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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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
第一篇:林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
根据陕西省林业和有关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发银行、邮储银行均可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其中农村信用社主要针对农户贷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较早,贷款人在乡镇办理业务较方便,所以建议你首选到信用社申请贷款。
关于可抵押的林权的范围,目前各金融机构的规定一致,只有用材林等商品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作为贷款抵押,而防护林等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贷款抵押。
如果你林权证上写的是公益林就不能抵押贷款。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和应提供资料等要求,目前各金融机构规定不太一致,另外,个别县区还针对实际有一些小的变通,因此要看本县区和要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
农户个人林权抵押贷款一般程序为:①农户持《林权证》向林地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②县区林业局对申请人拟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③由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和评估;④农户持《林权证》和评估报告在县区林业局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⑤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⑥金融机构开展贷款调查、评议;⑦签订抵押贷款合同;⑧发放贷款。
农户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为:①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②借款申请书;③《林权证》或森林资源产权证明;④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⑥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篇: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
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
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抵押评估难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
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
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
一是保险品种单一。
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二是
保险费用高。
虽然各地已启动森林火灾保险,但保险公司通常要收取很高的保险费用(约1%),与农业政策性保险相比,费率偏高,客户往往难以接受,导致重庆农商行办理的林户贷款均未办理保险。
(五)贴息政策落实难2009年10月,国家出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贴息范围和贴息对象。
但该办法要求的财政贴息政策尚未完全落实。
(六)信贷管理难
一是人员专业知识不足。
由于林木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现有的信贷管理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难以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要求;二是贷后管理难度大。
由于森林资产分布在广袤林区,虽然有林业部门和护林员管理,但是偷伐、盗伐、私下交易等破坏或违规侵占林权的现象难以控制,客观上加大了贷款风险管理的难度。
三、工作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林权资产评估和流转体系
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推动组建较为权威公正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严格把关,确保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打造和完善林业交易专业市场,开展林产品实物交易,进行林权的转让交易,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及时流通变现。
三是减少收费环节,合理设置收费标准,将评估收费等控制在林农可承受范围内。
(二)规范林权贷款抵押程序对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须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严格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签署《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提交林权抵押登记部门审查备案后,《林权抵押登记证》由银行机构保管,林权证由林权抵押登记部门保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银行金融机构要遵循既要方便林权所有者贷款,又要防范信贷风险的原则,优化林权抵押贷款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做好抵押物登记工作。
(三)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一是相关方面要研究和探索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工作,包括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根据树种、树龄、生长环境等因素确定林木资产保险的合理保费和赔偿标准。
二是财政部门提高林木火灾保险费分摊比率,从而减轻林农交纳保费的负担,达到林农交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陪得起的目的,实现林农、保险公司、银行、政府“四赢”局面。
(四)严格兑现贷款贴息政策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板报等多种渠道,使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家喻户晓,让更多农户从中受益。
二是要认真落实贷款贴息政策,制定相应的林权抵押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对挤占、截留、挪用贴息资金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五)积极探索林权贷款担保模式
一是实行林户贷款联保制度,在贷款行开立贷款互保金专户,林农之间相互担保,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点。
二是积极拓宽林业信贷品种,尝试开展林农信用共同体贷款。
三是采取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快组建林业担保公司,推动设立林业投资担保基金,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贷后监督检查
一是银行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特别应关注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查抵押物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
二是各基层行应派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或直接聘请林业工作站有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协助管理。
三是协调林业管理部门作好相关配合工作。
包括:协助银行搞好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批准已用作抵押林木的砍伐须征得银行同意;不办理林权的过户转让手续;在贷款出现风险、需要处置抵押林木时,林业部门应优先安排砍伐指标。
第三篇: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1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用途。
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
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
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贷款利率。
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抵押率。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
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
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树种外,各地需以当地易流转、价值高的名贵特色树种,如名优茶树、油茶树等为抵押物的,由二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业务准入条件(包括树种、树龄、面积、抵押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物价值等要求)及风险管理措施,报省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必须办理林业综合险(当地未开办的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
由于我省政府部门已统一投保林业火灾险,火灾险不再要求重复投保,但贷款行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中约定:火灾险保险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须经省分行认可,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贷款管理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第十九条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
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
(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十一)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二)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八)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九)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贷款调查。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
(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查。
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四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
审批同意后,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归还相应贷款,或与农业银行约定砍、间伐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并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
第二十六条贷后管理。
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
(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
(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7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走向。
第二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
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
第六章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三十二条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 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福建分行辖内所有支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试行期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第四篇: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潜力大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潜力大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
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
实践证明,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规制缺陷拖累贷款发展
――贷款抵押范围偏窄。
一些地区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
目前,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
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
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
而目前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评估费用高。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如此之高的收费标准吓退了不少想贷款的企业和农民。
――贷款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
按照有关规定,抵押登记需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
但许多农民离县城较远,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离县城甚至在百公里以上,这给农民贷款抵押登记带来不便,一些农民也因此放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