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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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甘政办发[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3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二○○八年九月十九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小微信贷尽职免责问题研究
![小微信贷尽职免责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6c614954ba0d4a7303763a34.png)
陈雪红1,程子圻2(1.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192;2.南开大学物理学院,天津300071)摘要: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其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亟待解决。
虽然尽职免责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实施数年后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在分析我国小微信贷和尽职免责现状基础上,探究小微信贷尽职免责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解决办法。
关键词:小微信贷;尽职免责;风险容忍度文章编号:1003-4625(2019)07-0034-05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小微信贷尽职免责问题研究收稿日期:2019-03-22作者简介:陈雪红(1972—),女,重庆璧山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普惠金融;程子圻(1997—),男,北京朝阳区人,本科,研究方向:科技金融。
一、尽职免责的理论溯源(一)尽职免责的界定尽职(due diligence ),即“恪尽职守”或“谨慎处理”,是指银行信贷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尽其所能完成任务;此处的“尽其所能”不是指百分之百或超水平发挥,而是只需尽到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尽职免责是指只要信贷人员尽职就能免责,它包含三层意思:第一,负责需要明责;第二,尽职方可免责;第三,未尽职必须追责。
此外,未尽职行为包括两类,即失职(应做、能做而不做的消极不作为)和渎职(不应做、不允许做而偏要做的主观故意行为)。
(二)尽职免责的理论溯源尽职这一概念可追溯到罗马法中的勤谨注意义务。
这一义务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普通人在管理其事务中应持有的勤谨注意义务;二是“善良家父”在管理事务时应尽的勤谨注意义务。
前者采用具体的主观标准,要求行为人必须以管理自身事务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事务;后者从客观抽象标准出发,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在行事时诚实勤勉、谨慎尽职,运用自己的能力与经验去完成任务;另一方面并不要求行为人达到完美无瑕的勤谨程度,只需较好地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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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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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指导思想,规范试点工作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坚持有序推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正确引导民间融资,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一)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成立由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制定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开展业务检查。
对经营规范、业绩优良、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按照有关规定向银监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二)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审核和审批及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各县(市)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申报、监管工作。
成立由县(市)政府分管副县(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金融办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和组建方案,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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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
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15
【摘要】<正>鄂政办发[2008]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能够合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为切实做好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39
【相关文献】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J],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J], 无
5.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贯彻实施意见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5d942e1214791711cc79178f.png)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发〔2001〕3号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74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4]125号关于贯彻《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劳社发[2007]78号关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网上公布的《关于2005年和2006年增加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等失效的4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
![江苏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142号文)](https://img.taocdn.com/s3/m/2b37132f3169a4517723a369.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07〕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1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
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
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一)服务“三农”。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
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
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2 —股东意愿。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fe67a4284ac850ad02423b.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2011〕6号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保险业创新“银保合作”模式,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业服务“三农”经济发展的能力,同时扩大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水平,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省金融办按照“自愿参加、增加收益、统一管理”的原则,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与省内有关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第二批保险代理业务试点工作。
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1 —一、业务合作主要内容(一)合作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及其下辖分支机构。
(二)代理保险产品介绍1.企业财产保险。
该产品是以投保人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财产物资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承保的主要风险包括列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根据保障范围的差异,有多款产品可供选择。
2.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该产品是以一般性家庭生活用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列明的数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作为保险责任,按照预定的费率直接收取保险费的一种险种。
该险种有多款定额产品(固定保额、保费)可供选择。
3.借款人意外险。
该产品被保险人是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签订贷款合同的自然人;承担贷款人遭受意外事故后的赔偿责任,第一受益人为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用于优先偿还其贷款本息,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防范贷款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无力偿还贷款的风险。
4.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
该产品承保标的为符合建造标准的大棚和种植技术规范的棚内蔬菜(瓜果),保险责任为因火灾、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暴雪引起的大棚及棚内蔬菜(瓜果)损失的赔偿责任。
该产品重点服务对象为贷款建造蔬菜大棚的镇—2 —村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组织或承包户,并享受政府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645bc1bb4cf7ec4afed058.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10〕10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1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
