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矿山救护队前勤军事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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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山救护队前勤军事化管理办法____年矿山救护队前勤军事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矿山救护队在应急救援任务中能够顺利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军事化管理要求进行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救援效能,保障队员生命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军事化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组织有序、全员参与、条件保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队长或负责人担任,统一负责队伍管理、训练、装备保障、物资储备等工作。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符合要求。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组织机构分为队伍指挥部和支持部门。
第九条队伍指挥部由队长或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领导队伍的前勤工作。
第十条支持部门由后勤、卫生、装备、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各项前勤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具备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的技能和知识。
第十二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规定,服从指挥,做到忠诚、勇敢、有纪律。
第十三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队伍内部事务。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的薪酬和工作待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发放。
第五章训练要求
第十五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训练,提高实战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训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急救援技能、工作流程、装备使用和维护等。
训练时间和地点由队伍指挥部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参加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熟悉救援任务的特点和要求,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装备保障
第十八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应当有足够的专业装备和器材,确保救援任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装备保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装备的选购、维护、检修、储备等。
其中,关键装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
第二十条矿山救护队前勤人员应当熟悉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做到技术熟练、设备完好。
第七章物资储备
第二十一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应当做好物资储备,确保救援任务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物资储备包括但不限于:药品、消防器材、应急用品等。
重点物资应当保持充足储备量。
第二十三条物资的储备、消耗和补充应当有专门机构负责,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经费应当优先保障,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经费的使用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行资金保障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第九章组织支持
第二十六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所需的各项保障工作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支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编制配备、交通运输、通信保障、医疗救护等。
第二十八条各级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支持工作有力有序进行。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或组织进行,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专业性。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工作的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并根据需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职、调离岗位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因违法行为给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其他有关矿山救护队前勤工作的事项,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具体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