瞒或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委托方有权向货运代理人追索并撤销代理合同或协议。
负保密义务。
货运代理过程中所得到的资料向第三者泄漏。
同时,也不得将代理权转让与他人。
2、责任期限
从接收货物时开始至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为止,或根据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指示的地点业已作为完成并以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交货义务。
3、对合同的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对自己因没有执行合同所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赔偿责任。
4、对仓储的责任
货代在接受货物准备仓储时,应在收到货后给委托方收据或仓库证明,并在货物仓储期间尽其职责,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包装,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
5、权利
委托方应支付给货运代理人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保关、签证、办理单据等,以及为其提供其他服务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同时还因支付由于货运代理人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它费用。
如货物灭失或损坏系属于保险人承包范围之内,货运代理人赔偿后,从货物所有人那里取得代位求偿权,从其他责任人那里得到补偿或偿还。
当货运代理人对货物全部赔偿后,有关货物的所有权便转为货运代理人所有。
6、除外责任
①由于委托方的疏忽或过失
②由于委托方或其他代理人在装卸、仓储或其他作业过程中的过失
③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
④由于货物的包装不牢固、标志不清
⑤由于货物送达地质不清、不完整、不准确
⑥由于对货物内容申述不清楚、不完整
⑦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原因
但如能证明货物得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或疏忽所致,或带队该货物的灭失、损害应付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的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般条款队还规定的赔偿原则由两个方面:一是赔偿责任原则,二是赔偿责任限制。
一、赔偿责任原则
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发现货物灭失或损害,并能证明该灭失或损害是由货运代理人过失造成,即向货代提出索赔,一般情况下,索赔通知的提出不超过货到后多少天,否则,就作为货代已完成交货义务。
二、赔偿责任限制
从现有的国际公约看,有的采用单一标准的赔偿方法,有的采用双重标准的赔偿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人的赔偿方法也应同样如此,但实际做法不一,差异较大。
货物运输代理的种类
(1)租船代理(SHIPPING BROKER)
又称租船经纪人,租船代理指以船舶为商业活动对象而进行船舶租赁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是在市场上为租船人寻找合适的运输船舶或为船东寻找货运对象,以中间人身份使租船人和船东双方达成租赁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因此,根据它所代表的委托人身份的不同又分为租船代理人和船东代理人。
(2)船务代理(SHIPPING AGENT)
船务代理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办与船舶有关的一切业务的人,主要业务有船舶进出港,货运,供应及其它服务性工作等。
船方的委托和代理人的接受以每船一次为限,称为航次代理;船方和代理人之间签订有长期代理协议,称为长期代理。
(3)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
指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办理有关货物报关,交接,仓储,调拨,检验,包装,转运,订舱等业务的人,主要有订舱揽货代理,货物装卸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转运代理,理货代理,储存代理,集装箱代理等。
(4)咨询代理(CONSULTATIVEAGENT)
指专门从事咨询工作,按委托人的需要,以提供有关国际贸易运输情况,情报,资料,数据和信息服务而收取一定报酬的人。
以上各类代理之间的业务往往互相交错,如不少船务代理也兼营货运代理,有些货运代理也兼营船务代理等。
货运代理须熟知的业务
货运代理,应熟知如何选择适当的海运承运人或运输方式,充分有效地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货运代理须熟知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海运地理常识
①应熟知世界贸易的主要航线、港口所处的位置、转运地以及内陆集散地;
②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
运输方式的类型
世界航运市场有4种运输方式,班轮公会运输、非班轮公会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班轮公会是按预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营运的班轮公司的组织,具有共同的费率表,固定的挂靠港。
班轮公会制度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稳定的运费率、定期的运输服务等好处,但运费率通常较高。
非班轮公会的航运公司最近几年出现在某些国际航线上。
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不拥有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
虽然对实际托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但相对实际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
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轮公会和非班轮公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
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对于托运人而言,选择哪种运输方式有几方面考虑,作为货运代理,应非常仔细地检查有关承运人的履行情况。
第一,运输服务的定期性。
若货物需要以固定的间隔时间运输出去,则选择挂靠固定港口、固定费率、严格按船期表航行的班轮。
第二,运输速度。
当托运人为了满足某种货物在规定日期内运到的需求,会更加注重考虑运输速度的问题。
只要能满足其要求,不会考虑费用的高低。
第三,运输费用。
当运输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运人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输费用就成为最重要的了。
第四,运输的可靠性。
这是选择承运人时所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