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
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2 —为1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ebaa6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1.png)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函〔2008〕1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融通资金,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支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全民创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按照规范审批、严格监管、稳健运行的原则,严格把握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单位的吉林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指导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
省金融办牵头会同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成立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36b77d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cb.png)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4.06•【文号】财社[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努力增加就业专项资金投入,不断强化资金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但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中仍存在预算编制不实、支出进度较慢、资金结余较大等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管理机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2012年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试点工作,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两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市(县)开展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推进政务公开的迫切需要,是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推动就业政策落实,稳定和扩大就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绩效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总体要求,逐步建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主要内容。
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是指上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下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筹集、使用和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绩效进行的综合量化评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2ddc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4a.png)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3〕44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9月26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1关于启用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1994/12/1吉地税征字〔1994〕86号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金税印务等二户印制企业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002/9/9吉地税函〔2002〕93号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6/6吉地税函〔2002〕55号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11/12吉地税发〔2003〕129号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5/8/1吉地税发〔2005〕72号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通知2005/8/16吉地税发〔2005〕78号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2006/7/12吉地税函〔2006〕77号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发票领购簿及发票工本费收据管理的通知2006/9/18吉地税函〔2006〕94号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5/17吉地税函〔2007〕57号1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有奖发票奖励资金管理的通知2007/6/21吉地税发〔2007〕76号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应用税控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11/24吉地税发〔2008〕115号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税控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2008/12/2吉地税发〔2008〕141号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业税控装置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2/5吉地税发〔2009〕22号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有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4号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2/6吉地税发〔2009〕25号1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控装置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2/20吉地税发〔2009〕33号17关于在全省开展“积票有大奖、张张送吉祥”活动的通知2009/4/24吉地税发〔2009〕82号1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5/12吉地税发〔2010〕145号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简并统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11/12010年第1号2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发票问题的公告2012/7/52012年第3号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2005/8/23吉地税发〔2005〕80号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县〔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9/15吉地税发〔2005〕85号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9/12吉地税发〔2006〕102号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6号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7/4/23吉地税发〔2007〕44号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10/7吉地税发〔2008〕107号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11/7吉地税发〔2007〕144号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07/2/8吉地税发〔2007〕17号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2008/4/21吉地税发〔2008〕41号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推广方案》的通知2010/2/4吉地税发〔2010〕107号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外收费减免权限问题的函2003/6/2吉地税函〔2003〕68号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纳税人银行账户登记和录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7/2/5吉地税函〔2007〕17号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组改制国有企业户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3/20吉地税函〔2007〕39号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1996/5/14吉地税征字〔1996〕95号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1/11/20吉地税发〔2001〕174号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通信线路及设备代维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3/4/29吉地税函〔2003〕58号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企业与吉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爱心彩虹 