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与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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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公示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安全、合法、合理、诚信的原则,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公示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公示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的备案公示
第五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食品添加剂的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张;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
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备案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食品添加剂的备案信息包括:产品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生产地址、主要成分、用途、使用范围、使用量、安全性评价报告、产品说明书、标签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备案的食品添
加剂信息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方便消费者查询和监督。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范围和限量。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
加剂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购合格的食品添加剂,并保留采购凭证;
(二)按照规定的品种、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
(三)做好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四)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用量和范围;
(五)不得虚假宣传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不得误导
消费者。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食品
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标识清晰;
(二)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霉变;
(三)不同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分开存放,避免
交叉污染;
(四)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及时清理变质、过期、被污染的食品添加剂;
(五)建立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保存相关凭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食品添
加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对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管理:
(一)查阅、复制食品添加剂的采购、销售、使用记录;
(二)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封、扣押不合格的食品添加剂;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