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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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是中 国上古时期、夏以前关于疑罪从轻的记载。说明在中国 历史上,审慎用法,有极为悠久的传统。 西周时期,为保证适用法律的谨慎,继承和发扬 了这一传统,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和推行“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的原则,对于疑案难案,采取从轻处断或 加以赦免的办法。《尚书· 吕刑》载:“五刑之疑有赦, 五罚之疑有赦。”这正是罪疑从赦原则的具体说明。 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还有“三刺之法”, 凡是重大或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的程序来决定: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说明西周 时期对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慎重。“罪疑 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 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2)法外酷刑:炮烙、醢[hǎi] 、脯、剖心、劓殄、孥戮 等。 3、罪名 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乱政、疑众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二)
(二)行政法制 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
(三)经济法制 1、土地管理:有内服外服之分 其余为自己阅读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官 1、夏商的司法官为“大理”、“士”或“理”等。 2、商朝时期司法官为“司寇’’,司法活动的参与者, 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
西周时期“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
西周初年,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在 总结前代政治经验和用刑经验基础上,提出了 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作为刑 事政策,来指导法律实践。 《尚书· 吕刑》说:“轻重诸罚有权,刑罚 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 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 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 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具体的轻重宽严标准则是:“刑新国,用 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甘誓》 中有两段话:
启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有两条:首先就是“威侮五行”,所以
“天用剿绝其命” 。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
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 汝。” 《尚书· 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jí 之……尔尚辅予一人, 改天立罚。”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 3 )继承制度(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 长子继承制
(1)婚姻制度
① 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在“以德配天”的政治理论之下,西周统治者还 进一步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所谓“明 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用道德的力量 去教育、感化,使天下臣服;所谓“慎罚”,就是主 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 “乱罚无罪,杀无辜”。“明德慎罚”主张的具体要 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 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理论体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第一位的。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 阶层的基本政治观点。这种法律思想影响极为深远。 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西汉中期以后,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 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 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的一种法律观念。
(二)诉讼审判制度
天罚、神判。 (三)监狱制度 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 2、商朝的监狱:羑[yǒu] 里。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前770年)
学习要求:掌握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礼与刑的关系、 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一些重要问题。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 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 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 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 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提出要求、对 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要求人们应该 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 “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 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礼”行为,进行刑罚处 罚。即所谓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 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 赎刑
3、罪名
(1)不孝不友罪
(4)失农时罪
(2)变更制度罪
(3)群饮罪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三)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分封制 2、契约制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借贷契约:傅别 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 2 )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丈夫对妻子的权利 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
四、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 周 法 律 制 度
武 王 罚 纣
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
(一)
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 实到保民
(二)明德慎罚 “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 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 罪,不乱杀无辜。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 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
周礼的性质与作用
先秦以后,许多中国古代文献典籍都有对周礼作用 的描述评价。《礼记》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 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 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 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祭祀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可见,在西周时期,在国家行政、司法、军事、宗教、 教育,乃至伦理道德、家庭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礼” 的调节和规范。 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 礼仪形式两个层面。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诸如“忠”、 “孝”、“节”、“义”、“仁”、“恕”等,都是 “礼”的基本内容。从精神原则方面看,“礼”的核心 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 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 “六礼”和“九礼”之说。
二、西周的立法概况
(一)立法概况
1、周礼
2、九刑 (1)《左传· 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2)九刑有两种含意
3、吕刑(又称为“甫刑”) (1)制定背景 (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 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 (3)评价: (二)主要法律形式:誓、命、诰等。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 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 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 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 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 (2)疑罪从轻的原则 (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 (4)过失从轻的原则 2、刑罚 (1)奴隶制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一、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之(三)礼治思想
1、“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即亲其所亲,亲爱自己的亲属,核心是“孝”; “尊尊“即尊其所尊,尊爱自己的尊长,核心是“忠”。 2、“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 (1)吉礼:祭祀之礼。 (2)凶礼:丧葬之礼。 (3)宾礼:宾客之礼。 (4)军礼:军旅之礼。 (5)嘉礼:冠婚之礼。 3、“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礼),与国家制度相 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2.
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设立,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
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
3. 4.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刑起于兵。
中国法的起源的特色: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汉书· 刑法志》记载:“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
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的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矜老恤幼原则。三赦之法。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3)罪刑相当原则 (4)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 (5)同罪异罚原则 ( 6)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三典”)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 用重典”。《周礼· 秋官· 大司寇》
“礼”的渊源与发展
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 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部分反映 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 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指导阶级社会生活 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 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根据史籍记载,在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 就已经存在。孔子就曾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 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这说明在夏、 商、西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特别是 在西周初年,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成了一个庞 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吕刑”
第五代周王穆王时,为革新政治,推行了 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吕 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 作之刑也称“甫刑”。 此次吕侯所作“吕刑”的具体内容已无法考 证,但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 《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 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 《尚书》中的《吕刑》一篇,既不能看成是一 部成文法典,也不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成果, 而是关于这次法律改革的历史记录。
“以德配天”
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 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理论,构成在中国早期社会生 活中起支配作用的“天道”观念。 西周统治者提出,“天命糜常”,“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人间君主一旦失去应有的德性,就会失去上天的保佑与庇护,天 命随之转移,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 奉上天之命来统治万民的人间君主,应该“敬德”、“明德”, “以德配天”,才能真正保有天命,并得到上天的保佑和庇护, 从而使国祚绵长。而“德”的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 敬宗、保民。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上天与祖宗的教诲,约 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中国史上,“以德配天”理论的提出,是政治理论上一个巨 大进步。从夏、商时期主张“天讨”、“天罚”,单纯“敬天”, 发展到西周时期“以德配天”,除继续强调天命外,也对统治者 提出道德上的要求,无疑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前16世纪-前11世纪)
学习要求:1、掌握中国法的起源。
2、了解夏、商两朝法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法的起源 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夏商的立法概况 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五、夏商的司法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1.
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
“三赦之法”
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旄(耄) ,三曰蠢愚。” 对于这三种人,如果触犯法律,应该减轻、赦 免其刑罚。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西周时期,观念上和制度上已经开始对故意犯 罪与过失犯罪、惯犯与偶犯进行明确的区分,给予 绝然不同的处罚。 据史籍记载,当时有“三宥之法”,对三种情 况下的犯罪要宽宥、原谅:“一曰过失,二曰弗知, 三曰遗忘” 。这种制度说明当时对于过失犯罪、对 于犯罪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已有较清楚和深刻认 识。 在一些先秦典籍中,还有关于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的记载。如《尚书· 康诰》中载:“人有 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 其中,“眚” 是指过失之意,“非眚” 即是故意。 “惟终”是指惯犯,“非终”则是指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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