885助残信息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6/8吉地税发〔2006〕59号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6/11/13吉地税函〔2006〕113号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涉税问题的通知2006/12/20吉地税发〔2006〕133号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2/5吉地税发〔2007〕15号4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新农村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7号4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8/5/28吉地税发〔2008〕63号4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009/9/8吉地税函〔2009〕79号4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10/3/12吉地税发〔2010〕122号4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成本利润率的通知2010/3/18吉地税发〔2010〕124号4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2010/12/262010年第3号4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0/12/282010年第4号4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11/4/18吉地税发〔2011〕37号4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征收营业税的公告2011/7/222011年第6号5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1/8/31吉地税发〔2011〕95号5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安押运劳务收入营业税政策的公告2011/11/32011年第9号5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1/11/18吉地税发〔2011〕127号5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取得的部分财政补贴征收营业税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7号5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银行等纳税人营业税纳税期限的通知2012/6/14吉地税发〔2012〕58号5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1998/4/13吉地税农字〔1998〕90号5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2/1吉地税农字〔1999〕37号5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系统取得以资抵债土地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5/14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5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1999/12/6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5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4吉地税农字〔2000〕167号6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买卖没有房照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2000/6/15吉地税农字〔2000〕169号6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2号6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2004/12/29吉地税发〔2004〕118号6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拆迁补偿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5/6/3吉地税函〔2005〕52号6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2005/6/16吉地税发〔2005〕59号6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普通住房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3/31吉地税函〔2006〕37号6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长春市城区非住宅房屋转让契税税率的通知2006/9/20吉地税发〔2006〕105号6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7/1/25吉地税发〔2007〕9号6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费用契税问题的批复2007/2/8吉地税函〔2007〕19号6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4/8吉地税发〔2008〕38号7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2009/7/8吉地税发〔2009〕117号7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出让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课征滞纳金问题的批复2010/8/2吉地税函〔2010〕53号7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2号7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2011/12/292011年第10号7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12/3/8吉地税发〔2012〕24号75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3/2/7吉税地字〔1993〕26号76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7/3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7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省农业发展银行的分支代理机构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998/4/13吉地税地字〔1998〕92号7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代扣代缴问题的通知1998/10/26吉地税流字〔1998〕285号7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委托代征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9/1/21吉地税流字〔1999〕25号8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3/10吉地税流字〔1999〕63号8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8/13吉地税地字〔1999〕240号8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7/24吉地税地字〔2000〕198号8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与行为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2001/4/3吉地税财行字〔2001〕23号8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2003/1/27吉地税发〔2003〕5号8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出租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3/6/13吉地税发〔2003〕61号8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9/30吉地税函〔2003〕107号8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发〔2004〕51号8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征税范围的通知2004/5/18吉地税函〔2004〕51号8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4/10/13吉地税函〔2004〕81号9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2/24吉地税函〔2005〕19号9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2005/3/30吉地税函〔2005〕29号9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4/20吉地税函〔2006〕42号9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土地车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2006/6/21吉地税函〔2006〕68号9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6/8/16吉地税发〔2006〕90号9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10/20吉地税发〔2006〕117号9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7/6/18吉地税发〔2007〕78号9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8/6吉地税发〔2007〕95号98关于一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通知2008/9/16吉地税函〔2008〕120号9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请示》的批复2008/12/29吉地税函〔2009〕27号10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办法的通知2009/2/10吉地税发〔2009〕63号10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2009/3/30吉地税发〔2009〕69号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009/4/2吉地税发〔2009〕77号10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免征创业孵化基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通知2009/4/15吉地税发〔2009〕171号10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12/15吉地税函〔2010〕34号105关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模拟评税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报告2010/6/10吉地税发〔2010〕161号10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2010/6/12吉地税发〔2010〕184号10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7/19吉地税发〔2010〕225号10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2010/11/30吉地税发〔2011〕53号109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2011/6/27吉地税发〔2011〕74号110关于二氧化碳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批复2011/8/10吉地税发〔2011〕86号11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2011/10/31吉地税发〔2011〕115号11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21吉地税发〔2011〕136号11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11/12/23吉地税发〔2011〕138号11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12/2/3吉地税发〔2012〕13号11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地下车位〔库〕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2012/6/14吉地税函〔2012〕54号116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作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1988/3/2吉税四字〔1988〕第75号117吉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