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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认识误区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青少年可以接触到计算机互联网,但是有很多青少年过分迷恋于网络、沉迷于有害信息,有的青少年如果一段时间不能上网就会出现焦躁不安、抑郁、不可抑制地上网等症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07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显示,在青少年网民中有将近三成的网民有网瘾倾向,而且网瘾倾向在青少年网民的非学生网民中表现更为明显,有超过三分之一的网民存在这种倾向。

当青少年产生网瘾倾向时,易孤僻、自闭,学习成绩下降,导致青少年父母担心、焦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社会上纷纷建立了大大小小的治疗网瘾的专门机构。

然而,有些机构治疗效果并不理想,有的甚至还引发了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9年7月,有接受网瘾治疗的患者形容网戒中心采用电击疗法虐待患者,“让人生不如死”,如同地狱;2009年8月,广西有一网瘾少年在“南宁起航拯救训练营”戒除网瘾过程中
不幸身亡;2009年8月,江西省南昌市一学员在“阳光我能行”教育训练学校被老师唆使吸毒等等。

这些事件的不断出现,使我们不能不对网瘾问题进行反思。

青少年网瘾是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的必然性,防范有害网瘾的出现,必须依靠社会综合治理防范手段。

一、青少年网瘾是一种社会现象,有利有弊
(一)网瘾是一种社会现象
网瘾又称为网络成瘾,是对上网迷恋的一种现象。

很多学者认为网瘾是一种伴随电脑和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心理疾病。

在临床医学中有时候又称PIU或AIU。

PIU(Pathological IntemetUse)指病态互联网使用,AIU(Intemet Addiction Disorder)指网瘾综合症。

我国有医疗机构出台《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在该标准中网络成瘾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
障碍,表现为对网络的再度使用产生强烈欲望,停止或减少网络使用时出现戒断反应,同时可伴有精神及躯体症状。

目前,诊断PIU或AIu诊断标准也有不少,Young根据DSM-IV 中病理性赌博的10项标准修订并提出了lAD鉴别标准,在该标准中8个项目只要存在5个项目符合要求,即可判定为网络成瘾。

Davis提出了在线认知量表DOCS测试标准,通过对被测者认知的测试,从5个维度36个测试项目的测试,当测量总分值达到100分或者某一维度分值达到24分时,即可判定为网络成瘾。

陈淑惠提出的陈氏网络成瘾量表CIAS标准通过4个维度26个测量项目。

我国某医疗机构出台的《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根据上网时间和频率、网络与现实生活的关系,社会功能是否受损,如果个人平均每天用于非工作学习目的连续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时,可判定为网络成瘾。

其中症状包括被测试者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感,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惹、注意力不集中、
睡眠障碍等戒断反应,戒断中通过使用其他类似电子媒介来缓解,以及符合其它5个测试项目中一个即符合症状。

从上述对网络成瘾界定可知,很容易将网瘾看成一种心理或精神疾病。

在研究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时,很多学者将青少年对网络严重的依赖现象视为心理疾病。

但是,笔者认为,把网瘾作为心理疾病的症状、或者将网瘾等同于心理疾病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网瘾只是一种现象,一种在网络特殊环境下出现的社会现象。

首先,网瘾是现象,心理疾病是网瘾可能导致的结果。

网瘾与心理疾病的关系,如同咳嗽与支气管出血的关系,而不是咳嗽与支气管炎的关系。

咳嗽是人体的一种保护性呼吸反射活动,严重的咳嗽可能导致支气管出血;而咳嗽本身的病因有可能是支气管炎或者咽喉炎。

也就是说支气管炎是因,咳嗽是果;咳嗽是因,支气管出血是果。

很显然,网络成瘾并不是心理疾病引发的果,恰恰是心理疾病产生的因。

网瘾问题是一种在网络中较普遍的社会现象。

无论是青少年或者是成人,即使是正常人,当接触网络后,也有可能沉迷于网络中。

其次,网瘾与心理疾病也不能等同。

心理疾患,是指具有精神病性或非精神病性症状的心理活动,又称心理异常或者异常心理。

心理疾病表现为一个人在思维上、情感上和行为上,发生了偏离社会生活规范轨道和现象,例如,行为障碍、记忆障碍、情感障碍等。

心理疾病不能等同于网瘾,只有当网瘾导致严重的社会功能障碍时,才有引起心理疾病。

最后,网瘾除了可能引发心理疾病,还可能引发犯罪。

网瘾除了可能导致个体出现生理疾病症状外,还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

(二)青少年网瘾有利有弊
有一种观点认为青少年网瘾危害性大,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

