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政办〔2012〕124号文件涉及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条款停止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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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政办〔2012〕124号文件涉及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条款停止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21
•【字号】宁政办〔2016〕234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宁政办〔2012〕124号文件涉及用地审批手续相关条款停
止执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6〕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例行督察意见书(沪〔2016〕3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53个部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措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124号)文件中涉及允许在未提交合法用地批准材料的情况下,先行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证,所缺前置条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的条款停止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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