2/21吉税地字〔1990〕69号118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0/5/22吉税地字〔1990〕204号11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1990/10/23吉税地字〔1990〕418号120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1994/5/31吉税流字〔1994〕189号12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税专业会议纪要的通知1996/6/4吉地税地字〔1996〕113号12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吉林省境内各铁路分局及所属单位征收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9/18吉地税地字〔1997〕190号12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的通知1998/11/6吉地税地字〔1998〕297号12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8/4吉地税发〔2004〕85号12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8/31吉地税函〔2005〕76号12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4/19吉地税发〔2006〕40号12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6/20吉地税发〔2007〕77号12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通知2012/3/22吉地税发〔2012〕30号12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3/212012年第2号13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4/152011年第4号13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2010/7/16吉地税函〔2010〕47号13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4吉地税函〔2010〕9号13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2009/5/6吉地税函〔2009〕88号13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1/21吉地税函〔2009〕20号13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确认管理办法2009/5/21吉地税发〔2009〕94号13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供热企业收取一次性入网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11/28吉地税发〔2008〕137号13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3/31吉地税发〔2008〕34号138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3/27吉地税发〔2008〕31号139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2/32012年第1号140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3/42011年第3号——结束——。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b8ed063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b4.png)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年度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第二章申办程序第四条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2009年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2009年国家出台的主要宏观调控政策](https://img.taocdn.com/s3/m/d6287e0a79563c1ec5da7196.png)
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
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引导多元化资金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支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符合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等条件的担保机构,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仍可继续申请免征营业税。
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房产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在缴纳房产税时,均应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
1月13日
合理控制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财金[2009]2号)
9月7日
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9]284号)
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完善创新适应服务外包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改进外汇管理,便利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
10月10日
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银监发[2009]89号)
11月9日
扩大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汇发[2009]54号)
(1)试点地区扩大为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北京、黑龙江、浙江、福建、广西、海南、云南、新疆等省市(自治区),及深圳、青岛、厦门、宁波等计划单列市;(2)选择区内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市级区域作为具体试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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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600221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18.png)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5.12.21•【文号】总工办发[2005]35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5]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为帮助微小企业的发展、促进就业而专门研究开发的创业培训和创业孵化项目。
我国政府于2000年引进这一项目,由最初在少数城市进行试点,发展到目前覆盖100余个城市,在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的人就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4年5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动组织就关于在全国工会系统开展SIYB项目实施工作达成基本意向。
2004年8月,全总书记处决定在黑龙江七台河市、辽宁阜新市、江西南昌市、河南洛阳市、湖北十堰市、四川自贡市、云南红河州七个城市开展SIYB项目的先期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工作,规范SIYB项目的运行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共同制定的《SIYB中国项目管理操作指南(修订版)》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5]13号)的要求,全国总工会将在各地工会报名的基础上,集中推选一批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部SIYB国家项目办公室进行SIYB培训授权机构的资质认定。
各地工会要高度重视,推选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报。
现就开展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SIYB培训授权机构认定工作的目的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对SIYB培训授权机构的认定,是工会的职业培训机构能否开展SIYB培训的基本条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d69093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0c.png)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皖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省政府金融办)为进一步改善小企业和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及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际行动,是改善农村地区和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探索,是深化地方金融业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有效途径,是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有力举措。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县域及农村地区、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进一步完善我省金融体系,规范引导民间融资发展,抑制非法金融活动都具有积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有序推进。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专门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孙志刚任组长,省长助理梁卫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秋保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省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明确金融办或指定部门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日常工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71ae11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fe.png)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茂名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2•【字号】茂府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二О一一年九月二日茂名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0〕5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双到”工作,推动我市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稳步进行,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贫办〔2011〕30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支撑,积极探索金融扶贫的有效路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信用度较高的农村贫困人口开展免担保小额贷款,通过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撬动信贷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帮扶促进贫困户选上项目、启动生产、扩大自主创业,更好更快实现增产创收、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已确定高州市为我市省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