青少年网络成瘾也有其有利的一面,要控制网瘾的危害,必须区分网瘾的不同类型和以及网瘾的程度。

根据Weiser的研究,互联网用户根据使用互联网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SAR,即以社会情感调节功能的互联网使用,另一类是GIA(Goodsand Information),即以货物和信息获取功能的互联网使用。

根据这两种不同的使用功能,Weiser建立了不同互联网使用与社会融合度(Social Integration)和心
理健康程度(PsychologyWell Being)之间的关系。

结果表明基于货物和信息获取驱动的互联网使用有可能通过增强社会融合度
来提高互联网使用者的心理健康水平;基于社会情感调节驱动的互联网使用有可能对个人的社会融合度产生负面的影响,而降低互联网使用者的心理健康水平。

可见,基于货物和信息获取功能的互联网使用反而能够增强使用者的社会融合度,并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网络成瘾类型也包括哪些信息收集成瘾、购买货物成瘾的人员,对这些类型的成瘾,在一定情况下反而有助于心理健康。

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青少年网络成瘾都是有害的、负面的。

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成瘾分为有害信息类成瘾,网络关系类成
瘾,信息收集成瘾,网上购物成瘾等几种类型。

其中有害信息类成瘾指的是沉迷于浏览色情网站、参加暴力、色情等不健康游戏等;网络关系成瘾指的是沉迷于利用BBS、实时聊天工具进行的网上交友、网上聊天等;信息收集成瘾指的是沉迷于收集信息;网上购物成瘾指的是沉迷于网上购物而控制不能。

在这几个类别中,有害信息类成瘾是最严重的,沉迷于有害信息不仅有可能导致心理的疾病,更严重的是会引发犯罪。

我国有很多因为沉迷于色情或暴力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引发杀人、
强奸、抢劫犯罪的案例。

而网络关系成瘾当达到一定程度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心理疾病。

信息收集成瘾与网上购物成瘾只有在使用者社会功能严重损失时,才有可能引发心理疾病。

因此,使用互联网动机不同,行为也不同,社会心理效应也有差异,不能将所有沉迷于网络的行为都看成是一种心理疾病。

有些成瘾行为反而能够增加使用者的心理健康水平。

只有那些沉迷于有害信息的使用者,以及成瘾程度十分严重并导致社会功能严重丧失的成瘾行为具有危害性,可能对个体自身或者社会产生危害。

二、虚实空间的“潜”规则是青少年网瘾形成的根本原因
有学者认为,我们生活的空间有三类:现实空间、虚拟空间、思维空间。

现实空间是我们生活的空间,是实实在在的,是自从宇宙诞生时就存在的。

思维空间是思维的物质基础、思维运动及思维的结果。

它是一种虚拟的抽象空间,是自从人类有了思维活动开始就产生了这个空间。

还有一种是虚拟空间,虚拟空间是由
数码运行和计算而呈现的空间,是不能直接看到摸到的,但是可以借助计算机软硬件进行感知而看得到,“摸”得到。

虚拟空间实质是局部现实空间和部分思维空间的数码实现,是人类生存空间的拓展。

与现实空间明显不同的是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很多规则也是不同的。

例如,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遵循的物理规则是不同的,在现实的物质空间中,不同物质运动速度是不同的,但最大的运动速度是光速,不可能超过光速物质运动。

