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十四分之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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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十四分之一法
例1:2003年10月计提短期险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知:1、2003年9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为5000万元。
2、月度保费收入如下:
解:
1、按9月账面余额全额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00万元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00万元
2、站在2003年10月的角度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按二十四分之一法的假设,每月的保费均在15号收到,那么:2003年10月自留保费,尚有11.5个月及23/24年未到期;
2003年9月自留保费,尚有10.5个月及21/24年未到期;
2003年8月自留保费,尚有9.5个月及19/24年未到期;
2003年7月自留保费,尚有8.5个月及17/24年未到期;
2003年6月自留保费,尚有7.5个月及15/24年未到期;
2003年5月自留保费,尚有6.5个月及13/24年未到期;
2003年4月自留保费,尚有5.5个月及11/24年未到期;
2003年3月自留保费,尚4.5个月及9/24年未到期;
2003年2月自留保费,尚有3.5个月及7/24年未到期;
2003年1月自留保费,尚有2.5个月及5/24年未到期;
2002年12月自留保费,尚有1.5个月及3/24年未到期;
2002年11月自留保费,尚有0.5个月及1/24年未到期;
10月份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1/24+ 200×3/24+ 300×5/24+ 400×7/24+ 500×9/24+ 600×11/24+ 700×13/24+ 800×15/24+ 900×17/24+ 1000×19/24+ 1100×21/24+ 1200×23/24=5091.67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91.67万元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91.67万元
例2:2003年11月计提短期险种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解:
1、10月账面余额全额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91.67万元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091.67万元
2、在2003年11月的角度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003年11月自留保费,尚有11.5个月及23/24年未到期;
2003年10月自留保费,尚有10.5个月及21/24年未到期;
2003年9月自留保费,尚有9.5个月及19/24年未到期;
2003年8月自留保费,尚有8.5个月及17/24年未到期;
2003年7月自留保费,尚有7.5个月及15/24年未到期;
2003年6月自留保费,尚有6.5个月及13/24年未到期;
2003年5月自留保费,尚有5.5个月及11/24年未到期;
2003年4月自留保费,尚有4.5个月及9/24年未到期;
2003年3月自留保费,尚有3.5个月及7/24年未到期;
2003年2月自留保费,尚有2.5个月及5/24年未到期;
2002年1月自留保费,尚有1.5个月及3/24年未到期;
2002年12月自留保费,尚有0.5个月及1/24年未到期;
11月份应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00×1/24+ 300×3/24+ 400×5/24+ 500×7/24+ 600×9/24+ 700×11/24+ 800×13/24+ 900×15/24+ 1000×17/24+ 1100×19/24+ 1200×21/24+ 1300×23/24=5691.67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691.67万元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691.67万元
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7月1日成立,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什么要追述12个月至到2002年6月开始计算?
答:虽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7月1日成立,但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仍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站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角度,对2002年6月以后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年期保单仍然承担责任,就应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比如,在计提2003年10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2002年11月由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保的一年期保单已经过11.5个月,尚有0.5个月的未到期责任,所以应按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002年11月自留保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承担责任部分)的1/24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