我市确定信宜市为市级扶贫小额贷款试点市。
其他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各选择一个镇作试点,随后全面铺开。
三、贷款对象扶贫小额贷款重点扶持贫困户,适当支持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各类种养专业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扶贫农业龙头企业。
贫困户的确认,以市扶贫办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和经当地县(市、区)级扶贫办认定的贫困户为准。
四、贷款条件㈠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有生产项目和生产能力,且具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XXXX工会小额借款经验交流材料
![XXXX工会小额借款经验交流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4c263ce9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b5.png)
XXXX工会小额借款经验交流材料一、取得的成效二、主要做法及经验(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确保工会小额借款推动工会创业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区着力在健全工作机制下功夫:一是健全区、镇、办(管委会)二级工作网络。
由区总工会牵头,各镇、办(管委会)分别成立了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站,并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会小额借款推进工作。
二是建立困难职工小额借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区总工会召集,各镇、办(管委会)负责人员参加的关于小额借款工作情况汇报会,及时掌握困难职工生活状况及就业意向、创业经历等相关情况。
并有效杜绝了个别人员重复借款、恶意骗贷情况的发生。
(二)建立小额借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从借款人提出申请开始由工作人员对其家庭、创业项目、本人品行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记录,并要求本人写出承诺书。
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三)建立小额借款跟踪回访制度。
开展小额借款回访工作,认真填写回访卡,对回访对象反映问题、项目经营状况及担保人情况有无变化等做出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把回访与帮扶结合起来,让困难职工充分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引导创业职工积极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早日摆脱贫困。
(四)建立创业互助制度,为创业者服务。
由工作人员将成功项目收集整理,挑选经济实用的好项目定期举行创业成果展帮助有意自主创业的困难职工选择好的创业项目。
定期举办创业指导座谈会,邀创业成功人士及创业指导参加座谈会,为有创业愿望的困难职工讲解经验并指导他们开始创业之路。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我区工会小额借款推动工会创业援助工作得到了全面的推进,呈现出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受益面持续扩大的良好态势。
尽管我区的小额借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担保人难找、适合项目少等问题,影响了小额借款工作正常开展。
今后,我们要结合实际,扎实工作,积极发挥小额借款政策实效,全力推进培训创业,推动全区小额借款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d673f32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ee.png)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吉发改党组〔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发改党组〔2020〕26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委主要领导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党组2020年7月10日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关于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批示精神,按照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工作部署和《关于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吉纪发〔2020〕5号)要求,在全委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集中整治工作。
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严肃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专项整治,深入核查纠正,严肃查处问责,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严守职业操守,引领社会风气。
二、组织领导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党组书记、主任安桂武副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王成全党组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黄南俊成员:驻委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孙涛、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徐欣、人事处处长邢天宇、财金处副处长胡文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关党委,主任由徐欣同志担任,负责协调推动集中整治各项工作。
银行普惠金融工作情况报告材料
![银行普惠金融工作情况报告材料](https://img.taocdn.com/s3/m/3e4f894552d380eb62946d78.png)
XX市我行普惠金融开展情况报告我市被选为全省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县(市),按照《我市市开展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市我行负责辖内12各镇和街道的农村普惠金融试点工作。
在推进普惠金融“八项行动”行动中,我行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一)继续开展县级综合征信中心的建设自2012年起,依托人行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我市我行积极采集贷款农户的家庭成员信息、生产生活信息、经济收入信息、借贷信息等,提早一步践行了农户信息的收集工作。
现在我市市政府已制定普惠金融试点工作方案,建立县级综合征信中心,我市我行积极主动提供本社信贷客户的征信记录,特别是不良贷款信息,以实现政府部门和银行机构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二)继续推进信用村建设我行在2014年3月开始,与我市政府紧密合作,在镇江镇开展诚信社会建设试点工作。
一是在镇江镇试点,将个人征信报告作为各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审批事项的基础条件,例如农村建楼建房与信用记录挂钩。
二是在全镇范围内,成立有乡镇、村委会干部、农户代表及我行组成的农户信用评定机构,对农户整个家庭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将颁发“信用之家”的牌匾给该农户家庭,并接受全体村民的评议监督。
三是公示赖债户名单,打击逃废债行为。
针对赖债公职人员、企业单位、当地有名气老板进行重点清收,将其赖债行为公之于众,坚决打击赖债行为。
(三)大力促进乡村金融服务站、乡村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建设1、村级金融服务站:为切实推进XX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开展,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功能效用,为农户提供安全、便捷、丰富、高效的金融服务,在省、市行和人行市支行的大力支持下,我行从2012年起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综合服务暨助农取款点工作,使村民足不出村,在家门口就可以享受存取小额现金、查询余额、转账、持卡消费等业务,极大丰富了农民群众金融服务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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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应对就业形势,完善相关金融政策体系,助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鼓励有创业能力及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银监会与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为载体,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的创业资金短缺问题,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及农民工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地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使受到贷款扶持的人员成为创业带头人,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我国就业扶持政策体系,不断提高我国城乡就业水平。
二、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内容(一)借款人。
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为具有工会会员资格的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记录。
3.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4.具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
5.具有可行的创业计划或项目,申请的贷款有明确合法的用途。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具备上述条件且在有关工会组织登记的农民工经工会组织资格审查后也可作为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借款人。
(二)贷款人。
开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人为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备经营个人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次试点范围暂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发放方式。