而在虚拟空间中,物质运动的速度是恒定的,一切信息的运行均是光速运行着。

而且由于虚拟空间一定程度上包含思维空间的数码实现。

因此,很多现象与现实空间是不同的。

例如,在网络飙车游戏中,有些车速在现实空间是不可能实现的。

当青少年在计算机网络中工作、学习、娱乐时,便处在这个虚拟的空间中。

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除了在物理定律等方面差异外。

在虚拟空间中,实际上又是由很多很多虚拟社区组成的。

不同的虚拟社区构成了一个个小的“虚拟社会”。

在虚拟社会中,遵循的各种社会规则也是有差异的。

从现在的网络虚拟社会看,有很多虚拟的社会规则与现实社会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在伦理道德观念和吸引个体参与上存在极大的差异。

(一)青少年难以在虚拟和现实规则间进行正确切换
很多虚拟社会构建的“潜”规则与现实空间差异巨大,与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存在较大的冲突。

例如,在不良游戏中,崇尚的是暴力和色情。

在游戏中,参加人扮演的角色只有杀人越多,
得分才越高。

虚拟社区中人,讨论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如何使自己在游戏中得到更高的分。

在潜移默化中,虚拟空间中似乎崇尚的是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不一样的虚拟社会观念。

当参加游戏人员从现实空间中切换到虚拟空间中时,也必须转换这种“潜”规则。

否则就会被这种虚拟社会隔离或淘汰。

同理,当从虚拟社会回到现实社会中时,也应完成虚实“潜”规则的切换。

当在虚实空间切换时,成人一般均能完成正常转换,因为成人在参加网络活动时,他能认识到虚拟社会中的偷车、偷菜、暴力、色情等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是违背伦理道德或者违法犯罪的。

但如果个体是青少年,则不一定能认识到虚拟与现实的差异。

因为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身心还没完全发育成熟。

加之接触社会的机会较少,对现实空间的“潜”规则掌握还不够,当接触一些与传统道德观念差异的虚拟活动时,极有可能混淆现实与虚拟的区别,不能成功完成虚实的切换。

正由于青少年难以在虚拟和现实间完成切换,很可能容易使自己陷入虚拟世界而不自知,或者更严重的是,将虚拟世界一些不健康的、与传统社会有冲突的伦理观念带入现实世界,从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轻者沉迷于网络,引发心理疾病,重则违法犯罪。

(二)网络活动易于吸引青少年个体参与
青少年群更加易于被网络活动吸引,也容易沉迷于网络。

个体在青少年时期具有一些特殊心理特点,例如,青少年在强烈的
求知欲望和探新精神,性心理不成熟,易逃避现实,自制力较弱等特点。

正是由于青少年存在强烈的求知欲望和探新精神,加之青少年认知水平普遍较低,这种矛盾易导致青少年在搜寻网络信息时,易于不加鉴别而予接受;青少年在性心理不成熟与自制力较弱的矛盾影响下对性的好奇心理,易使青少年沉迷于色情信息;理想与现实矛盾影响下,青少年更容易逃避显示,在虚拟世界中幻想玩乐。

因此,青少年沉迷于网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与青少年时期的特殊心理相关。

而且那些高焦虑、低自尊心的青少年更加容易沉迷网络。

高焦虑、低自尊心的人,往往不够自信,性格较内向,缺少与父母、老师、朋友沟通。

在处事时会谨小慎微、避免出现错误和纰漏,害怕当众出丑。

而虚拟空间具有匿名性,个体可以安全地在网络虚拟空间中培养社交技巧。

避免了现实空间交流的暴露危险,也较少感到具有羞耻感。

所以,高焦虑、低自尊心的人更容易沉迷网络,引起网络成瘾。

青少年时期的特殊心理与个体的高焦虑、低自尊心特点使得有些青少年更加容易沉迷与网络,导致网络成瘾,引发心理疾病,产生严重社会问题。

三、有害网瘾的防治需采取分而治之、虚实结合、综合治理的措施
由前文论述可知,网瘾有利有弊,并不是所有网瘾都是有害
的。

青少年网瘾是否具有危害性,是否需要进行干预,需要考查两种情形:一是青少年网瘾的程度如何,是否严重损害个体社会功能;其次是是否是对有害信息成瘾。

危害网瘾如何防治,需要考虑是否为有害网瘾,区分网络行为是基于何种目的或功能的驱动,根据不同类型网瘾对心理健康的影响不同,以及对社会影响的不同,采取应分而治之、虚实结合、综合治理的防治措施。