在选择一家船公司之前,独立地考察一下它的实力和信誉是可取的做法,这会减少海事欺诈。
第五,经营状况和责任。
应该调查一下托运人所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经营状况及所负担的责任。
表面看来,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船舶经营人。
船舶经营人可能是定期租船人,按照租约,船东对于未付的租金,可以留置经营人运输的货物。
船舶的类型
货运代理人必须知道船舶的如下特征:
①船舶登记和船舶吨位。
每艘船舶都应该有国籍,应在某一个国家进行船舶登记,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
②总登记吨(GRT)。
总登记吨是按照每吨150立方英尺而测量出来的船舶总的容积。
③净登记吨(NRT)。
净登记吨是从总登记吨中扣除机器所占空间和船员所居住的处所后测量出的容积。
④散装容积。
它是船舶所能装货的全部空间,包括舱口和为了装卸货物而在甲板上的开口所占容积。
⑤ 包装容积。
它是指可用于包件货物的全部舱内空间。
⑥总载重吨(DWT)。
它是以重量吨表示的船舶装载能力。
装货能力应是总载重吨中扣除燃料、装备品、水和食品所占的重量。
⑦载重线。
载重线标志是表示不危及船舶安全所能装载货物的重大限度。
从载重线到甲板的距离被称为干舷。
⑧船级。
船级对海上保险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为船级高的船舶所缴纳的保费较之低船级的船舶要少。
货运代理还应了解以下几种常见的货物运输船舶的类型:
①传统的班轮。
这种类型的船舶
提供定期的运输服务,通常承运零散的或小批量的货物。
使用船上的吊杆或起重机装卸货物,在船上由人工进行货物积载。
②半集装箱船或半托盘船。
这种类型的船舶承运散装货物及事先装好的集装箱或托盘上的货物,依靠叉车进行积载,也可在敞口的货舱或甲板上装载集装箱。
③全集装箱船。
它是专为装载集装箱而建造的船舶。
它使用自己的装卸设备或者利用岸上的起重机来装卸集装箱。
集装箱船的不同类型大致分为几“代”,具有600TEU~10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作为第一代集装箱船;具有1100TEU~18 00TEU载箱能力的船舶称为第二代集装箱船;能装载2000TEU~3000TEU的为第三代集装箱船舶。
达到第三代的集装箱船是宽度上能够通过巴拿马运河的巴拿马型船舶。
第四代及有更多载箱能力的船舶,其宽度较大,不适于通过巴拿马运河。
货代运输中货物交接的手续
(1)承托双方对包装货物要件交件收:
对散装货物原则上要磅交磅收;对“门到门”重箱、集装箱及其他施封的货物要凭铅封交接。
(2)托运人应凭约定的装卸手续发货:
装货时,双方当事人应在场核对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与运单相符,并查看包装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承运人确认无误后,应在托运人发货单上签字;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起运;由于包装轻度破损,短时间修复换调有困难,托运人坚持装车起运的,经双方同意,并做好记录和签名盖章后,方可装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3)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后,收货人和承运人应在场交接,收货人查验无误后应在承运人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签字;如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签认,经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由收货人在运费凭证上批注清楚;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4)货物交接时,承托双方对货物重量和内容如有疑义,均可提出查验和复磅,如有不符,按有关规定处理;查验、复磅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5)承运人对发生领货通知次日起超过30天无人领取的货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建立台帐,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在保管期间不得动用,并认真查找物主。
②经多方查询,超过一个月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按国家经委《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办理;但鲜活和不易保管的货物,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时间限制。
货代怎样计算散货运费
运费是根据班轮公司指定的运价表计算的。
目前,各国船公司所制定的运价表,其格式不完全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比较接近的。
船公司的价格表,一般根据商品的不同种类和性质,以及装载和保管的难易,而划分为若干个等级。
在同一航线内,由于商品的等级不同,船公司收取的基本费率是不同的。
因此,商品的等级与运费的高低有很大关系。
其次,运费的计算标准也不尽相同,例如重货一般按重量吨计收运费,轻抛货按尺码吨级计收,有些价值高的商品按FOB货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收,有的商品按混合办法计收,例如先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然后再加若干从价运费,表现在运价表中为:
一、按重量吨计收,称为重量吨,表内列明“W”,以每公吨或每长吨为计算单位。
二、按货物体积计收,称为尺码吨,表内列明“M”,一般按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为一尺码吨作为计算单位。
三、按体积或重量,由船方选择而计算,表内列为“W/M”。
四、按商品的FOB价值的一定百分比计收,称为从价运费(Ad Valorem),表内列明为Ad Val或
A.V.。
五.按混合标准计收,如W/M plus AV 等。
即按重量吨或尺码吨再加从价运费。
此外,还有一些商品是按件(per unit)或头(per head)计收,前者如车辆等,后者如活牲畜等。
对于大宗商品,如粮食,矿石,煤炭等,因运量较大,货价较低,容易装卸等原因,船公司为了争取货源,可以与货主另行商定运价。
根据运价表计算运费,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不仅需要熟悉运价表的基本内容,还需要细心工作,在计算运费时,除按照航线和商品的等级,先按基本费率(Basis Rate)算出基本运费,然后还要查出各种附加费用的项目,并将需要支出的附加费一一计算在内。
这些附加费用项目较多,例如,因商品的不同,港口不同,或其他原因,都可能有附加费,还要随时掌握它的变动情况。
附加费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商品特点不同而增收的附加费,如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洗舱费等。
二、因港口的不同情况而增收的附加费,如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费、选港费、直航附加费等。
三、因其它原因而临时增加的附加费,如燃油附加费、贬值附加费等。
实际上附加费的名目繁多,远远不止上述这几种。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附加费,例如港口拥挤费,占运费的比例很大,与基本运费相比,少则百分之十,多则达百分之百,甚至两倍以上。
因此,在计算运费时,不可忽视对附加费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