1.额度。
工会创业小额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一般不超过5万元;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创业合伙人联保等贷款方式的,视借款人实际承担风险能力,贷款额度可适度提高。
2.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设定在2年以内,可适当展期,但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其中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经客户申请,贷款人在审查之后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原合同中应对此做法作有关约定。
3.利率。
按照“保本微利”的业务运营原则,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进行风险定价。
4.发放和还款方式。
贷款人可比照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与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灵活、便捷的贷款发放和还款方式。
(四)贷款业务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贷款人与各地各级工会组织建立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协作机制,本着“职责清晰、互利协作、方便客户、担保灵活、风险可控”的原则,共同推动该项试点工作的开展,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下岗失业等就业困难人员、可操作性强、多样化的贷款业务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提高贷款满足率。
1. 基金担保贷款方式。
全国总工会支持地方工会建立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由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代理)筹集担保资金,由地方工会与当地拟开办此业务的贷款人达成合作协议和对接机制,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2. 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法人担保等担保贷款方式。
鼓励贷款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可用于贷款担保的财产范围。
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抵押贷款,规范发展权利质押贷款。
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
积极推动和发展各种信贷模式,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的成功率。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加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以保单等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
在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和鼓励发展“信贷+保险”创业项目。
在循环型贷款中或同一借款人重新申请贷款时,如原担保条件足以覆盖贷款风险,经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后,贷款人可不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3. 创业者互保、联保贷款方式。
鼓励贷款人加强与信用协会等信用共同体的合作,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积极探索发展满足信用共同体成员金融需求的联合信用贷款。
引导和鼓励有志创业的人员主动加入“联户联保小组”、“信用互助组织”、“信用联盟”、“专业机构担保”、“担保协会”等信用共同体。
完善信用共同体内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内部成员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4. 信用贷款方式。
在协作机制下,各地方工会可积极推进建立和完善创业人员资信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职工资信评价体系,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创业项目等进行初步审核,建立优质借款人档案或项目库,推荐给贷款人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发放贷款。
经贷款人贷前调查、风险评价之后,贷款人可与优质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无需其他担保。
为鼓励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贷款贴息、困难补贴等政策支持,同时,可在贷款机构开设工会经费账户并开办有关业务。
(五)贷款程序。
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自愿向工会组织申报。
所在地工会组织对申请项目和申请人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相关贷款人积极推荐。
与工会组织合作的贷款人在接到工会组织推荐的项目和申请人名单后,应按照正常信贷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创业计划可行性、发展前景、预计还款能力等情况,评估贷款风险度和可行性,开展风险评价、信用评级、授信审批工作,择优发放贷款。
三、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实施步骤(一)试点启动阶段。
为确保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积极、稳妥开展,银监会和全国总工会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在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四川、江苏、湖北、广东九个省的20个城市先期启动该业务试点。
具体试点城市由各地方工会商银监会派出机构确定,报全国总工会和银监会备案。
试点地区的工会组织、银监会派出机构和贷款人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贷款管理平台建设、担保基金的筹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订等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
(二)总结评估阶段。
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良好做法和成效,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的运作模式,为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积累经验。
同时,邀请有关专家对该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三)全面推广阶段。
在充分总结经验和评估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合作模式、合作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择机在全国各地和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四、有关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一)共同建立联系工作机制。
地方工会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应确定对口衔接处室、建立部门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做好试点规划制定、试点启动等工作,协调确定开办此项业务的贷款人,并妥善安排开展试点工作等事宜,及时沟通、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二)广泛掌握创业人员的信息。
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体系健全、联系广泛的优势,摸清有创业愿望、创业基础和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情况,了解他们的资金需求。
广泛征集和挖掘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动态发布。
有条件的地方,以县(市)为单位,建立创业人才库和项目库,逐步实现区域联网。
(三)加强创业培训和金融知识培训。
一方面,依托工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组建各级促进创业专家服务团,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为下岗失业人员或农民工创业提供产业链接、信息引导、技术指导、经验传授等辅导和服务;搭建信息和经验交流平台,推动开展创业信息、经验交流和贷款互保、联保服务。
另一方面,各级工会组织和贷款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工会有关人员做好借款人申请初审等工作的专业技能;工会组织和贷款人要对借款人开展相关的知识培训,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升获取金融服务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
(四)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
贷款人要规范和完善工会创业小额贷款制度和流程,保证程序到位、管理到位、风险控制到位;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注重贷前调查分析的落实、贷中审批制度的执行和贷后资金用途的监管,实行审、贷、管相分离,增强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和效能。
工会组织要对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落实组织、人力做好借款人前期筛选和择优推荐工作;协助贷款人做好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和创业进展的跟踪了解工作;协助贷款人做好贷款到期催还、清收以及风险处臵工作。
(五)积极落实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适时建立风险补偿金制度,调动贷款人积极性,营造良好的信用政策环境;争取各类社会支持,特别是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采取组织成立担保基金、社会公益性质基金、职工互助联保机构等方式,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工利用贷款创业就业。
(六)建立快速简便的审贷机制。
贷款人要在法律要素齐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对工会组织推荐的借款人,实施优先调查、优先评级、优先授信、优先发放贷款。
(七)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银监会派出机构要督促贷款人建立健全工会创业小额贷款的制度和办法,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业务开展好、效益质量好的贷款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适当在增设机构、开办新业务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和优先考虑。
(八)加强宣传与引导。
各级工会组织、银行业监管部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加强对工会创业小额贷款扶持下岗失业等人群成功创业典型的宣传,激发就业困难群体的创业热情,引导创业致富、创业带动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要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适时上报工作情况,不断改善金融服务质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