(一)防治网瘾需分而治之
防治网络成瘾需要根据成瘾者的类型进行有目的的防治。

与信息内容健康性有关的成瘾需重点针对有害信息进行有目的防治。

因虚拟活动过多参与引起的网瘾需通过限制虚拟活动的时间和提高传统活动的参与度进行防治。

在有害信息类成瘾中,有害信息源是网络成瘾和引发犯罪问题的根源,而青少年普遍的性心理不成熟、逃避现实等个体特点是有害信息成瘾的个体原因。

因此,防治有害信息成瘾,应重点对有害信息源进行控制,并加强对个体进行引导、教育。

通过对不健康信息或有害信息源控制,使青少年难以接触这些信息源,从而切断青少年与有害信息的连接;通过教育和引导,使青少年提高对有害信息危害性的认识,从而自觉地与有害信息的隔离。

网络关系成瘾,主要原因在于青少年个体具有高焦虑、低自尊的人格特点。

因此,在防治网络关系成瘾时,主要方法是提高个体积极心理,引导其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主动与同学、同事、老师、朋友和家庭成员的沟通和交流,树立自信心,限制上网时
间。

网络关系成瘾与传统社会活动参与“无能”有关,有时候需要外界的干预。

信息收集成瘾和网上购物成瘾一般是由于个人空虚和孤独
引起的,通常这种成瘾不会对个体产生较大的心理和社会问题。

因为信息收集成瘾和网上购物成瘾主要由于个体存在空闲时间
于网络活动中,且由于缺少社会沟通,内心孤独,增强了网络成瘾的倾向,当信息收集成瘾和网上购物成瘾严重时,重要的是引导个体积极投入到社会活动中。

当个体在传统活动中投入的时间增多时,信息收集成瘾和网上交易成瘾极易减轻和消除。

(二)防治网瘾需虚实结合、综合治理
网络成瘾的根源是虚拟社会“潜”规则的作用,这种“潜”规则与现实社会中的传统规则偏离越远,越容易引发网络成瘾和其它社会问题。

鉴于部分青少年很容易接受虚拟空间中的“潜”规则,当发生网瘾时,除了对青少年个体采取分而治之的策略外,还需要通过社会、学校、家庭等全社会组织和成员的努力,营造一个健康的、文明的、和谐的网络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防治网瘾问题。

当前,互联网中宣扬暴力和色情的网络游戏、色情网站依然存在,鼓励虚拟偷盗抢劫、歪风邪气的社会情感沟通类网络仍不断出现。

这些网站的制作者,为了达到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惜泯灭自己的良心,采取非常手段吸引青少年的注意。

因此,在治理中首先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法律中增设对这类不良
网站的行政、经济等处罚措施,并予以关闭,使得这些网站的制作者不再有卷土从来的能力。

其次,加大学校的监督义务。

因为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中度过,现在有些地区从初中开始就有了寄宿制学校。

如何掌握并控制青少年除去正常上课之外的空余时间,是治理青少年网瘾的重要方面,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青少年上网的时间和访问网站的内容。

再次,家庭成员需协力关注青少年网瘾问题。

在各类省市和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常常会看到有些家长因为自己的孩子上网数天甚至数月不归,而不得不求助于新闻媒体。

哭诉的家长使观众感受到青少年网瘾问题的严重性,同时也教育家长平时对青少年的学习、课余生活予以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在自己的子女出现上网成瘾的倾向时及时引导他们参加其他有意义的课余生活替代上网,而不是在网瘾问题愈演愈烈后亡羊补牢。

最后,社会、学校、家庭对于哪些易于被网络吸引的青少年学生,还应该专门进行网络健康使用教育,使他们在网络使用方法和时间上出现偏离时,能够自我意识到潜在危害性,并能进行自我矫正,回归到健康使用的轨道上。

总而言之,防治网瘾需要根据不同个体网瘾的结构类型,分而治之;若要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网络成瘾现象进行有效控制,还需要采取虚实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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