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规范(三阶文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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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作業規範(三階文件)標準表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
文件名稱:國立臺灣大學碩士班招生辦法
文件編號:A404000-3-001
制定單位:研究生教務組
制定日期:95年4月21日
分發單位:依流程圖權責單位分發
1.目的:為辦理碩士班甄試招生及一般入學考試招生相關試務事宜,特訂定此辦法。
2.作業內容:
國立臺灣大學碩士班招生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碩士班研究生入學方式分為甄試入學、考試入學、在職專班入學及申請入學四種。
甄試入學及考試入學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在職專班入學及申請入學之
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本校應於每學年度辦理本項招生作業前籌組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簡章及辦理本項招生事宜。
招生委員會委員包括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教務分處主任、進修
推廣部主任、各學院院長、各學院分別推選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二名、
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主任、闈長及本校法律顧問,並由教務長擔任主
任委員。
第四條各系、所於辦理本項招生考試應組成系、所招生委員會,配合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宜,其組成由各系、所自訂。
第五條本項招生之名額應列入學年度招生總量管制,並於提經行政會議通過後,依年度增設調整系所班組總量發展審核程序報請教育部核定。
甄試招生之總名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校碩士班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
則,各系、所甄試招生之名額以不超過其碩士班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十為
限,惟特殊情形,經簽請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甄試招生之缺額得併入
考試招生名額內。
第六條各系、所為教學或研究之需要,得於教育部核定分組外,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如甲、乙、丙等組),惟入學後學籍證件表冊不註記該組別。
第七條各系、所除招收一般研究生外,並得招收在職研究生,其報考資格、考試科目、錄取標準等項規定得與一般研究生不同。
第八條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
資格,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得報名參加碩士班入學招
生,經錄取後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第九條甄試招生以審查為主,甄試項目亦可包含筆試、口試及其他方式。
各項目所占比例由各系、所自訂,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考試招生之考試項目則以筆試為主,筆試科目以三至六科為原則,必要時
可增列口試,口試所占比例由各系、所自行訂定,惟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
為限,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十條甄試招生原則上訂於每年十一月辦理報名,由各系、所自行辦理考試,十二月底前公告錄取名單。
錄取新生如具學士學位資格者,可提前一學期註
冊入學。
考試招生原則上訂於每年三月辦理報名,四月筆試,五月底前結束並公告
錄取名單。
第十一條甄試招生之錄取原則如左:
一、各考試項目有未具參加資格者,不予錄取,至有缺考或零分者,得否
錄取由各系、所自行決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二、各系、所甄試項目除審查外,尚包含其他項目者,得於審查作業完畢
後,以招生名額一定比率,錄取審查成績優異者,惟其名額應載明於
招生簡章。
三、各考試項目及格標準與錄取條件由各系、所訂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四、各系、所(組)錄取最低標準由各系、所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核
定,達錄取最低標準且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各相關錄取條件者,依其總
成績高低,依序錄取至額滿為止,如考生成績達錄取最低標準及相關
錄取條件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
五、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除各系、所於招生簡
章中另有規定外,則以審查成績、口試成績、筆試成績之順序依序比
較,以決定錄取優先順序,經比較後各項成績仍同分者,得經招生委
員會之決議增額錄取。
六、各系、所得視需要,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同意,訂定備取名額,
所列之備取生應達相關錄取條件,如備取最後一名二人以上同分時,
比照正取生之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考試招生之錄取原則如左:
一、各考試項目有缺考或零分或未具參加資格者,不予錄取。
二、各考試項目及格標準與錄取條件由各系、所訂定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
三、錄取考生之成績應達本校及各系、所訂定之錄取最低標準及相關錄取
條件。
如考生成績達錄取最低標準及相關錄取條件之人數不足招生名
額時,得不足額錄取。
四、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一律錄取。
五、各系、所得視需要,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同意,訂定備取名額,
所列之備取生應達相關錄取條件,備取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
分數相同時,一律列為備取。
第十三條甄試招生同系、所各組或同系、所之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遇有缺額時,得由系、所方於放榜前提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互為流用。
考試招生亦同。
第十四條本項招生之報名手續、報考資格、考試科目、招生名額、錄取原則與方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十五條本校人員如有三等親內親屬報考,應自動迴避參與試務工作。
第十六條有關本項招生考試評分資料於放榜後保存一年,但已依法提起申訴、訴願或行政爭訟之考生,其相關資料應保存至結案為止。
第十七條考生對本項招生考試認有損及其權益時,得於放榜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正式函復,必要時
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考生對於招生委員會處理申訴之結果若有
不服,得依法再提行政爭訟。
第十八條本項招生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之,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教育部核定。
如因校內行
政疏失致需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第十九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3.相關文件:無
4.使用表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