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安监执法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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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来源:1、执法检查
案件来源:4、交办案件
案件来源:2、受理举报
案件来源:3、事故调查
初步调查了解
发生违法行为、事故隐患逾期未改
回避
回避
制作立案报告,审批后30日(客观原因经负责人批准90日、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180日)内办理完毕
由当地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机构配合执行
调查取证,应是在编、持证人员、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
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材料——案审委办公室初审、审理、作出审理结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没收、单位罚款2万元或个人罚款1万元以上等的由案审委集体讨论)
司法机关
移送
办理材料移送手续制作移送文书
销案
监察、纪检部门决定不予处罚
决定给予处罚
从轻、减轻处罚的
其它行政机关
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应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不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拟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个人处罚2千元以上、单位罚2万元以上有听证权,三日内书面提出
不因陈述、申辩加重处罚,正确意见应采纳
送达告知通知书(听取陈述、申辩、组织听证后,或收到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或逾期后,可发处罚决定书)
收到听证申请3日内作出是否听证决定,15日内举行听证会,听证会7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应采纳;听证后制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听证机关制作听证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送省安监局负责人审查
制作处罚决定书、负责人签署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邮寄送达或由当地安监代为送达
对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省安监局备案。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减轻、从轻或不予处罚
销案
逾期不履行
对当事人的经济处罚,限期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主动交纳、自觉履行
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延期或分期缴纳 D69 B52 制作《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经批准后可延期或分期缴纳
每日按罚款额加处3%罚款
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拍卖抵交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完毕,填写结案审批表,审批同意后结案
所有材料组卷归档,一案一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销毁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借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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