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8]83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83号2008年9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今年以来,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了稳定好转的态势。

截至9月23日,全区煤矿累计发生事故14起、死亡18人,同比事故减少12起、人员死亡减少36人,分别下降46.2%和66.7%;百万吨死亡率为0.054,同比下降0.106。

但是,近期煤矿安全生产压力进一步加大。

一是当前煤电油运供需紧张的局面还未缓解,特别是进入第四季度后,煤炭需求将进一步增加,将给煤矿生产带来压力,一些煤矿将会出现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突击生产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二是年底前,全区大部分技改整合煤矿将进入试生产、验收和投产阶段,这些煤矿各系统的有效配合没有得到实践检验;新设备的可靠性还需一段时间观察;管理人员和工人的素质有待于提高;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到位。

三是阿拉善盟、乌海市和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等地区的高瓦斯矿井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没有完全到位,一些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隐患,个别地区的煤矿还存在边技改边生产、假技改真生产的现象。

四是自2006年以来,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平稳,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出现了麻痹松懈现象。

近期,其他省区接连发生煤矿重特大事故,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敲响了警钟。

9月20日3时30分,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富华煤矿发生井下火灾事故,19人遇难,12人被困;9月21日1时30分,河南省登封市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7人遇难。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
示精神,认真吸取以上两起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克服松劲思想,保持警钟长鸣,切实落实责任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牢固树立警钟长鸣、长抓不懈的理念,克服松劲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加强监管监察,防止突击生产,遏制事故发生。

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重点防止煤矿“三超”,严厉打击“三违”行为。

对技改整合矿井要严格控制程序进行试产、验收、投产;已达标的矿井,要尽快组织验收,缩短办证时间。

对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提前进行生产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拒不整改进行生产的,边技改边生产、假技改真生产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因擅自降低标准和把关不严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抓住重点,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确保全年不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一是加大对阿拉善盟等地区的高瓦斯矿井的检查力度,督促其尽快建设瓦斯抽放系统;二是加大对大型煤矿的检查力度,确保大型煤矿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三是对服役多年的煤矿进行全面“体检”,确保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常抓不懈,深入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要按照全国瓦斯治理现场会要求,把瓦斯治理体系纳入到监管监察工作中。

在第四季度,自治区要开展一次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对全区高瓦斯以及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

高瓦斯煤矿企业要围绕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瓦斯治理力度。

其他煤矿也要狠抓通风系统、通风设施、通风管理等重点环节,有效防范水、火、瓦斯事故。

对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定煤矿最后整改期限,不能无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五、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提高办矿水平,确保长治久安。

对已经依法关闭的矿井,要严看死守,防止死灰复燃。

对今年已确定依法关闭的矿井要下决心彻底关闭。

对合法保留的煤矿,要监督其尽快达到质量标准化,加强基础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奖励办法,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确保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好转。

——结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