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安全责任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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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安全责任制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汛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防汛安全责任制范本。
第二条本范本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等各类组织和个人,在组织和管理防汛安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防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等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划定防汛安全责任范围,并按照本范本规定履行相应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四条防汛安全责任制的原则是:上级对下级负总体责任,下级对上级负部门责任,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或单位负具体责任,相关人员对所负责任区域或工作环节负个人责任。
第五条防汛安全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责任划分、责任建立、责任落实、责任追究等。
第六条国家、地方应当加大对防汛安全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保障防汛安全责任制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七条防汛安全责任划分应当根据不同地域、行业和单位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防汛安全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和个人。
第九条政府应当做好防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制定防汛安全规划和措施,调配防汛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加强防汛信息发布,做好应急管理。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防汛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人、副责任人,制定防汛预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做好防汛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配备必要的防汛装备和工具。
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防汛工作,动员社会资源,组织志愿者力量,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第十二条居民小区应当建立和健全防汛安全管理机制,制定居民安全行动计划,做好物资储备和水电设备的检修,通过社区广播、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发布防汛信息,组织居民进行自救互救。
第十三条个人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通过学习防汛知识,掌握防汛自救技能,做好个人和家庭的防汛准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救援工作。
第三章责任建立
第十四条防汛安全责任建立包括责任人确定、责任制度建立和责任书签订三个方面。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职责和任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安全责任人和副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安全责任人应当担负起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防汛安全工作的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责任人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应当建立健全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信息报告和调度机制等,并将制度内容落实到岗位责任书中。
第十八条各安全责任人应当与下级、上级单位或组织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建立工作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责任的履行。
第四章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防汛安全责任落实包括责任宣传、责任分工、责任培训和责任检查四个方面。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应当定期开展防汛安全责任宣传活动,普及防汛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各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责任分工明确,各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相关人员明确任务,各岗位责任明确。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防汛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灾情应对能力和组织协作能力。
第二十三条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本部门或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责任的履行。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防汛安全责任追究包括责任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
第二十五条发生防汛安全事故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调查机制,组织专业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确认有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应当及时依法认定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防汛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部门或单位的防汛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对防汛安全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负有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于拒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安全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范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防汛安全责任制范本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范本所称的防汛安全是指对险情复杂、灾情严重的气象、水文和地质条件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止洪水、山洪、内涝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