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物业商铺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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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物业商铺的管理,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
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物业商铺的业主、承租人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校物业商铺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商铺经营许可
第四条商铺业主或承租人须持有相关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合法
证件,方可经营。

第五条商铺业主或承租人需向学校物业管理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商铺经营许可证:
1. 营业执照副本;
2. 经营许可证副本;
3. 卫生许可证副本;
4. 商铺租赁合同;
5. 商铺装修验收报告。

第六条学校物业管理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颁发商铺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商铺装修与维护
第七条商铺装修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物业管理规定,并报学校物业管
理处备案。

第八条商铺装修过程中,业主或承租人应确保施工安全,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影响学校设施安全。

第九条商铺装修完成后,业主或承租人需向学校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验收报告,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商铺业主或承租人应定期对商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商铺设施完好,环境
整洁。

第四章商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商铺经营商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十二条商铺商品价格应合理,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第十三条商铺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
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商铺业主或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学校环境卫生,不得随意堆放垃圾、杂物。

第五章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商铺业主或承租人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按每日千
分之五的滞纳金计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共区域卫生清洁费;
2. 公共设施维修保养费;
3. 消防安全检查费;
4. 保安巡逻费;
5. 绿化养护费。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业主或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学校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改正,并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十八条业主或承租人如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学校物业管理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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