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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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第四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第二章备案与管理
第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

第六条医药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等相关专业背景;
(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素养;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医药代表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前,应当完成备案。

未经备案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第八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备案的医药代
表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产品信息等。

第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医药代表的工
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学术推广与沟通
第十条医药代表可通过以下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
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时,应当
遵循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不得夸大药品效果,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二条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医务人员
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贿赂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医药代
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第十四条医药代表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过程中,若发生违规行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对医药代表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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